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2)同时具备: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业绩要求:无。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
2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施工单位,其成员可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牵头单位人员。
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5联合体各方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