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市政工程(2015新标准)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市政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供应商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在依法诚信经营、社会保障和税收缴纳方面无不良记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注: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供应商在《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5.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要求:
1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
2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是原合同工期已满且自变更备案之日起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
3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采购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该在建工程与本次采购项目的规模总和在项目负责人资格执业范围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供应商在《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6.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在其他单位任职(在投标单位分公司任职不属于在其他单位任职),具体查询方式:打开“微信”主界面,点击“发现”一栏中“小程序”,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主界面中,点击“其他应用”在投资任职情况查询中输入项目负责人信息即可查询。
注:此项1、2情形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供应商在《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7.供应商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或其他证明材料。
1时间要求:2024年3月-2024年5月;
2证明材料要求:a.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在职员工的,提供由供应商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时间,并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b.拟派项目负责人为退休人员的(不超过65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须在投标单位注册。若退休后在投标单位工作时间已满足第1条时间要求的,提供退休证明、退休后投标人与该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若退休后在投标单位工作时间不满足第1条时间要求的,提供退休前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退休证明及退休后投标人与该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累加后须满足第1条时间要求)
注:上述所有证明材料,时间均应满足第1条时间要求,否则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