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次)

地区:云南 楚雄州
类型
造价咨询
发布时间
2025-01-07
第一名
(中标成交单位)
投标报价(万元)
27.8688
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次)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GC532300202400462001招标项目名称: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次)
标段编号:GC532300202400462001001标段名称: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次)
招标人:禄丰市农业农村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电子评标中标人:云南杰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辉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施工费报价下浮0.512%,设计费报价278688.00元中标工期:365日历天(含设计时间)
项目经理/总监:施工:郑中友;设计:贾叶兵
合同公示日期:2025-01-07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文件名创建时间
12024高标准设计施工总成绩承包签章文件.pdf2025-01-06 19:30:11
合同编号:NYNC2024-1218 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2024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禄丰市农业农村局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云南杰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中辉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地点:禄丰市农业农村局会议室 合同签订时间:2024 年12 月18 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禄丰市农业农村局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云南杰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中辉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项目标段名称: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2024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项目区位于禄丰市和平村镇张家村、大路溪、邓家湾、前所村委会,仁兴镇马 鞍、银沙、白沙、果园村委会。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楚农通〔2024〕14 号 4.资金来源:财政专项资金 5.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禄丰市2024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仁兴镇及和 平镇共2 个乡镇8 个居委会,各片区主要建设内容为田块整治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灌溉与排水 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等,耕地受益面积3.2 万亩。建设内容包括田块整治、耕地质量提升、 排水与灌溉、田间道路、其他水利措施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程总承包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 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交付使用、工程归档、配合办理工程建设相关行政审批等服务、 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6.1 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有专业的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全套成果 资料制作;完成所有设计阶段专项技术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查;配合甲方报批、专家咨询、资料收集等 相关工作;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设计后期的跟踪服务等,工作范围以发包人 要求及合同签订为准; 6.2 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发包人要求及经评审通过后的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 全部工程内容(含各阶段的工程检测及各种工程资料的编制),配合办理工程建设相关行政审批 等服务、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二、合同工期 (1)工期总日历天数工期:365 日历天(含设计时间) (2)设计周期:60 日历天 (3)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12 月23 日 施工计划竣工日期:2025 年12 月22 日 三、质量标准: 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竣工结算价 1.签约合同价 (1)设计部分费用: 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捌仟陆佰捌拾捌元整(小写)¥278688.00 元;(已包括设计阶段的 — 1 — 所有费用,工程设计费投标报价为包干价,在实际设计过程中,不因工程量及多次修改图纸变动 而调整)。 (2)施工部分单价: 施工部分单价=全费用综合单价×(1-0.512%) (3)施工部分暂定总价 施工部分暂定总价=6925.14 万×(1-0.512%)=6889.69 万元 2.竣工结算价 2.1 工程竣工最终结算总价=设计部分包干价+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价 (1)设计部分包干价: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捌仟陆佰捌拾捌元整(小写)¥)¥278688.00 元; (2)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价: 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审核确认完成工程量±其他调整)×(1-0.512%) 本项目施工竣工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6889.69 万元,结算后如果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价【(全 费用综合单价×审核确认完成工程量±其他调整)×(1-0.512%)】小于6889.69 万元,则本项 目的施工竣工最终结算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审核确认完成工程量±其他调整)×(1-0.512%); 如果本项目的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审核确认完成工程量±其他调整)× (1-0.512%)】大于最高投标限价,则本项目的施工竣工最终结算价为6889.69 万元。 2.2 工程施工竣工结算时按经发包人、监理人、属地乡镇、承包人现场签证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据实结算。 2.3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区乡镇政府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耕地占用、林地审批、林地 植被恢复、矛盾纠纷调处等相关事宜。 2.4 项目竣工结算总金额必须以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认定结果为准。 五、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郑中友;设计负责人:贾叶兵。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投标函及其附录;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发包人要求;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 2 —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 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该项目为联合体体投标,发包方只与联合体牵头人单位进行统一结算支付,不与联合体其 他成员单位结算支付。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 年12 月18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禄丰市农业农村局会议室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施工单位)执叁份,承包 人(设计单位)执叁份。 — 3 — 【本页为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2024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合同协议书签字页】 发包人:禄丰市农业农村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工商注册住所:禄丰市金山镇兴裕街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11532331015179816T 邮政编码:651299 电话:0878-6080180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禄丰县支行 账号:309801040003229 承包人(施工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工商注册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勤丰镇勤丰镇公租房小区4 栋三单元1 楼102 室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532901MA6PPAYL2A 邮政编码:651299 电话:0878-6019890 开户银行: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800020000637012 承包人(设计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工商注册住所:西安曲江新区登高路1388 号陕西新华出版传媒产业大厦B 座22 层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06193099X7 邮政编码:710061 电话:400-9613-996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翔广场支行 账号:61050110669009666999 — 4 — 第二部分设计部分 第一条设计部分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勘察及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设计项目的内容: 2.1 工程名称: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2024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 2.2 设计内容:详见合同协议书 第三条 委托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3.1 初步设计 1 合同签订后3 个工作日内 三区三线范围矢量 合同签订后3 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委托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施工设成果及所有设 施工图将按委托人要求进行出 4.1 8 套 合同签订后60 日历天内提供 计数据 图,并同步提供电子光盘3 份 1 施工设计图必须经专家组审查通过并由委托人确认后实施。 备注 2、上述文件份数,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增加5 份的范围内调整,乙方不得要求另外加收 费用。 第五条 设计收费、结算方式及设计费支付进度: 5.1 本工程的设计费按承包人中标的价格包干,即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捌仟陆佰捌拾捌元整 (小写)¥)¥278688.00 元。 5.2 设计费结算及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为包干价,在实际设计过程中,不因工程量及图纸变 动而调整。在发包人工程项目专项资金或配套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发包人在拨付承包牵头人进度款后, 城堡牵头人按以下进度拨付设计费:设计进场后支付捌万元整(¥80000.00 元);设计成果经专家组 审查通过并提交成果后,设计费累计支付到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元));剩余设计费用在 — 5 — 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联合体牵头人、监理单位、发包人、属地乡镇共同签认并按上级要求完成上图入库通 过审核确认后支付到100%。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委托人责任: 6.1.1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 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委托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7 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 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7 天以上的,设计人同委托人协商后书面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时间。 6.1.2 委托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 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作较大的返工时,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 确有关条款。委托人提出的一般合理设计修改,不另行支付修改费用。 6.1.3 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 委托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费用数额另行协商确定。 6.1.4 委托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 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委托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 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委托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委托人提出 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委托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 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按国家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要求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安全 性、合理性、经济性、准确性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规范规程标准。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现行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委托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各专业方案应经委托人及专业技术部门确认后,方可提交正式施工图进行审查。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约定 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 的,负责向委托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及时正确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有关的施工过程 中的各项验收、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的,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 6.2.6 设计人应保护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委托人提交的 产品图纸等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赔偿由此造 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委托人违约: 7.1.1 委托人受客观原因的制约,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的,有责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或与设计人协商变通办法解决。 7.2 设计人违约 7.2.1 设计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将保留追究责任人责任的权利。如给委托人 — 6 — 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减收或免收设计费,并按委托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予以相应的赔偿。设计 人必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安排总设计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项目机构主要人员不到位。 (2)未经批准,擅自更换主要设计人员。 (3)经核实,合同中承诺安排人员的资历与实际严重不符。 视为设计人的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对之进行处罚,每出现一次以上情形,将处以500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从当期支付的合同款中直接扣除,直至全部扣完为止。 未经委托人批准,设计人缺席相关会议、配合服务等合同约定的服务,委托人有权对之进行 处罚,每出现一次上述违约行为,将处以500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累计计算。该违约直接从 当期支付的合同款中直接扣除,直至全部扣完为止。 7.2.2 若因设计人原因导致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无法通过委托人组织的设计审查,委托人有 权发出如下任一指令,设计人必须遵照执行: (1)对不合格部分进行重新设计,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赔偿责任; (2)解除该不合格部分的合同,委托人将该不合格部分指定分包给其它设计人,并扣除设计 人合同总价中此部分的设计费用。 无论委托人采用以上任何一种解决方案,设计人均应向委托人支付此项设计费总额10%的违 约金,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其在此项目中进行服务的资格和权利。 7.2.3 设计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接受委托人对项目推进的时间 节点等安排,如因非委托人原因而产生设计质量事故、工期延误或设计缺陷,造成委托人实际损 失或虽未发生实际损失但存在可预见的损失,设计人应承担与委托人实际损失或可预见的损失相 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视项目推进情况,如果设计人的关键工作配合不 了委托人项目开发时间节点及推进目标的要求,委托人将进行“无条件”解除合同。 7.2.4 设计合同生效后,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可向 设计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满意的书面答复, 委托人将有权视情形在发出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设 计人设计合同即行终止,双方按有效的设计工作量结算设计费。若由此造成委托人损失时,设计 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7.2.5 设计人承诺的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的,则设计人须支付增加投资费用的10%的违约金。 7.2.6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 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及退回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另外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经过 双方协商后处理。 7.2.7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 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5‰。 7.2.8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退回所有已收的设计费。 7.2.9 设计人应配合委托人解决施工现场相关问题,当委托人提出要求后,设计人的相关专 业人员必须在24 小时内到达时施工现场解决相关问题;如不需到达施工现场的问题,也必须在24 小时以内以书面函件形式解决。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每次处以1000 元的违约金,累计计算。 — 7 — 第八条 其他 8.1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委托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约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成本费。 8.2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 生产厂、供应商。委托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8.3 本工程所有设计图纸及文件中均不能采用非现行的规范、标准图集、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如设计人违反以上约定,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由设计人全额赔偿。 8.4 委托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 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8.5 委托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由双方协商另行支付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 委托人如果要求设计人全部或部分中止执行设计合同,则应当在7 日前通知设计人,设 计人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设计工作。、 8.8 在本项目田块整治建设开展前,由设计方对田块整治面积进行复核并绘制田块现状地形 图。 — 8 — 设计部分附件 第一条设计工作依据 1、委托人提供的设计条件(发包人要求); 2、本合同约定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3、委托方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 4、设计和建设过程中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委托人委托或组织的评审机构(会议)提出的或委托 人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及规程等; 6、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 7、有关设计的其它相关文件。 第二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组织管理 (1)委托人有权对设计过程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进行监督,控制设计进度,进行中间检查, 组织成果审查。 (2)委托人有权检查设计人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对设计人不能履行的,经委托人催告后设计人 在催告期满后仍不能履行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设计人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3)委托人有权检查设计人项目组的组成和人员到位情况,考核主要设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如因 人力、能力不足致使设计不能按计划完成时,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设计人不得 拒绝。 2、设计管理 (1)委托人有权检查设计人的设计工作是否贯彻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控 制和管理,若否,设计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或采取措施。 (2)委托人有权检查设计人是否按委托人要求的进度计划及要求开展设计,是否落实了进度控制 的各项措施,未达到要求的,设计人应在委托人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3)委托人有权组织审查和确认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及重大技术方案。 (4)委托人有义务提供本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和协调与本项目建设相关技术联络工作。 3、因工程需要而增加合同范围外的工作内容时,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三条设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组织及人员保证 (1)若设计人为联合体且其成员中包括外国企业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 本两种文本相符的下列证明材料: ●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 ●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参与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执业注册证明; 如果委托人要求,国外设计单位应如实提供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的上述文件。 (2)若设计人为外国企业的,应提供外国企业进入中国设计市场须履行的备案等相关市场准入手 — 9 — 续和材料。 (3)设计人应成立设计项目组,并满足本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和管理的需要。同时应按要求指定项 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将设计目标落实到人,设计人应充分考虑设计需要,合理配置专业人员。 (4)设计人应根据合同规定及委托人要求,建立设计人日常工作程序,并保障其设计人员的工作 条件和工作环境。 2、设计管理与实施 (1)设计人员应保持科学、客观的立场,按照国家有关设计工作的规定、要求和工作惯例,充分 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独立开展设计工作。 (2)设计人应严格执行委托人规定的设计原则、技术标准、功能要求和接口等技术性文件,对设 计的完整性、统一性、适时性、经济合理性和技术进一步负责。 (3)设计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设计依据文件及设计的基础资料后,应仔细阅读,如发现任何 错误、失误或缺陷,应在3 日内对资料提出书面意见。 (4)设计人应尽职地履行合同规定的设计服务。 (5)设计人必须根据工程设计依据及有关的技术要求、国家有关的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完 成设计工作,并确保设计质量,以满足委托人各阶段工作的开展。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的内容、时间、 份数等按照主合同中约定。 (6)设计人对设计工作承担全部责任,对完成的设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正确性、完备性、 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责,且不得侵犯第三人的相关知识产权权益。委托人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审 查并不减少设计人的以上所有责任。 (7)设计人应按照委托人制定的计划目标,将进度计划贯彻落实到设计工作中,提出自身的计划 安排和进度安排,对设计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切实保证进度目标的顺利实现。 (8)设计人在设计中应通过有效的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对设计或技术方案进行论证、研究,并 采用标准化与模块化设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等措施,进行投资控制。设计的所有阶段性成果均应包括 技术经济分析,未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方案,委托人可不予接受,不进行审查。 (9)设计人应接受委托人对设计文件的预审或组织的审查,设计不完善的应予无条件的修改补充 完善。 (10)设计人应向委托人递交设计工作量(含变更)的清单及设计费支付申请书,报委托人审批。 经委托人审批后,由委托人直接支付给设计人。 3、其它 (1)除委托人批准的设计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的需要,要求设计人增加工 程相关的设计图纸。增加的设计图纸按工本费计取相关费用。 (2)根据设计需要,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进行专题研究,并将该专题研究的成果运用于本项 目中。 (3)设计人负有技术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本工程设计的过程文件、科研专题、估算文件以及 委托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等,凡是有明确保密要求的,设计人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分发要有签收。未 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如发生此类问题,设计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四条工程设计阶段及进度控制 1、设计人应根据合同规定及设计进度的要求,编制设计进度计划和出图计划,以及各阶段中间检 — 10 — 查内容、时间、次数和提交的设计文件、图纸、设计概预算,经委托人审核、审查、批准后执行。 2、设计人应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和出图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接受委托人根据合同和工作进度 计划进行的各种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 第五条设计质量控制 1、设计人应按事前指导、过程控制、成果校核的思路开展设计,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做到设计 基础资料齐全;遵守设计工作的原则、程序,正确执行现行的规范;选用方案、系统、设备的技术条件 与功能要求相匹配,依据可靠,标准合理,结果准确;使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规定, 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2、设计人应主动配合委托人对设计工作的全面检查,包括投资控制、设计进度、设计深度、设计 质量管理与保证措施、人员到位和投入力量等。对存在的问题,预防应及时进行整改。 3、设计人应加强设计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每一阶段、不同时段设计工作的质量。 4、在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各种方案、建议,以便委托人对此进行审查把关, 控制各种方案的可操作性,保证委托人意图和各种决策意见在设计工作中得到贯彻。 5、设计人应接受委托人对方案进行功能、系统、接口等方面的综合平衡,并按意见完成设计、接 口界面汇总设计,确保本项目功能、标准的统一和接口衔接。 第六条投资控制 1、本项目设计各阶段必须严格控制投资。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设计人应严格控制施工图设 计的变更,确保工程概、预算不突破投资控制目标。 2、设计人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 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 3、设计人在投资额度范围内必须进行方案优化工作和多方案比选工作。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 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技术经济比较,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概算和数量表、主要材料表 和数量表、主要设备清单等,要求有估算单价分析、设备询价分析的说明,分列各项指标供审查使用。 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 4、设计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 引起投资额度的突破须经过委托人审批同意。 5、设计人未经委托人同意突破工程投资额度设计,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需免费重新设计, 并从总设计费中扣除超出限额部分的设计费的两倍作为处罚。 6、鼓励设计人开展创新设计,对项目建设提出合理建议,包括在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缩 短工期和其它一切能节约投资的措施,深入开展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及论证工作,促进和不断提高 设计水平。 7、设计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推行标准化、模块化的设计,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设计成本和工程投 资。 8、设计人承诺的“限额设计技术指标”考核以委托人的项目工程结算指标为依据。 第七条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特指在设计周边条件稳定,经有关方面确认,设计人已据此开始设计并形成设计成果, 且设计成果已通过审定后,由于周边条件改变需要设计配合进行的修改。 2、设计人应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 — 11 — 3、凡由于设计人的设计缺陷或规划条件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人应负责修改完善相关设计文件, 有此发生的设计变更费用自行承担。设计缺陷起工程投资增加,委托人有权视实际情况,要求设计人进 行赔偿。 第八条工作配合 1、设计人工作配合的主要工作如下: (1)设计人参与施工图设计的评审、施工阶段重大技术方案评审、二次设计的评审、施工单位施 工质量(质量事故)缺陷修复及处理方案审核、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2)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的交底工作; (3)参与设计文件的评审会议,解答有关施工图设计的问题; (4)总设计负责人或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参加委托人项目管理单位各部门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与设 计有关的协调会、答疑会。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并提交招标人后为服务期限。设计人工作配合不再增 加任何费用。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上述服务期限的延期服务,委托人均不额外支付费用。 第九条方案评审 1、设计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各阶段的设计工作,并交付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和技术文件。 2、设计人应配合委托人将设计文件或中间资料报送政府管理部门审查,并按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直至通过审查。 3、设计人必须将设计文件提交委托人预审,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的成果文件组成,设计 深度,接口是否能够衔接,功能是否平衡,方案是否能够优化,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比较,设计方 案是否可行、可操作。 4、在预审过程中,对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若出现文件不完整或有明显的设计缺陷,委托人有 权退回该不合格部分,设计人应在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善合格。 第十条分包及转包 1、设计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进行分包。设计人有任 何形式的转包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分包行为,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设计费总额的10%收 取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委托人所受到的损失,设计人应赔偿委托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2、对于本合同涉及的专项设计工作,由于设计人无相应资质和能力,而需要对外分包的,必须经 委托人书面同意;对于设计人不能组织完成的专项设计工作,委托人有权另行选择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完成该部分的专项设计工作,该部分专项设计工作涉及的工程设计收费从合同款中相应扣减。 第十一条风险与保险 1、不可抗力系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情形。 2、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 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 天内,提供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 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 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3、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人应为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 — 12 — 1、设计人保证其所提供委托人的全部设计文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或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委托人 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即享有设计技术和技术成果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使用权(署名权除外), 并且可以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受任何阻碍的使用设计文件,设计人应确保委托人不会受到来自第 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设计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2、设计人可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出版与本项目设计有关的工程和服务书籍,但如果在本项目设计服 务完成或终止五年内出版有关书籍则须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3、若设计文件中含有设计人或其它单位的设计专利,设计人应保证委托人在项目范围内可以不受 任何阻碍的进行使用,设计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委托人再行支付任何费用。 — 13 — 第三部分施工部分通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 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 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 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 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 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 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 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 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 14 —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 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 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 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 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 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 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 15 —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 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 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 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 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 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 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 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 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合同协议书规定执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 16 —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 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 开工日期前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 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 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 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 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 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 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 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 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 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 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 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 — 17 — 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 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 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 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 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 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 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 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 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 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 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 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 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 — 18 — 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 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 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 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 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 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 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 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 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 提前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 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 19 —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 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 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 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 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 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 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 20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 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 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 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 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 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 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 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 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 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 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 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 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 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 行第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 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21 —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 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 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 项约定的职责。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 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 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 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 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 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 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 过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 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 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 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作出的解释和推 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 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 — 22 — 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 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 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 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 天内向 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 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 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 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 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 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 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 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 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 23 —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 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 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 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 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 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 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 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 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 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 小时内补发书 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 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 款〔商定或确定〕 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 小时内对 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 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 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作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 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 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 — 24 — 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 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 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 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 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 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 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 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 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 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 共同检查前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 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 — 25 — 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 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 小时向承包人提 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 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 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 项〔重 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 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 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 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 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 第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 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 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 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 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 取应急措施。 — 26 —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 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 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 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 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 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 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 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 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 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 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 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 — 27 — 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 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 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 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 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 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 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 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 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 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 — 28 — 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 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 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 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 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 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 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 项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 天内确认或 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 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 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 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 29 —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 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 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 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 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 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 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 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 天内 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 的开工日期前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 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 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 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 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 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的; — 30 —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 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 按照第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 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 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 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 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 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 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 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 31 —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 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 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 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 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 项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 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 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 款〔变更的范 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 第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 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 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 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 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 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 天内 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 32 —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 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 照第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 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 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 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 货前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 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 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 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 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 33 —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 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 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 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 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 天 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 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 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 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 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 项约定的程序 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 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 — 34 — 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 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 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 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 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 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 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 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 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 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 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 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 — 35 — 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 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 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 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 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 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 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 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 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 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 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 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 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 — 36 — 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 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 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 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 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 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 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 天内审查完毕并 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 理化建议后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 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 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 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 〔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 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 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 — 37 — 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 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 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 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 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 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 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 种方式 确定: 第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 天向监理 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 天内 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 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 种方式确 定暂估价项目。 第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 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 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 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 — 38 — 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 入进度付款。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 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Ft1 Ft2 Ft3 Ftn    P  P0 A  B1   B2   B3     Bn   1   F01 F02 F03 F0n  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 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 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 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 Ft2 ; Ft3 ...... 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 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 F02 ; F0 3 ...... 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 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 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 — 39 — 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 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 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 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 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 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 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 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 天内不予答复的 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 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 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 款〔市场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 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 40 —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 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 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 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 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 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 天前支付。 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 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 收到通知后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 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 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 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41 —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 日至当月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 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 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 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 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 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 日至当月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 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 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 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 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 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 42 — (5)根据第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 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 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 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 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 项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 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 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 资料后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 后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 条〔争 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 后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 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 (1)目的估算金额; — 43 —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 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 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 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 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 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 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 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 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 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 包人应提前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 小时向承 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 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 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44 —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 天内 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 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 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 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 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 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 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 天内向承包 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 天起视 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 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 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 天内完成竣工 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 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 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 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 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 45 —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 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 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 试车结束满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 不能超过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 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 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 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 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 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 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 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 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 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 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 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 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 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 46 —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 款〔缺 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 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 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 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 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 天起 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 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47 — 逾期支付超过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 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 核,或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 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 当事人按照第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 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 天内,按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 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 天内 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 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 天起 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 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 天 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 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 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 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 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 — 48 — 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 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 个月。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 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 任期届满通知后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 证书后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 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 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 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 — 49 — 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 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 后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 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 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 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 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 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 — 50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 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 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 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 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 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 — 51 — 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 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 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 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 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 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 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 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 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 人按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 52 —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 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 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 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 天或累计超过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 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 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 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 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 天内完成 上述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 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 — 53 —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 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 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 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 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 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 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 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 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 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 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 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 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 54 —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 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 天内,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 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 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 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 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 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 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 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 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 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 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 55 —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 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 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 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 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 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 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 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 效力。 — 56 — 第四部分施工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禄丰市2024 年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第一标段(仁兴 片区)监理人: 名称:陕西志通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0915-3432968 ; 通信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元马镇。 1.1.2.1 禄丰市2024 年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第二标段(和平 片区)监理人: 名称: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18987178267; 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忆春苑4 幢3 单元10E 号。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建筑材料堆放地点、施工机械停放及施工 地点、材料加工场所、临时办公场所、公共卫生区域、临时进场道路、交通工具停放地点。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点。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点范围外。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 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如地方验收标准及规范与国家有抵触的,按国家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无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的,则按通用的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在施工期间 如颁布有新的标准和规范需要强制执行时,按新颁布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 (2)其它与工程相关的验收标准及规范均属本工程的验收依据。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达到国家现行颁布的相关工程质量 技术要求标准及《设计任务书》中的技术规范。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即排序在前的文件的效力优先于排序在后的文件的效力): — 57 —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设计任务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 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无;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无;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无。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书、工程量报表和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书,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 准后实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需求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上述资料后七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或 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 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送达优先,电子传输方式其次。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承包人所在地。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送达优先,电子传输方式其次。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发包人指定地点。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现场确定。 — 58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 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 含在合同价中。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无。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无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李富明; 身份证号:532301198001053775; 联系电话:13769250919; 通信地址:禄丰市农业农村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已具备施工条件。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完成前期工作。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完整的、经核验签证后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需达到 相关部门的规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6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竣工资料编制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15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及电子版均需提供。 — 59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场地周围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进 行妥善保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b.据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可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作为施工指导依据,在施工前3 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发包人审查,并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c.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对其它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提供以下协调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 于):①提供临设用地、场地,设置排水沟并和整个场地的排污排水系统相连接,场地内提供水 电接驳点;②提供其他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合理的施工空间及通道。专业工程承包单位须负责修补 由其本身引致的施工场地、通道上所造成的损坏;③提供标高及定位的基准点、线给其他专业工 程承包单位作为施工依据而进行自己的定位;④提供临时用水、临时照明及电力的供应,包括提 供测试及调试所需的负荷直至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⑤提供已在施工场地的机械及设备,包括机 械操作人员,以便装卸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材料、设备等,修复因拆除以上设施而受影响的地方;⑥ 协助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对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⑦负责解决发包人及监理单 位需要总承包单位协调配合的其它事宜。 d.承包人施工中必须加强管理人员、作业班组人员管理,尊重项目区当地风俗习惯,不得与 村民或者群众发生冲突,杜绝发生打架斗殴事件。 e.承包人施工中因工作需要与项目区村民对接工作的,应建立以当地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及 方式为主,只告知项目施工的信息,不得向当地村民告知无关施工的信息。听政府统一指挥,尊 重村民意愿,不得强行施工。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郑中友; 身份证号:533522198911102816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水利水电工程二建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云2532022202298543;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云水安B2023000006; 联系电话:18187470733; 通信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勤丰镇勤丰镇公租房小区4 栋三单元1 楼102 室;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22 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 按¥5000.00 元/人/次进行处罚,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 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派驻到项目上的项 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如有)及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现场的时间连续超过2 天, 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支付¥2000.00 元/人·天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派驻本合同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 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时所报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承包人向发包 人支付¥500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 60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派 驻现场的项目经理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立即执行, 否则将视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00 元/次的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三天,承包人 向发包人提供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相关人员,承包人应 立即执行,否则将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 工地,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派驻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必须为投标时所报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经发包人同意。不经发包人同意更换主要施工管 理人员的罚款支付违约金¥5000.00 元/人.次。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发包 人批准擅自离开现场的时间连续超过2 天,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支付¥2000.00 元/人·天的违约金。 3.3.6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派驻现场的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承 包人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相关人员,承包人应立 即执行,否则将视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 全部或部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及专用 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 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关键主体工程及专用条款3.5.2 条规定外的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施工部分暂 定总价的5%;收到中标通知书7 日内缴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 61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等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详见监理合同及实施细 则。开工前提供一份《监理合同》复印件给承包人。按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的要求行使职权;工程变更、工期 顺延、工程计量、工程经济签证、工程款支付的决定均应通过发包人同意才能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4.2.1 禄丰市2024 年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第一标段(仁兴片区)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李远军;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JLG2008089034; 联系电话:0915-3432968; 通信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元马镇;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2.2 禄丰市2024 年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第二标段(和平片区)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赵永龙;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2210024212/JLZ2012530069; 联系电话:18987178267; 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忆春苑4 幢3 单元10E 号;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协调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满足国家现行颁布的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通过合格验收, 并保证各专项工程验收通过,执行施工质量终身责任制。承包人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国家、省、 地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及经审批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全面实现双方约定的工程施工 品质要求。当有多种相关的质量合格标准时,以发包人确定使用的施工验收标准为本工程的验收 依据。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无条件并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报验程序。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严格按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 — 62 — 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执行“通用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2 号文《国务院关于特 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本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安全施工的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如发现无安全防护违章 作业,承包人完全承担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本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 资格证,并确实做到持证上岗,以备随时查验。若发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每人次支付 ¥5000.00 元违约金,并清退出场。 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期管理等除满足国家及当地相关部门要求外,还应服从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的统一管理,达不到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管理要求将按现场管理规定支付违约金。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①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楚雄州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组织施工。竣 工验收后十天内,做到料净场清。承包人车辆经过的路面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不扬尘。 ②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期管理等除满足国家及当地相关部门要求外,还应服从发包 人、监理工程师的统一管理,达不到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管理要求将按现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无。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项目现场管理要求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三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 计书,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上述资料后 七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上述资料后 七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项目现场管理要求执行。 7.3.2 开工通知:以监理人发出开工令为准。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十天内。 7.5 工期延误 — 63 —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本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和以下条款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1)施工过程中,工期按月进度或目标节点计划进行考核,未达到进度计划目标的,发包人 有权在当期应支付款项中扣除¥2000.00 元/天的违约金。 (2)总工期延误: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的违约金,并每逾期一天按人民币 2000.00 元/天加收违约金。 (3)承包人必须在延误发生24 小时内签证,逾期发包人不予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烈度为7 级以上的地震;3-8 级以 上持续24 小时及以上的大风;持续降雨(雪)24 小时及以上且降雨(雪)量为200mm 以上;42℃及以 上持续24 小时及以上的高温;-10℃及以下持续24 小时及以上的低温;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 成的爆炸、火灾;海啸、瘟疫、水灾、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自然灾害及社会性突发事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原则上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所购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经监 理验收后方可使用。对材料和建材制品,承包人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强制 认证书、质量证书和产品材料清单,如需检测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并经发包人、监理工 程师看样,书面认可后方可订货使用,以确保工程质量,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进口材料设备除 提交以上条款要求的以外,还需要提交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完税证明。 (2)不符合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发包方代表可拒绝验收,并由承包人按发包方代 表要求的时间退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不能因与发包人在材料价格审核、进度款审核等方面存在 争议而拖延材料采购及工程施工,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一律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国家及地 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发包人要求执行。 — 64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项目现场管理要求执行。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设计变更项目以承包人出具并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的设计变更通 知书为准。其它变更项目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现场共同签证为准。变更工程量及价格均须 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核确认。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施工过程如存在设计变更,按以下方法处理: ①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的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因发包人原因作出的设计变 更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②因设计变更引起增减工程项目或工程量,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签字认可进行 计量签证。此时: a.招标文件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全费用综合单价的项目,该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减时以 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并结合投标下浮比例下浮0.512%后结算。 b.招标文件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全费用综合单价的项目时,该项目工程量经发包人、 监理人、承包人签字认可按水利部现行相关计价规范结合材料单价(材料单价按合同签订当期《楚 雄州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禄丰市地方价格信息材料单价;若禄丰市地方价格信息没有 的,按《楚雄州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楚雄价格信息;若《楚雄州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 价格信息》没有的,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楚雄价格信息;若以上价格信息 均没有的,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签证材料单价)并结合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0.512%后结 算。 C.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验收后结算止,若国家、省市政府或省市造价主管部门出台新的 定额或新的费用计价文件除税金可以调整外,其余费用本工程一律不执行、不调整。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七天内审查完毕并报 送发包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七天内审批完毕。 — 65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 种方式 确定: 第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 天向监理 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 天内 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 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 种方式确定 暂估价项目。 第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 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本工程无暂列资金。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本合同价格采用固定综合单价,中标单价为全费用 综合单价,合同履行期间,无论何种原因,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设计部分费用: 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捌仟陆佰捌拾捌元整(小写)¥278688.00 元;(已包括设计阶段的 所有费用,工程设计费投标报价为包干价,在实际设计过程中,不因工程量及多次修改图纸变动 而调整)。 (2)施工部分单价: 施工部分单价=全费用综合单价×(1-0.512%) (3)施工部分暂定总价 施工部分暂定总价=6925.14 万×(1-0.512%)=6889.69 万元。 12.2 预付款及工程款拨付 12.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在发包人工程项目专项资金或配套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按30%的中 — 66 — 标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在第一次计量付款时一次性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5 日内。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预付款保函或保险。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方上报并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属地 乡镇、主管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量计量及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根据工程进度节点提交相关进度报告。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设计单位设计费决算及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为包干价贰拾柒万捌仟陆佰捌拾捌 元整(¥278688.00 元),在实际设计过程中,不因工程量及图纸变动而调整。 在发包人工程项目专项资金或配套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发包人在拨付承包牵头人进度款后,城堡 牵头人按以下进度拨付设计费:设计进场后支付捌万元整(¥80000.00 元);设计成果经专家组审查通 过并提交成果后,设计费累计支付到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元));剩余设计费用在工程竣工验 收后经联合体牵头人、监理单位、发包人、属地乡镇共同签认并按上级要求完成上图入库通过审核确认 后支付到100%。 12.4.2 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 (1)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工程款由承包人按施工进度编制工程进度资料并提 出进度款付款申请,由主管单位、发包人、属地乡镇、监理人审核并出具付款证书,经主管单位 发包人批准,在发包人工程项目专项资金或配套资金到位的前提下,甲方在15 个工作日内,按以 下项目实施进度逐步支付: 施工单位人员、机械、原材料组织到位并正常施工后,支付合同中标金额的30%作为工程预 付款;本工程进度达到总工程量的60%时,累计拨付至合同中标金额的50%;工程进度达到总工程 量的80%时,累计拨付至合同中标金额的70%;进度达到总工程量的100%时,累计拨付至合同中 标价格的90%;工程按设计要求全部完工并验收审计后,施工单位按审计确定金额的3%缴存工程质 量保证金到发包方指定对公账户,累计拨付至审计确认金额的100%;一年责任缺陷期满且无质量 问题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不计利息。 (2)质量保修金按照合同签订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如数退还,保修金不计利息。 (3)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编制,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单后7 日内作出答 复。 — 67 — 12.4.4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编制,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单后7 日内作出答复。 12.4.5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 料后3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后15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 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无。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发包人要求编制,发包人在收到申请 单后7 日内作出答复。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 天内完成工程的 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退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 天内报送工程竣工结算 — 68 — 交付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以最终审计单位的审定结果为准。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满足监理人审核要求。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后30 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无。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 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 结果。 14.3 竣工结算的方法 14.3.1 工程竣工最终结算总价=设计部分包干价+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价 (1)设计部分包干价: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捌仟陆佰捌拾捌元整(小写)¥278688.00 元; (2)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价: 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审核确认完成工程量±其他调整)×(1-0.512%) 本项目施工竣工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6889.69 万元,结算后如果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价【(全 费用综合单价×审核确认完成工程量±其他调整)×(1-0.512%)】小于6889.69 万元,则本项 目的施工竣工最终结算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审核确认完成工程量±其他调整)×(1-0.512%); 如果本项目的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审核确认完成工程量±其他调整)× (1-0.512%)】大于最高投标限价,则本项目的施工竣工最终结算价为6889.69 万元。 14.3.2 因设计变更引起增减工程项目或工程量,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签字认可才 能进行计量签证。 14.3.3 工程施工竣工结算时按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现场签证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 算。 14.3.4 项目竣工结算总金额必须以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认定结果为准。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经审计定案后30 天内 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无。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自州级验收通过日期起计算,12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以审计认定总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根据工程 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完成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在30 天内无息退还。 — 69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无。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拨付最后一笔工程款之前,由施工方按审计确定金额的3%缴 存工程质量保证金到发包方指定对公账户。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国务院第279 号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及投标承诺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 (3)发包人违反第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 顺延。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 70 —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通用条款及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违约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内容外,还应承担以下违约责 任: (1)承包人应做好图纸自审工作,否则因图纸错漏产生的返工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严格按 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要求进 行施工作业,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确保工期按时实现。承包人严格按经发包人 审定的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因承包人擅自修改设计或为了方便施工任意调整施工方 案产生的费用及责任自行承担,发包人不承担责任及费用。 (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照有关 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3)承包人必须按双方确认的工期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的检查、监督。承包 人如未按发包人所要求的工期按时完成工程任务;或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不予及时改 进,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延期,由承包人承担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延期导致发包人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费用从已完工程款 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已完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发包人保留追偿的权利。 (5)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其承包施工范围内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 护工作,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6)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承包人保证本合同项下工程款能够专款专用,不得将工程款用于 偿还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无关的债务,并且承诺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不拖欠工人工 资。 (7)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经过监理单位、发包人审定后仍然存在与现场不符需要调整的, 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发包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若承包人不提出变更申请按施工图施工导 致所施工的工程不能满足项目的使用功能,视为承包人违约。 (8)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未按通过发包人认定和施工图审查的限额内完成设计施工图范 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总价的10%收取违约金。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外,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发生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在接到退场 通知后7 天内组织退场,否则发包人有权按5 万元/天收取违约金。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执行。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 71 —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办理。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办理。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20.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由责任方承担。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协商。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无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响应发包人公布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并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 结算方式进行项目最终结算。 (2)本项目为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工程,承包人需对其设计及施工的造价控制负责,故承 包人的设计方案及工程成本必须满足建设单位的成本控制指标。 (3)承包人不严格和不全面履行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改变合同约定的发包范围另行委托其 他单位完成该项工作,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此外,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不能因与发包人在材料设备价格审核、进度款审核等方面 存在争议而拖延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施工,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一律由承包人承担。 (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区乡镇政府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耕地占用、林地审批、林地 植被恢复、矛盾纠纷调处等相关事项。 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施工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72 — 施工部分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 发包人要求 一、项目建设范围 项目区范围是以国土“三调”图斑地类为基础,扣除了“十二五”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 上图入库已建区域,并结合相关规划扣除了生态保护红线、退耕还林还草、自然资源 保护区、城镇规划工业用地等不宜建设区域,同时区域选址优先考虑位于“两区”划定 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连片的耕地。根据实地调查走访项目区受益 村组、经营主体和农户意愿,并充分征求农业、自然资源、水利、发改等有关部门指 导意见,通过认真比选项目建设区工程实施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选定。最终确定禄丰市 2024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位于仁兴镇果园村委会、马鞍村委会、银 沙村委会、白沙村委会;和平镇大路溪村委会、邓家湾村委会、前所村委会、张家村 委会。 二、项目建设规模 禄丰市2024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共涉及2 个乡镇8 个村民委员 会,分别为仁兴镇马鞍村委会、银沙村委会、白沙村委会、果园村委会;和平镇张家 村委会、大路溪村委会、邓家湾村委会、前所村委会,规划设计总面积32000 亩,其 中仁兴镇建设面积12750 亩;和平镇建设面积19250 亩。项目区现状乡村道路通达, 工程施工可利用这些已有的道路,项目各片区建设规模如下: 农田建设面积统计表 乡镇名称 建设类型 涉及村委会 建设面积(亩) 作物种类 马鞍村民委员会 1400 常规农作物 银沙村民委员会 4350 常规农作物 仁兴镇 白沙村委会 3650 常规农作物 果园村民委员会 3350 常规农作物 新建 张家村村委会 4750 常规农作物 大路溪村委会 4600 常规农作物 和平镇 邓家湾村委会 5050 常规农作物 前所村委会 4850 常规农作物 — 73 — 三、项目建设内容 禄丰市2024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面积3.2 万亩,共涉及2 个乡 镇8 个村民委员会,分8 个片区建设,各片区主要建设内容为田间道路工程、灌溉与 排水工程、农田防护工程、地力提升工程等,各村建设内容如下: (1)马鞍村委会片区 马鞍村委会片区耕地受益面积1400 亩,主要建设内容:田间道路4 条,其中1#机 耕路采用混凝土路面,宽3.0m 厚20cm,2#~4#机耕路采用泥结石路面,宽3.0m(含路 肩)厚20cm;新建渠道5 条,全长3775m,其中1#干渠,3#支渠断面尺寸为 0.5m×0.6m,其余渠道断面尺寸为0.4m×0.4m,土地整理面积420 亩对项目区原有农 田进行田埂修筑、整形、开挖、机械深耕。 (2)银沙村委会片区 银沙村委会片区耕地受益面积4350 亩,主要建设内容为:田间道路7 条,路面宽 3.0~6.0m(含路肩),全长2725m,其中7#机耕路为6.0m 宽混凝土路面,其余均为泥结 石路面;新建渠道5 条,全长6852m,其中主干渠1 条,断面尺寸1.2×1.0m,总长 5495m,支渠4 条断面尺寸0.4×0.4m;土地整理面积1050 亩对项目区原有农田进行田 埂修筑、整形、开挖、机械深耕。 (3)白沙村委会片区 白沙村委会片区耕地受益面积4350 亩,主要建设内容为,田间道路7 条,路面宽 3~6.0m(含路肩),全长3899m 其中1#、2#机耕路为6.0m 宽混凝土路面,厚20cm, 其余均为3.0m 宽泥结石路面;新建渠道3 条,全长1376m,断面尺寸0.4×0.4m 或 0.8×0.8m;泵站修复1 座,更换项目区水泵,土地整理面积1960 亩对项目区原有农田 进行田埂修筑、整形、开挖、机械深耕。 (4)果园村委会片区 果园村委会片区耕地受益面积3350 亩,主要建设内容为,田间道路9 条,路面宽 3.0~6.0m(含路肩),全长5769m,其中3#机耕路为6.0m 宽混凝土路面,4#机耕路为 3.0m 宽混凝土路面,9#机耕路为4.0m 宽混凝土路面,其余均为3.0m 宽泥结石路面; 新建渠道5 条,全长2533m 其中主干渠2 条,断面尺寸0.5×0.6m,支渠3 条断面尺寸 0.4×0.4m;土地整理面积1360 亩对项目区原有农田进行田埂修筑、整形、开挖、机械 — 74 — 深耕。对项目区财神庙小坝塘进行清淤处理,并对左右岸涵洞进口闸门进行更换,新 建进口启闭闸室,对谢家村小坝塘上游进行浆砌石挡墙衬砌,并对闸门进行更换。 (5)张家村村委会片区 张家村委会片区耕地受益面积4750 亩,主要建设内容为,改建及新建田间道路9 条,路面宽3.0m(含路肩),均为泥结石路面,全长5555m;新建及改建渠道12条,全 长10785m,其中:干渠4 条,断面尺寸有0.3×0.4m、0.4×0.5m、0.5×0.6m;支渠7 条,断面 尺寸为0.3×0.4m;排洪渠1 条,断面尺寸1.2×1.5m;新建提水泵站2 座,新建水池3 个, 新建输水管道2380m,土地整理面积2150 亩,对项目区原有农田进行田埂修筑、整形、 开挖、机械深耕。 (6)大路溪村委会片区 大路溪村委会片区耕地受益面积4600 亩,主要建设内容为,改建及新建田间道路 10 条,路面宽3.0~5.0m(含路肩),全长5280m 其中:1#机耕路为5.0m 宽混凝土路 面,3#机耕路为3.0m 宽混凝土路面,其余均为3.0m 宽泥结石路面;新建及改建渠道17 条,全长6620m,其中:干渠3 条,断面尺寸为0.3×0.4m;支渠13 条,断面尺寸为 0.3×0.4m;排洪渠1 条,断面尺寸1.2×1.5m;新建提水泵站1 座;对项目区麻柯箐小坝 塘进行加固及清淤处理,主要加固措施为拆除输水涵洞现状闸室、转盖闸及启闭设施, 在原位置新建闸室,配套0.4×0.4m 斜拉平板闸,沿坝面修建导向梁及联杆支礅,坝顶 设置推拉启闭机及启闭房;土地整理面积2750 亩,对项目区原有农田进行田埂修筑、 整形、开挖、机械深耕。 (7)邓家湾村委会片区 邓家湾村委会片区耕地受益面积5050 亩,主要建设内容为,改建及新建田间道路 11 条,路面宽3.0~3.5m(含路肩),全长9080m 其中:3#机耕路为3.5m 宽混凝土路 面,5#及8#机耕路为3.0m 宽混凝土路面,其余均为3.0m 宽泥结石路面;新建及改建渠 道8 条,全长10860m,其中:干渠3 条,断面尺寸为0.4×0.5m;支渠5 条,断面尺寸 为0.3×0.4m;土地整理面积950 亩,对项目区原有农田进行田埂修筑、整形、开挖、 机械深耕。 (8)前所村委会片区 前所村委会片区耕地受益面积4850 亩,主要建设内容为,改建及新建田间道路8 — 75 — 条,路面宽3.0m(含路肩),全长5660m 其中:1#及3#机耕路为3.0m 宽混凝土路面, 其余均为3.0m 宽泥结石路面;新建及改建渠道7 条,全长9775m,其中:干渠2 条, 断面尺寸为0.4×0.5m;支渠5 条,断面尺寸为0.3×0.4m;土地整理面积1400 亩,对项 目区原有农田进行田埂修筑、整形、开挖、机械深耕。 (二)农田地理提升 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因地制宜实施农田地力提升技术模式,并对项目区实施前后的 农田地力进行评价。 (1)地力提升 因地制宜,在项目区开展深耕深翻、增施商品有机肥(生物有机肥)、秸秆还田, 使项目区农田地力有所提升。实施面积为30404 亩。 1)核心示范区增施商品有机肥(生物有机肥)6500 亩,补助商品有机肥以1000 元 /吨计,每亩投入300kg,补助商品有机肥1950 吨,资金投入19 待定万元。 2)通过培训宣传的方式引导农户秸秆还田,做好秸秆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提升耕 地质量,推进农村环境整治,促进农业高质量绿色可持续发展,项目区重点推广耙(碎) 混还田模式。实施面积4763 亩。 3)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区农田进行田块整治,实施深耕深翻12000 亩。 4)畜禽粪污堆沤还田 充分利用本地畜禽粪污资源,就近利用畜禽粪污生产堆、沤肥,施用以畜禽粪便 为原料堆沤有机肥,既可以消纳畜禽粪便等有机废弃物,也可以提升高标准农田项目 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本次项目区主要通过培训宣传的方式引导农民自行进行畜禽粪污 堆沤还田,还田面积为4764 亩。 (2)农田地力提升调查与评估 1)样点调查与布设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对项目区耕地质量进行等级评价。每个评价单元内至 少布设1 个调查样点,按每1000 亩设计一个采样点(不足1000 亩按1000 亩计)覆盖所 有高标准农田建设区的原则,根据各村委会的建设面积,在项目区设立耕地质量专项评 价需共取样40 个。 2)样点调查、采集与检测 — 76 — 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规定的方法和填表说明要求,开展高标准农 田建设项目区建成前、后耕地基础信息(采样地点、经纬度等)、地理条件(地形部位灌溉 条件、排水条件、海拔等)、剖面性状(质地、质地构型、有效土层厚度、耕层厚度 等)、耕层理化性状(土壤、耕层土壤容重、耕层土壤含盐量等、养分状况(土壤有 机质、全氮、有效磷、速效钾、缓效钾、有效铜、有效锌、有效铁、有效锰、有效硼、 有效铂、有效硫、有效硅等)、土壤健康、土壤管理、农业生产情况熟制、作物种植 制度、常年耕作作物、年产量等)等调查、采集与检测。土壤样品采集按《土壤检测第 Ⅰ部分:土壤样品的采集、处理和贮存》(NY/T1121.1)规定的方法执行。土壤样品的 pH、耕层土壤容重,耕层土壤含盐量、有机质、全氮、有效磷、速效钾缓效钾、有效 铜、有效锌、有效铁、有效锰、有效硼、有效铂、有效硫、有效硅共计16 项指标的 检测按《土壤检测》(NY/T112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四、相关技术规范 (1)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相关政策文件 1)《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 (国办发〔2019〕50 号);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云〔2016〕6]67 号); 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 号); 4)《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 年);5)《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 印发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2]5 号); 6)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云水规计【2019】46 号文(关 于调整《云南省水利工程计价依据有关税率及系数》的通知); (3)行业技术标准 — 77 — 1)《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 2)《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2018); 3)《防洪标准》(GB50201-2014); 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5)《渠道衬砌与防渗材料》GB/T32748; 6)《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1); 8)《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DJ20-2008); 9)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混凝土渠道及其附属建筑物系列设计图集》; 10)《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16); 11)《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国家标准(GB/T13663-2018); 1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13)《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 14)《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定》(SL328-2005); 15)《农用沼液管道还田技术规程》(DB50T485-2012); 16)《稻麦农田沼液施用技术规程》(DB32∕T2558-2013); 17)《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1-2019); 18)《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19)《农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20)《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2013); 21)《云南省用水定额(2019 版经云水发【2019】122 号发布)》; 22)《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20203-2017)。 — 78 — 附件2:经联合体双方签字盖章后的联合体协议书 — 79 —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禄丰市农业农村局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云南杰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 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所施工范围所有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壹年。 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 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 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金按审计认定总金额3%暂扣,保修期满(无任何质 量问题)无异议后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保修金无息退还承包人。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 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禄丰市农业农村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承包人(施工单位):云南杰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80 — 附件4 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人(全称):禄丰市农业农村局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云南杰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申请领取项目施工许可证明。 (二)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相关资料。 (三)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做好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 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乙方的安全责任 (一)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 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定期和专 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四)自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5 日内,报请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五)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 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六)承包人主要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 本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项目负责人应当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其以上建设 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 (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 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应当制 定计划,明确用途、金额和使用时间,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在项目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 措施项目清单、使用计划及相关凭证备查。 超出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保障生产安全所需的其他措施费用,在施工合同条件不 变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当自行承担。 — 81 — (八)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 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 上岗作业。 (九)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还应 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十)建设工程施工前,承包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 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一)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 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十二)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 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 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 合格证。 (十三)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 施。 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 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十四)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 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 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十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 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六)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 — 82 —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 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十七)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 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 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 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 构监督检验合格。 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 日内,向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八)在项目施工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大型机械设备、爆破物存放等, 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危险源,编制危险源清单,经总监理 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十九)承包人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二十)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 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 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十一)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 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二十二)按照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并设置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 整归档。 三、违约责任:违反本安全生产合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发包人:禄丰市农业农村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承包人(施工单位):云南杰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83 —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证书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设计负责人员 2021 年3 月担任平武县2021 年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设计负责人;2021 年6 月 水土保持高级工程师职称证:担任牟定县2021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设计负责人 贾叶兵 甘职高资字11034058 号 目(B 包)设计负责人;2023 年4 月担 任樟树市2023 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提升改造)勘察设计设计负责人 城乡规划高级工程师职称证: 设计测量负责人 杨建华 / 201109558956 土地利用规划高级工程师职 土地利用规划负责人 周等合 / 称证:闽G009-04817 道路与桥梁高级工程师职称 道路与桥梁设计负责人 林卓平 / 证:0041929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 岩土、勘察专业负责人 陆剑锋 / 册执业证:AY236100996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 结构专业负责人 李晓骊 / 业证书:S096100979 土木工程师 结构专业工程师 李应华 / 给排水高级工程师职称证: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 杨甫 / 0150183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 电气专业负责人 张卫平 / 册执业证书:DG133200797 二、施工现场人员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云 施工项目负责人 郑中友 / 2532022202298543 职称证: 施工技术负责人 徐秋燕 / Y120243050453680085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员 潘媛媛 / 云水安C20240000131 施工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施工员 杞荣仕 / 0532410400005000026 施工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施工员 吴雪峰 / 0532410400014000022 质量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质量(检)员 杨蓉 / 0532410600029000038 标准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标准员 李润 / 0532411500029000075 材料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材料员 梁大彩 / 0532311100029000032 机械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机械员 贺晓梅 / 0532311200029000245 劳务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劳务员 刘娅萍 / 0532311300029000285 资料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资料员 武春秀 / 0532411400030000006 — 84 — 附件6 全费用综合单价表(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工程)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一全费用综合单价表(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工程)》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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