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方兴置业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服务项目邀请比选公告

地区:安徽 合肥市
类型
造价咨询
发布时间
2024-11-14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现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方兴置业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服务”项目进行邀请比选。

邀请单位: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

 

合肥中润国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安徽律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安徽瑞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安徽欣思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方兴置业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服务

2.项目地点:合肥市

3.项目单位: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4.项目概况: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方兴置业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为包河区BH202430号地块、包河区BH202431号地块、包河区BH202432号地块、包河区BH202433号地块、包河区BH202434号地块出具《商住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表专项审计报告》及《资本金到位情况专项审计报告》,详见本项目采购需求。

5.采购预算:6.3万元

6.项目类型:服务类

二、投标人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4万元(或累计合同金额不少于10万元)的专项审计报告类项目业绩;

3.投标人资质要求:

具有出具《验资报告》、《商住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表专项审计报告》及《资本金到位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的财政系统备案的执业证书。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比选;

5.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投标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三、服务期限

暂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最终以甲方实际业务推进进展为准)。四、服务地点

合肥市

五、付款方式

1.根据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方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实际需求,按实际服务项目数量进行结算,每完成一个审计咨询服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90日内,按项目对应服务单价进行支付。

2.采购人每次付款前,中标人需开具合法、有效、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

六、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

2.收受方式为:R银行转账 R银行保函 R保证保险 R担保机构担保;

3.收受人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4.保证金接收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5519 0318 9510 118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

5.提交时限:成交确认书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

6.收据领取(合同签订前须领取收据,并及时将收据扫描件发至采购人);

领取时间:缴纳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

领取地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306室(财务部资金中心)

  1. 退还:项目验收合格后且双方无争议后60日内,一次性退还。

  2. 在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采购人有权不予返还投标人履约保证金。

七、投标文件相关要求

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比选文件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只对在2024年11月15日17:00前收到的疑问予以答复。答疑将在2024年11月17日17时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

2.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公司章、骑缝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在报价函中注明报价有效期限。

3.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可统一封存,正本副本均需加盖公司章、骑缝章。

八、特别约定

1.比选文件相关条款与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2.本次招标项目委托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招标人,中标后中标通知书以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但是合同签订、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以及项目履约等工作由后续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方兴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并管理。

九、联系方法

采购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石工

电  话:0551-62662726

十、其他

1.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依法对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中标人收取本次采购预算的5%作为赔偿、有权1年内禁止该中标人参与采购人及其分、子公司的线下采购项目等:

(1)比选文件载明在规定期限内中标人应领取《成交确认书》,若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成交确认书》,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采购人有权实施信用惩戒;

(2)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采购人有权实施实施信用惩戒;

(3)若中标人违约,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承担采购人为保护或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及其他所有损失。

(4)中标人在本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案件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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