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江百里芒果长廊建设项目(长江经济带战略发展项目)二期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及财务审计服务

地区:云南 丽江市
类型
造价咨询
发布时间
2025-01-08
项目业主
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云南方圆工程咨限公司
第一名
(中标成交单位)
单位名称
云南秉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投标报价(万元)
第一名
(中标成交单位)
投标报价(万元)
金沙江百里芒果长廊建设项目(长江经济带战略发展项目)二期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及财务审计服务标段编号:GC530700202400296001001标段名称:金沙江百里芒果长廊建设项目(长江经济带战略发展项目)二期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及财务审计服务招标人:华坪县农业农村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评标方式:电子评标中标人:云南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南秉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下浮6%,财务设计服务费:下浮6%中标工期:自合同签订至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完毕,并向招标人移交全部审计资料之日止。项目经理/总监:工程造价咨询负责人姓名:冯育学;财务审计负责人姓名:高进方。合同公示日期:2025-01-08合同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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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沙江百里芒果长廊项目二期造价审计合同.pdf2024-12-31 13:48:03
合同编号: 金沙江百里芒果长廊建设项目(长江经济带战略发展项目)二 期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及财务审计服务 建设工程咨询合同 1111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华坪县农业农村局 咨询人(全称):云南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南秉信会计师事务所(普 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项目委托全过程 造价咨询服务及财务审计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金沙江百里芒果长廊建设项目(长江经济带战略发展项目)二期 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及财务审计服务 2.项目地点:华坪县。 3.项目规模:(1)芒果产业基地建设。新增规模化芒果种植基地1741亩果园 改造提升20000亩(含芒果林下种植提质增效10000亩、100个停车位)。 (2)果园基础设施提升。新建水肥一体化果园40000亩(其中:水肥一体化 管网450km),新建管道工程140km(其中输水管道40km,干管60km,分干管40km), 配套各类铸铁闸阀、排泥阀、黄铜闸阀,A类闸阀、B类闸阀井,A类镇墩、B类镇 墩、支墩等,新建100m3水池50个,新建50m3水池200个,新建芒果产业道路提 升改造50km,新建光伏提水站2座。 4.项目总投资额:19000万元。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1)负责金沙江百里芒果长廊建设项目(长江经济带战略发展项目)二期项 目实施期间所涉及的需要进行工程造价咨询的内容等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及财务 审计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以委托人实际委托的为准),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 于: 1)招标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或施工图预算)编制或审核,配合委托人接 受各级政府部门的检查等相关工作。 2)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协助委托人对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合同商 务谈判及造价条款的拟定;自行建立合同台账,实施对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类合同 全过程监控;对本项目设计增减变更的造价审查和施工方案优化及经济比选;工程 量台账的审核、工程索赔资料准备、编制咨询报告、内部跟踪审计、结算审查等工 程造价跟踪咨询服务;新增工程的组价计价、单价控制价的审核,工程变更的造价 审查、工程计量、工程签证及进度款的支付审核控制、本项目全部合同履行过程中 的价款支付审核控制及工程索赔的处理;协助委托人做好资金计划管理工作,协助 委托人做好中间结算,以及委托人在本项目实施阶段的有关造价方面的其他合理性 要求等。 3)工阶段:工程结算审核,并配合本项目的工决算审计工作及本项目各 级政府部门的审计检查等相关工作。 4)负责金沙江百里芒果长廊建设项目(长江经济带战略发展项目)二期项目 实施期间所涉及的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内容。 注:具体内容以委托人的要求为准,委托人保留调整以上工作范围的权利。 三、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至本项目通过工验收后,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完毕,并向委托人 移交全部审计资料之日止。 四、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的造价咨询和财务审计服务标准及规范,确保成果 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并通过委托人及各级政府部门的审计检查。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合同价款:暂定合同价款(大写)贰佰伍拾伍万捌仟壹佰壹拾陆元 (¥_2558116.00元),最终以审计审定的建安费为计费基数,按下述“2.计取方 式”约定据实计算。 2、计取方式: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含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或施工图预算)编制或审 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结算审核):参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综合(2012)66号文),按收费标准 为基础下浮6%。 财务审计服务费:参照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 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价收费(2012)4号),按收费标准为基础下浮6 说明:合同价款为实施完成合同委托的咨询项目所必须的全部费用,应包括: 直接成本(现场造价人员工资、差旅费、补助费及交通费等,用于本项目造价人员 的其他专项开支等)、间接成本(公司管理人员工资、行政办公费、业务培训费、 新技术开发研制费用等)、税金、利润、保险以及合同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为 完成本项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招标人不再支付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任何造价咨询 工作费用。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本项目咨询服务收费在合同实施期间,不 因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市场因素以及建设规模变化等任何因素而调整。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 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 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2024年12月25_日。 2.订立地点: 华坪县农业农村局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十、合同份数 农 本合同 份, ,咨询人 华坪 农村 叁份。 委托人: (盖章) 咨询人(牵头人):云南方圆工程咨 限公司(盖章 印国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牵头人): 鑫李 信 票 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秉 印国 南 咨询人(成员 云南秉信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成员): 飞顾 (签字或盖章) 印浴 组织机构代码:11533223015277088K 组织机构代码:9153000059931796XR 住所:华坪县中心镇良安巷8号 住所:昆明市新迎小区白龙路149号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6楼 账号: 账号:0200033041019012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东华信用社 邮政编码:674800 邮政编码:650233 电话:0888-6493138 电话:0871-65838566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947865997@qq.com 丰喜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国中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 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 继承人。 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 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 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 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 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 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 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 时,应以中文为准。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 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 分。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 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 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 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 整性负责。 2.2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 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 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 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 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2.5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答 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6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 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 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 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 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 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 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 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 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 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 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 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 务酬金。 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 印章。 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 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 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 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 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 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 以协助。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 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 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 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X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 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 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 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 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 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 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 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 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 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 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 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 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 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 过协商确定。 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 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合同解除 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 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 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 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 务酬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 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 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 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 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 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 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 中约定。 8.4联络 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 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 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 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 内容。 8.5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 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 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 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 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 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 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 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 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 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2语言 本合同仅使用中文。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 (6)其他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 《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CECA/GC4-201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 2.《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协字[1999]103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 81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6)503号)。 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 工发包与计价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和工程造价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4.《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 (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云 水规计(2016)17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措施 费计算标准的通知》(办水总函(2023)38号)、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定 额(2002定额)以及云南省政府、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涉及项目造价管理的有关文 件和规定: 5.其他国家适用现行法律法规文件及行业标准。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按照附录C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 为:3天 2.2提供工作条件 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 标准为:无。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其权限范围: 2.5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3 _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 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注册造价师及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3人。 3.1.2项目负责人为:冯育学,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全 面组织人员承担本项目实施期间所涉及的需要进行工程造价咨询的内容等提供全 过程造价咨询及财务审计服务。 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咨询人若根据工作需 要调整或更换咨询团队中人员,应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应根据委托人的要 求进行更换或调整。 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 (1)委托人认为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包括不熟悉本专业的人员,工作责任 心不强、提交的成果经常出现错、漏等瑕疵、经常缺席、迟到的人员等: (2)与委托人的合同相对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人员: (3)收受委托人以外的单位、人员的好处费、宴请及其他利益的人员; (4)不能积极配合委托人正常工作或服务态度恶劣的人员。 (5)提供虚假资质或在合同履行期间丧失资质的。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以委托人具体要求为准。咨询 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以委托人具体要求为准。 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 准:以委托人具体要求为准。 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7日内 给予书面答复。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 依据为:见专项条款1.4条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无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 式为现场移交。 4.服务周期 自合同签订至本项目通过工验收后,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完毕,并向招标人 移交全部审计资料之日止。 5.违约责任 5.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1.1因委托人不按约定提供资料、提供配合、给予回复确认等导致咨询人无 法按本合同约定开展工作的,则咨询人将顺延相应服务周期,或暂停相应服务事项, 由此导致的后果由委托自行承担。 5.1.2如因委托人违约导致咨询人工作周期延长、工作增加等超出本合同约定 应承担的责任的,则委托人需赔偿因此给咨询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5.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2.1咨询人违反本合同有关咨询人员更换、工作纪律要求等人员管理约定的, 咨询人承担违约金每项(次)3000元;咨询人不按约定期限提供咨询服务成果的 (除结算审计初审成果外),每逾期一天咨询人承担违约金2000元;咨询人提供的 成果存在错误、不实等与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对服务工作的质量要求不符的,咨询 人承担违约金每项(次)3000元,委托人有权在支付咨询费时一次性扣除。 5.2.2因咨询人或其委派的造价人员职业道德不良(如:收受贿赂、泄漏拦标 价编制细节、与施工单位串通抬高工程造价、没有妥善处理利益冲突等),在材料 询价和结算审核等工作过程中高估冒算,发现一次,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咨询人承 担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相关工作人员按委托人要求进行更换,咨询人承担人 员更换违约金。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终止与咨询人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并向 其主管部门通报,咨询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5.2.3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咨询人还需赔偿因此 给委托造成的全部损失。 6.支付 6.1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无,其他约定:无 6.2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_1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 请书。 6.3支付酬金 酬金支付在该项目财政资金划拨到位的前提下,按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6.3.1预付款:按合同暂估金额的30%,即¥767435元(大写:柒拾陆万柒 任肆佰叁拾伍元整),在咨询人进场开展工作后15日内支付。 6.3.2进度款支付: ①招标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编制或审核造价咨询费:咨询人提交的预算编制 或审核成果文件经委托人认可之后15日之内付清。 ②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按咨询人审定且经委托人认可的施工单位的审定进度 款为支付依据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③工程工结算审核咨询服务费:咨询人提交经委托人认可的工结算审核成 果文件之后15日内支付咨询费的90%,剩余尾款待政府最终审定之后15日内支付 完毕。 ④工程工财务决算审计咨询服务费:咨询人提交经委托人认可的工财务决 算审核报告之后15日内支付咨询费的90%,剩余尾款待政府最终审定之后15日内 支付完毕。 5如因委托人政府资金不到位发生逾期支付费用的情况,咨询人表示理解,委 托人不用向咨询人支付延迟利息。 6.3.3预付款扣回 预付款从第一次支付费用时开始抵扣,直到咨询人按合同约定可支付金额达到 已支付的预付款金额后,恢复后续的进度款支付。 7.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7.1合同变更 7.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双方协商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7.1.3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 务酬金的调整方法:双方协商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7.2合同解除 7.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 执行通用条件 7.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 执行通用 条件 8.争议解决 8.1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30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 8.2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其他 9.1考察及相关费用 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由咨询人支付。 由委托人组织考察发生的差旅费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9.2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双方协商。 9.3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咨询人与除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交换资料、文 件(包含原件、复印件及电子文本)均需经过委托人批准,并通过委托人交付第三 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人提供的包括但不 限于图纸、文件等技术经济资料、商业秘密和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全部成果资料。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在本合同履行完成后,擅自复制并保存上述资料 中委托人所提供的部分。 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上无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无 9.4联络 9.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_10日内 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9.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良 安巷8号(华坪县农业农村局),电子邮箱:hpxcyb@163.com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_陈其芳,送达地点:_昆明市新迎小区白龙路 149号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6楼,电子邮箱:244043532@qq.com 9.5知识产权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 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否 则需按本合同酬金总额的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_委托人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 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需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并需采取相应措施保守 双方合作中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否则需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补充条款 10.1咨询人应为整个工程项目提供完整的、专业的服务,确保各项工作的顺 利、及时进行。咨询人应保证编制文件的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科学 性和现实性,并对其向委托人提供的成果负全责。 10.2咨询人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则,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以防泄露咨询服务 成果或机密。若查证咨询人的人员有上述过失且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咨询人应赔偿 由泄密导致的委托人的全部损失。 10.3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应从事可能与委托人利益有冲突的任何 活动。 10.4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包 括合作方式)擅自将委托工作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10.5如果委托人认为咨询人提供服务的人员不能胜任服务工作,并据此提出 调换要求,咨询人应立即安排胜任的人员进行调换。由此原因引起的人员调换发生 的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10.6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保留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符合下述情 况下,委托人有权决定解除本合同。委托人解除合同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咨询人 并说明相关的理由,自委托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将按照 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咨询人收到解除通知时已实际全面完成的工作成果的费用(按 阶段),除此之外委托人无需再向咨询人支付任何费用。 (1)咨询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资质的: (2)咨询人提供服务的人员不能胜任服务工作,经委托人要求更换两次仍不 能胜任服务工作的: (3)咨询人未按时提供咨询成果文件,逾期15天仍未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质 量的咨询成果文件的:或者咨询人连续两次以上未按时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 (4)咨询人提供的咨询成果文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委托人要求,经 委托人提出质疑咨询人不能按时进行调整补充的; (5)咨询人提供的咨询成果文件出现明显错误或遗漏的; (6)咨询人擅自将委托任务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的; (7)咨询人其他重大违反合同的情况。 10.7咨询人在履约过程中,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执行,优 质、高效地完成所承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其中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 专业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进行更换。 10.8如果咨询人不能提供本应由咨询人提供的服务,或派驻现场人员现场出 勤率不少于22天/月(含委托人认可假期),以上任何一项情况发生,委托人有权 解除或终止合同,并自行按照法律法规另行安排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从委 托人应付咨询人的费用中直接扣除,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由咨询人承担。 10.9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监理、造价、设计等相关会议, 造价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每周应不少于三天到施工现场了解施工情况(特殊情况随 请随到),对一些涉及隐蔽工程、计量或计价的问题及时做出准确的职业判断。 10.10咨询人工作成果应以电子和书面两种形式提供给委托人。咨询人提供的 成果文件格式和份数应满足委托人要求。 10.11委托人在咨询人提供的服务中对重大问题拥有决定权。 10.12委托人有权查看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并可随时对咨询人的咨询服务成果 质疑,要求咨询人给予解答或修改,咨询人应及时回复委托人的相关质疑、解答或 修改。 10.13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提供服务范围内各主要工作流程、表格、样本格 式文件,并协助委托人约束各方严格执行。 10.14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 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10%(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本合同酬金扣 除税金的总额)。若是咨询人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的,则咨询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 受前述限制,咨询人需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出现该条约定情形的,咨询人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委托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并自行按照法律法规另行安排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从委托人应付咨询人的 费用中直接扣除,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由咨询人承担。 10.15依据本合同约定,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委托人 有权在不经通知且无需征得咨询人同意的情形下,从应付咨询人的后续费用中直接 扣除,如有不足的,有权继续向咨询人追偿。 10.16工程工结算审核效益附加费按照云价综合[2012]66号《云南省物价 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取费标准优惠_6_%计 取,由施工单位支付,并同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云南省监察(厅、局、室) 印制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厅、局、委) 建设工程(造价)廉政合同 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 竞争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 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 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 工程廉政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 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通海牌,公布举报电话, 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其它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 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其它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 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亚尔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 2 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 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 重物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 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 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 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农村 坪 建设业主 (甲方): 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鑫季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印国 或授权代理人: 玉越 印国 电话: 电话: 备注 酬金数额(单位: 万元) 酬金 收费标准(比例) 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 收费基 数 口编制口审核口调整 口编制口审核口调整 口编制口审核口调整 口编制口审核口调整 口编制口审核口调整 口编制口审核口调整 口编制口审核口调整 工作内容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服务范围 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分析 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 投资估算 经济评价 设计概算 其他: 其他: 服务阶 决策阶 设计阶 发承包阶段 段 段 段 2、实行造价咨询的工程,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按上表,酬金及计取方式为: 口编制口审核口调整 口编制口审核口调整 口编制口审核口调整 口编制口审核口调整 口编制口审核口调整 口编制口审核口调整 注:1、附录A中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未涉及的可在"其他"项中列明。 编制 口审核 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审核 工程变更、索赔、签证 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资金使用计划 合同价款调整 峻工决算编审 峻工财务决算 工程造价鉴定 清标报告 峻工结算 其他: 其他: 实施阶段 峻工阶段 其他服务 合计 符合国家标准及委托方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及委托方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及委托方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及委托方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及委托方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及委托方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及委托方要求 质量标准 份 2 2 2 2 2 2 按专用条件约定 按专用条件约定 按专用条件约定 按专用条件约定 按专用条件约定 按专用条件约定 按专用条件约定 提交时间 附录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 纸质版和电子版 纸质版和电子版 纸质版和电子版 纸质版和电子版 纸质版和电子版 纸质版和电子版 纸质版和电子版 成果文件组成 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审核 工程变更、索赔、签证 施工图预算审核 成果文件名称 合同价款调整 峻工财务决算 竣工结算 竣工决算 决策阶段 设计阶段 发承包阶 实施阶段 竣工阶段 服务阶段 其他服务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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