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投标人应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勘察和设计两类资质:
投标人应具备下列勘察资质之一:
1 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2 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级及以上资质。
(1) 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
1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
3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各独立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组成单位数量不超过两家。由同一专业的法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应以负责设计工作的成员单位作为牵头人单位,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
(5)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单位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单位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