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1)设计资质: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以下资质之一:
1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2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注: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
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中的“3.业绩要求”;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3家(负责设计任务的投标单位为1家),联合体牵头单位为设计单位,若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大于1家,则联合体中所有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均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所有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均必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由任一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