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服务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6)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7)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8)本项目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执业资格证、注册证(注册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9)外省企业须提供进青备案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