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名称:大埔县人民检察院装修工程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4-1294001
(三)预算金额:448,963.28
(四)采购需求:
编号 | 服务描述 | 需求描述 | 数量 | 控制单价(元) | 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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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周期:50 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50 安全文明施工费(元):0 余泥渣土场外运输排放费(元):0 暂列金额(元):0 承包范围:0 工程量清单:查看附件 |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窗户改造工程,拆除原金属门窗,新安装铝合金门,新安装窗帘 | 1 | 448,963.28 | 项 |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4年10月08日
(六) 本项目采用的是总价包干的报价方式。
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联系方式:刘育波 0753-5558929
采购单位: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