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方拟派往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1未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2未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1.2我方拟派往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符合下述第 要求: 1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2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 (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3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证明材料)。 1.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年的。 2.自2022年04月0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自2023年04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4.自 2024年01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我方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6.我方本次投标拟派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符合《淮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淮住建规〔2022〕4号)相关要求,拟派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注:按要求如实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原件扫描件(彩色)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注:认真填写并且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