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资质条件:投标人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同时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资质,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2财务要求:投标人近3年(2021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累计亏损额不大于零(备注: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年数的企业,只需提交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年份至所要求最近年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且累计亏损额不大于零)。
3.3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具有已完成或正在实施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服务项目的业绩。
备注:已完成的业绩以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标明的验收日期为准,需同时附以下材料:合同协议书、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正在实施的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需附合同协议书。若以上材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需提供能充分反映工程规模的相关证明。
3.4信誉要求:
(1)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骗取中标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2)在最近三年(开标之日前三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被《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信用中国(广西)》(http://www.gxcredit.gov.cn)列为受惩名单,受惩内容包括: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有犯罪、行贿记录。
(3)不得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不得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得处于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5人员要求: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是在本单位注册并在岗的人员,并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拟投入本工程的其他监理人员必须是在本单位注册和(或)在岗的人员,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如有)。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所需专业监理人员的不同,为本工程服务的监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专业应与本工程所需专业一致,对具体人员要求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在其他在建工程中任职的规定:一旦中标,总监理工程师和副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任何在建工程中担任任何监理职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界定为无在建工程:1在建项目施工合同(包括签订的补充协议)工期已结束。2项目通过工程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3工程项目已按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停工手续满120日以上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2)总监理工程师条件: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专业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所填监理专业为准,下同),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正高级技术职称(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如技术职称证书未填写专业的以学历专业为准,下同)。
(3)其他监理人员条件:
1副总监理工程师条件:副总监理工程师至少2人,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专业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副高级或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除总监理工程师和副总监理工程师外,监理人员中至少有14人持有水利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其中至少有11人的监理专业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至少有1人的监理专业为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至少有1人的监理专业为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至少有1人的监理专业为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监理工程师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本项目须配备造价工程师至少2人,须持有二级或二级以上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且专业为水利工程。
3.6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无要求。
3.7其他要求:
(1)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将否决其投标。
(2)监理人员为投标人在岗人员需提供材料:开标当月前连续3个月(如在12月开标,则需要提供含有8、9、10月或9、10、11月)的参保缴费凭证。
(3)招标人的其他约定:本项目不接受在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被列为黑名单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3.8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个,须提供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责任方,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须满足招标公告“3.1资质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单位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成员均须满足招标公告“3.2财务要求”、“3.3业绩要求”、“3.4信誉要求”、“3.7其他要求”。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
(5)联合体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须满足招标公告“3.5人员要求”,其中:总监理工程师由联合体牵头人派出。
(6)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7)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