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施工资质; 3.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4.拟派本工程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类)。 5.广东省省外进粤建筑企业和人员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 6.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必须是本公司正式员工,须提供2024年08月以来任意三个月在本公司缴交社保的证明。 注明: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8.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一人一岗),不得兼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