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如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委托人有权直接撤销成交结果、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芙蓉区公共停车场(位)项目有偿使用协议》、收回标的,并按以下约定处理:买受人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由拍卖人扣除买卖双方应支付的拍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佣金、交易服务费等)后,余款交付委托人处理。原买受人给委托人造成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其承担且委托人享有向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本次拍卖涉及的交易双方需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交易服务费,由委托人和买受人各承担50%。具体缴费金额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核算结果为准。由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开具交易服务费的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3、在有偿使用期间,买受人享有对拍卖标的物独立运营的权利,包括运营、维护、为本项目进行投融资等,以获取合理回报。 4、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将运营、维护停车设施的任何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与其有偿使用权相关的权利及义务。 5、本次拍卖的标的物包括50个停车场,共有4788个停车位,具体位置以《长沙市芙蓉区公共停车场(位)明细表》为参考。在有偿使用期限内,买受人对标的范围内所有停车场(位)及其配套服务设施享有使用权(含经营权),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装修、维护与修理、管理、安全生产、清洁卫生以及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如在有偿使用期内,委托人要求买受人对标的范围内停车场加设停车收费系统、消防设施及设备、监控摄像头等停车场运营所需的配套系统与设施,买受人应予以支持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此外,买受人还应购买停车场相关保险,办理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在此过程中,委托人可提供必要的协助。 使用期满后无条件将所有场地及设施设备(包含使用期间自费安装、投放使用的系统、设施、设备等)归还给委托人。 6、本次拍卖范围不涵盖标的物内停车场区域的充电桩项目的经营权。若在买受人有偿使用期间,委托人计划在标的范围内停车场区域开展充电桩建设项目,将提前通知买受人。买受人需提供必要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妨碍充电桩的建设和安装工作。同时,委托人在实施充电桩安装建设过程中,将确保不会影响买受人停车场业务的正常运作,亦不对相邻单位的办公活动及周边的社会秩序造成干扰。针对未来涉及的充电桩项目经营权的相关事项,委托人与买受人另行协商解决。 7、在有偿使用期内,买受人收费须依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收费标准必须公开透明且合理。 8、买受人应保证在有偿使用期间,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运营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以确保本项目的顺利运营和维护。 9、其他约定以委托人出具的《芙蓉区公共停车场(位)项目有偿使用协议》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