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人民法院司法文书送达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2024年12月20日 09:49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采购项目名称 | 霍山县人民法院司法文书送达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行政区域 | 安徽省 | 公告时间 | 2024年12月20日 09:49 |
预算金额 | ¥85.200000万元(人民币)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董女士 |
项目联系电话 | 17756475677 |
采购单位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采购单位地址 | 霍山大道与纬三路交叉口向北150米-霍山县人民法院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564-5566500 |
代理机构名称 | 安徽衡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地址 | 霍山县衡山镇南岳西路18号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7756475677 |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霍山县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霍山县人民法院司法文书送达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霍山县人民法院司法文书送达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
数量:1
单位:项
预算金额:852000 元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霍山县人民法院拟就霍山县人民法院司法文书送达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2017〕22号)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公章的书面材料属于国家公文。本次采购的内容为法院各类裁判文书、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延伸服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3)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建设和应用的通知》(法明传〔2020〕357号)要求: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国主要城市建设集约化送达服务中心,办理邮寄送达事务。人民法院办案信息系统通过人民法院送达平台与中国邮政信息系统对接。综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为国有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为全市法院统一开展电子送达业务,是其他快递公司无法具备的,且其他公司均非国有企业,因此符合司法文书速递业务条件的仅有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三十一条第一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因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论证小组一致认定符合本项目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为本项目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解放南路66号
三、公示期限
2024年12月19日 至 2024年12月26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人
联系人:桑先生
联系地址:霍山大道与纬三路交叉口向北150米-霍山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64-5566500
2. 财政部门
联系人: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易督查科
联系地址:六安市农科大厦四楼408室
联系电话:0564-5150910
3. 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系人:董女士
联系地址:霍山县衡山镇南岳西路18号
联系电话:17756475677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注意: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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