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勘察单位须具备的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3.1.2设计单位须具备的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3.1.3施工单位应具备的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3.1.4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1.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的条件:(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包括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并依法在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注册执业;(二)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四)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投标单位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投标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牵头单位派员担任,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其承接业务的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3.1.6施工单位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勘察负责人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3.1.5本次招标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牵头单位应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具体由联合体成员单位之间自行协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员担任,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其承接业务的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6)联合体成员家数不能超过3家。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牵头单位应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具体由联合体成员单位之间自行协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员担任,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其承接业务的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 (5)联合体成员家数不能超过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