2.5质量标准:合格,满足相关规范及委托人要求。3.供应商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1)供应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业绩要求:近3年(2020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至少具有1个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低于40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或跟踪审计或全过程造价咨询(须含跟踪审计)业绩。备注: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审计报告(或项目正在履约中证明资料)。其中正在履约中证明资料须体现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低于40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并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3)项目总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具备土木建筑工程专业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或国家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供应商须提供社保部门开具的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开标截止时间前连续6个月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在投标供应商企业缴纳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须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如:开标截止时间在12月份,则提供6-11月的社保证明)(4)信誉要求: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候选成交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2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