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服务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铁岭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1000万(含)~10000万)结算审核服务项目
2、服务期限:合同履行期限1年(具体起止日期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中标方在合同履约期间,能够遵纪守法、诚实信用、较好完成服务内容的,可续签1年,合同另行签订,每年签订1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3、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4、付款方式及条件:合同签订后按照实际发生量每年以电汇方式结算一次,全年支付总额不超过预算金额 。
5、验收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相关规定执行。验收程序: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二、服务内容
1、核实查证由工程承包方提交结算申请报告,同时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和结算依据;中标人负责核对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并向工程承包方提出有关结算资料要求,督促工程承包方按照要求完善工程结算书或补充资料及依据,提供符合要求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和结算依据;
2、以合法、合理、实事求是为结算原则,重点审核结算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实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防止各种计算误差,核实费用调整的依据和计算的准确性;解决工程结算中的疑难分歧;
3、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交初步审核报告,并且提供详细的结算审核底稿。同时,在采购人有关人员参加或事先征得采购人主管人员同意的情况下,中标人与承包方进行核对和谈判。核对时,有关各方人员必须在场,当日的核对工作结束后,以文字形式记录核对结果,相关人员签字后分别留存;
4、采购人对初步审核报告中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工期要求结算费用和依据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向中标人提出审核意见;中标人在核对过程中及时参考采购人的审核意见。若在核对过程中,有关几方意见不能达成共识,中标人视问题严重性及时地向采购人书面汇报,中标人根据采购人意见与承包方再次进行核对和谈判;
5、核对以及谈判完成后,签订审核定案表,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正式结算审核报告(含结算书),填写明确的报审意见或建议;如正式结算审核报告与工程承包方提交结算结果有出入,中标人应附详细的相关情况说明及相关审核依据;
6、经采购人对最终结算结果进行确认后,中标人组织有关各方对正式结算审核报告盖章确认;
7、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按采购人要求移交有关结算资料。
8、向采购人出具的结算报告除常规内容外还应包括报告索引目录、分部分项清单对比表、关于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评价内容以及经济指标分析;
9、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本阶段其他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三、服务标准及要求
1.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行业标准;服务质量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的相关标准。
2.评审的范围:
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地方政府新增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
其他需进行专项检查的项目或专项资金。
3.评审的内容:
(1)项目竣工决 (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2)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3)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4)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5)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6)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7)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8)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绩效评价;
(9)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4.评审的方式:
(1)对项目竣工决 (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竣工决 (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3)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绩效评价;
(4)其他方式。
5、评审要求:
(1)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依法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2)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3)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4)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5)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6)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7)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8)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其他
(1)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2)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
(3)招标文件未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