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2024年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项目施工监理

地区:云南 西双版纳州
类型
监理
发布时间
2025-01-09
项目业主
北京华路顺工程咨询
招标代理
北京华路顺工程咨询出有限公司
第一名
(中标成交单位)
投标报价(万元)
1.42
第一名
(中标成交单位)
单位名称
华路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万元)
勐海县2024年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GC532800202400213001招标项目名称:勐海县2024年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项目施工监理招标
标段编号:GC532800202400213001001标段名称:勐海县2024年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项目施工监理招标
招标人:勐海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电子评标中标人:北京华路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1.42%中标工期:监理服务期:545日历天,其中: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18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365日历天。
项目经理/总监:沈兆洪
合同公示日期:2025-01-09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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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勐海县2024年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项目监理合同.pdf2025-01-09 11:18:13
勐海县2024年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项目 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勐海县2024年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_勐海县境内 发包人:勐海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 监理人:北京华路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4年12月31日 合同协议书 勐海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勐海县2024 年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项目,已接受了北京华路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 协议: 1.勐海县2024年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项目施工内容为:实施里程全长 52.72km,涵盖11个乡镇22个村委会29个村民小组。按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及《小 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原则上采用四级公路标准,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 面宽度不低于3.5米,路面结构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并同步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 排水设施。在建设中,根据实际需求“宜宽则宽”,路面宽度受限路段,按技术规范合理 设置错车道。主要监理内容为建设阶段及施工图纸上所示的工程内容、施工阶段以及竣(交) 工验收、质量保证期内的任何缺陷的修复的全过程监理。 2.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 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 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暂定)¥1018204.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壹万捌仟贰佰零肆元整。 固定费率:1.42%。结算时固定费率不因任何因素调整。最终监理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为 完成本项目监理范围内的所有监理工作产生的各项费用,如办公用具用品、办公设备、生 活、交通、通讯、监理辅助设备(仪器)、劳力等有关管理成本,以及利润、税金等,包 含从开工到竣工验收直至工程结算审核完毕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全部期限内的监理费 用,监理人完成本项目约定范围内的工作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 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具体结算依据及相关约定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4.总监理工程师: 沈兆洪 ,监理资格证书编号:JGJ0510253。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提供符合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的工程监理服务, 协助委托人实现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并对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安全 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 一2015)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无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对所监理的工程安全生产承担 监理责任。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的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缺陷责 任期完结,有关监理责任的有效期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9.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 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路建级 委托人:勐海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 监理人:北京华路顺工程咨询 且云 造章 有限公司(盖章) 利专用章 2368822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张逸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其 期:2024年12月31日 日 期:2024年12月31日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 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 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勐海县2024年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勐海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 托人”)与该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北京华路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 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 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 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 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 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 得让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 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 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 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 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监理队伍。 3.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和贵 3 重物品。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 的任何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 品等。 4.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 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勐海县2024年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的 附件,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 合同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勐海县 路建设指挥部 监理人:北京华路顺工程咨询 出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张像刻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期:2024年12月31日 日期:2024年12月31日 安全生产合同 为了切实做好勐海县2024年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施工 监理服务(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负责、行业管理、政府 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安全、高 效的施工环境,项目委托人勐海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 监理服务单位:北京华路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 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评比和总 结。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 安全技术规程》(JTGF90一201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认真执行检监理服务合同中有关安全的要求。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 导、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 雇请的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 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 的安全机构,应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 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监理的人员,必须 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 参与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 5— 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监理服务设备和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 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如果发生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 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 12.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 指挥部 乙方:_北京华路顺工程咨询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期:2024年12月31日 日 期:2024年12月31日 6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 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菌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 录”的函件。 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 负责人。 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 同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监理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 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 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 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 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 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 和载体。 1.1.4日期 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 监理日期。 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 限,包括按第6.2款约定所做的调整。 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 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8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 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 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 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 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 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 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 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文件的照管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 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 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 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 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 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 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 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 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委托人要求 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人。 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监理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 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0 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 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 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委托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 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3提供设备、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 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 条件。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 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 给予必要的协助。 2.5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7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委托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 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 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 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 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 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 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委托人的指示 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 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 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 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 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 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决定或答复 3.3.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 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 条的约定处理。 3.3.2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 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 12 中。 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 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 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 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联合体 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4.3.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 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 4.4总监理工程师 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 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 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 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 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 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13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 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 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 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 项规定执行。 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 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 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 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 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 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 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1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 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 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 -14 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5.2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监理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 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 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 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 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 -15 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 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 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 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监理文件要求 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 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 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和提交时间等,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 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 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完成监理 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 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 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3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 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 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 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 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监理责任主体 7.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 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 务。 7.1.2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 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 17 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 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 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合理化建议 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 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 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 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 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 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预付款 9.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 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中期支付 18 9.3.1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 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 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 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 付款违约金。 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费用结算 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 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 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 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 付款违约金。 9.4.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 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 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 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 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9 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 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 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 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 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 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委托人违约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 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 20 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 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 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1目细化为: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项目 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 单、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第1.1.1.5目不适用。 第1.1.1.8目细化为: 1.1.1.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7目至第1.1.2.9目: 1.1.2.7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 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其他政府部门。 1.1.2.9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 1.1.3工程和监理 第1.1.3.1目细化为: 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 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第1.1.3.2目细化为: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公路 工程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 22 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细化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问条政;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 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 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 7日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23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1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 (5)其他相关资料。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8转让和分包 本项细化为: 1.8.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 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2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 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1.10知识产权 本款补充第1.10.4项: 1.10.4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 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 经济情报。 本条补充第1.13款 1.13避免利益冲突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 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委托人义务 本条补充第2.7款至第2.10款: 2.7协助 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 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 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 24 2.8授权通知 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 知第三方。 2.9委托人指令的下达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 人提出。 2.10保障 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 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3.委托人管理 3.3决定或答复 第3.3.2项细化为: 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 时作出书面答复。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 日,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日。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4.2.1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 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 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 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4.2.2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 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 其他款项的支付。 4.3联合体 第4.3.3项细化为: 25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 具有同等效力。 本款补充第4.3.4项: 4.3.4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4总监理工程师 第4.4.1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 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 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4.5.1项、4.5.2项细化为: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 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 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 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 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除项自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 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 本条补充第4.9款: 4.9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 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 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 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 一 26 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的作用。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第5.1.3项细化为: 阶段范围指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监理依据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8)其他监理依据。 5.3监理内容 本款细化为: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 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5.3.1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总监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27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 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8)签发支付证书; (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粧点 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 (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 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 报告有关部门; (21)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22)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28 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30)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3.2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建立(或不建立)工地试验室,如需驻地办建立工 地试验室,应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 和频率的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 (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 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 (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 核后予以批复; (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 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9 (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 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 “《牛 (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27)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月报; (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9)编制标段监理峻工文件; (30)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报告; (31)参加本驻地监理标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 (33)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3.3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 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 细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 30 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 核后予以批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 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31 (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 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 《牛 (32)对己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 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8)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9)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 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7)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4监理文件要求 第5.4.3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 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 一 -32 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 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本条补充第5.5款至第5.7款: 5.5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 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6监理服务目标 5.6.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 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5.6.2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授权权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2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 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 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 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第6.1.1项细化为: 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 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及监理人首批人员实际进 场日期起算,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 33 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 本条补充第6.4款: 6.4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 6.4.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 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 措施: (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 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28天之后,有权单 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 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10 条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 6.4.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 天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 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 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3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 托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 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对监理 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4.4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日,或 根据本合同第6.4.1项(1)目或第6.4.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 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 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 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34 6.4.5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 权力和利益。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监理责任主体 第7.1.2项、7.1.3项细化为: 7.1.2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 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监理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负责人。 监理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 责任。 7.1.3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 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 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 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本款补充第7.1.4项: 7.1.4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 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 性、准确性负责。 本条补充第7.3款: 7.3人员和设备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 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 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35 第8.1.1项细化为: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 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 (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 (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增加投入。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第9.1.1项细化为: 9.1.1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 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 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监理人员服务费; (2)监理办公设施费; (3)监理交通设施费; (4)监理试验设施费; (5)监理生活设施费; (6)利润。 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 任期两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 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 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 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 36 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及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 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除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 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 酬。 9.2预付款 本款细化为: 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 1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 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 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9.3中期支付 本款细化为: 9.3.1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 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 楚: (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 (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 (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 (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 (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37 予以支付。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 (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 理服务时间计算并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 监理人员出勤情况为依据)。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 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 再予以支付。 (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 包干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 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 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11.1.2项 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3)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 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 (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 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根据合同条款第8.2.2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 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 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 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 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9.3.3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 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 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 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一 38 9.3.4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 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 的支付。 9.3.5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费用结算 本款细化为: 9.4.1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 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 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 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4.2.1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 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9.4.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 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 理人扣回的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 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9.4.3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 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 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 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4.4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5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5项的约定执行。 本条补充第9.5款、第9.6款 9.5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 39 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 9.6货币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支 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本款细化为: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 造成损失; (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 巡视或抽检; (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 员或设备; (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 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 11.1.1(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 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1.1.3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 40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 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 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1.1.4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11.2委托人违约 本款细化为: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 (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 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 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 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11.2.3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条补充第11.4款、第11.5款 11.4赔偿责任的期限 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 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之内提出索赔 意向,并每隔7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 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 41 去索赔权利。 11.5赔偿的限额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 11.1款和第11.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 (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 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同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 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12.争议的解决 本条补充: 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42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 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 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 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式表达); 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43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2委托人:勐海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 1.1.3.1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为:勐海县2024年30户以上自然村 通硬化路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勐海县境内; 项目概况:勐海县2024年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项目施工内容为: 实施里程全长52.72km,涵盖11个乡镇22个村委会29个村民小组。按照《农 村公路技术标准》及《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原则上采用四级公路 标准,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路面结构采用水泥混 凝土路面,并同步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排水设施。在建设中,根据实际需求 “宜宽则宽”,路面宽度受限路段,按技术规范合理设置错车道。 施工合同标段划分:本次招标施工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监理合同段划分:本次招标为一个标段。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条全文修改如下: 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报价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44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 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2委托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和相关规程由监理人自备,提供数量:1份;提供期限: 在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后14日内。 3.委托人管理 3.3决定或答复 3.3.2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7天内做出书面答复。 4.监理人的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4.4总监理工程师 4.4.1款修改为: 监理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 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 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不低于 原总监理工程师。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承担违约责任。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款修改为: 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和合 同谈判中承诺的人员名单相一致。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 —45— 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 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 若监理人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的主要监理人员时,更换人员的资 格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格,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监 理人更换主要监理人员须承担违约责任。 4.5.2款修改为: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 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增加4.5.5~4.5.9 4.5.5为了做好监理服务工作,监理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 表监理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与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或变更其 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4.5.6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服务 或经委托人授权代表考核认定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派驻人员,且更换人员的资历 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历。 4.5.7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 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书面申请 并经委托人或委托人授权代表批准后方可离开,委托人对此批准而产生的相关风 险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批准程序在本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中制定。 4.5.8尽管监理人已按投标文件和合同谈判中承诺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监 理人员,但若委托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认为监理人员不足,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 人另行增派监理人员,因此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 4.5.9监理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本 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中任职,否则按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2工程范围包括:勐海县2024年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项目 施工内容为:实施里程全长52.72km,涵盖11个乡镇22个村委会29个村民小 组。按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及《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原则上 采用四级公路标准,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路面结 46— 构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并同步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排水设施。在建设中, 根据实际需求“宜宽则宽”,路面宽度受限路段,按技术规范合理设置错车道。 5.1.3阶段范围包括: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 5.1.4工作范围包括:勐海县2024年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项目建 设阶段及施工图纸上所示的工程内容、施工阶段以及竣(交)工验收、质量保证 期内的任何缺陷的修复的全过程监理。 进场时间:_按委托人安排时间进场_。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按项目实际并遵照委托人要求时间结束。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按项目实际并遵照委托人要求时间结束。 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_按项目实际并遵照委托人要求时间结 束。 退场时间:_按项目实际并遵照委托人要求时间退场。 5.2监理依据 5.2(8)细化为: 1)项目所在地适用的规章、条例、办法、标准、规范、规程等相关规范性 文件和要求。 5.3监理内容 5.3.2(1)款细化为:工程只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检查项目和抽验频率:须满足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公路工程工地试验 室标准化指南》、其他相关规范及本项目制定的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 监理人按标准化管理相关规定配置试验检测设备、建设工地驻地试验室,通 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取得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 备案通知书》 5.3.2(18)款文末增加: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可以要求承包人调整 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 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5.3.2(33)款细化为: — 47— 1)质量控制方面的监理内容: a.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与设计人一道进 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施工放样。 b.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或 技术标准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C.签发各分项工程的开工令,必要时通知承包人暂时停止各分项工程或分项 工程部分的施工。 d.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利用承包人或自备的测试设 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采取数字控制。 e.在重点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跟班检查,并督促监理员对每道工序、 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给予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 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f.检查施工方法,审查试验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艺,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 特殊操作工艺。 2)合同管理方面的监理内容: a.主持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 要;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b.工程变更按发包人制定的相关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执行。 c.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 数量,提出建议报发包人核准。 d.监督承包人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 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e.对承包人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 检查。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 f.督促发包人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承诺。发生合同争端,有责任进行 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由合同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 48— g.监理工程师的工程质量责任:监理人对该项目工程的建设质量全面负责, 无论是在建或建成交付使用后,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 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原因经查明确系施工质量所致,发包人除按 4.1条进行处罚外,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3)试验检测方面的监理内容: a.负责施工承包人试验检测工作(平行试验、验证试验、标准试验、现场抽 检及原材料试验检测等)的旁站和相关试验检测; b.项目开工前,结合施工承包人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成果,负责建立监理人 试验检测的抽检台账,为本项目试验检测抽检工作建立完整的基础资料数据; C.做好分部、分项工程中相关试验检测项目的评定工作,并负责试验检测资 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d.在发包人的指导下,对施工承包人工地试验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e.参加工地会议,参与质量调查,参加分部、单位工程验收,配合发包人或 监理人组织的质量安全大检查; f.协助审查施工承包人试验检测外委单位的相关资质。对于施工承包人外委 的试验检测项目,派员参与取样、送样见证工作。 g.其他事宜,按照发包人相关试验检测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4)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理内容: a.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施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理。 b.检查承包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以及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审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核查施工承包人项目负 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以及施工机械设备和设施 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c.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同时审查应急预案、桥梁和隧道等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危险 一 49- 一 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中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应检查施工承包人组织专家 论证、审查的情况。 d.检查施工承包人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 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指令单,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 e.在监理过程中,监督、检查施工承包人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 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 情况严重时要求施工承包人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发包人,施工承包人拒绝停工整 改的,及时向发包人及主管部门报告。 f.分项工程交验时,涉及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的,不得签发《分项工 程(中间)交工证书》。 g.建立安全监理台账,及时记录安全专项检查和巡视、旁站中涉及施工安全 管理的情况、存在问题、监理指令及施工承包人处理情况等。 5)环保管理方面的监理内容: a.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按施工合同约定制定了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的措施。 b.检查施工承包人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i)是否落实了施工环保责任人,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 ii)施工场地布设、材料堆场设置和公路废旧材料处理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iii)施工通道、临时便道、料场等着挨干燥易扬尘时是否洒水降尘; iv)施工废渣、废料、废水和生活垃圾等的处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v)是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是否在拟定的取弃土场作业,取弃土完工后是 否进行了防护和植被恢复。 C.督促施工承包人依法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 d.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 措施的,应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签发停工令要求施工承包人停工, 并向发包人报告。 5.5监理服务形式 50 — 监理服务机构的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按竞争性商中标监理人自行组建,简称总监办。总监 办由项目业主相关部门直接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职能机构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水保、费用、进 度、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试验检测、文件与资料及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等进行 监理。 5.6监理服务目标 5.6.2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 (1)质量目标: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 定为优良; (2)进度目标:达到各阶段施工进度计划要求; (3)投资控制目标: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4)安全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 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25号令)、《公路工 全生产规定,无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5)水、环保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 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坚持做到“少破坏、多保护,少扰动、多防护,少污染、多 防止”实现环境监控达标,并一次性通过水、环保验收; (6)廉政目标:不出现违反廉政合同的事件。 (7)文明施工目标:在施工现场应有专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理人员, 采取巡视检查,重点工序、部位旁站等管理方法,发现问题即时整改;对施工单 位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人代表委托人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 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费用监理、进度监理、合同其他事 项管理以及工程建设协调等的全方位管理,并负责将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名单 —51— 通知承包人和其他有关单位,确保监理工程师有效的行使职权。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1.1满足以下条件时,监理人开始监理工作:按委托人要求的条件执行。 6.2监理周期的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委托人何种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延误,委托人补助监理 产生直接监理服务费。 6.4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 6.4.1(1)款修改为: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 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不予增加费用。 8.合同的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与施工承包人工期同步调整。 监理服务期费用的调整方法: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不因物价变动、工程规 模变动、监理范围变动、监理形式与服务内容变动等因素而调整固定费率。若造 成工程延期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6.2条的规定办理。 8.2合理化建议 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 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由委托人及监理人协商约定。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9.1.1本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固定费率(招标人最终以经造价咨询单位审定 的建安工程费结算价及中标固定费率支付最终监理服务费,计算公式:最终监理 服务费=经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建安工程费结算价x中标固定费率。在合同实施 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监理费用变化, 52- 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合同期内不调价。 9.1.3条修改为: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或监理人自行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聘请 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 增加9.1.4~9.1.12条 9.1.4监理人的施工安全监理所需费用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总价中,发包人不 单独支付。 9.1.5监理人派驻现场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自备设备等财产的有关 保险由监理人自行办理,保险费由监理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监理服务费总 价中,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9.1.6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硬件配置及系统管理由 监理人自行负责并应满足工作需要。执行本款规定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监理服务 费总价中,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 9.1.7总监办应在现场建立一个临时工地试验室,自有或委托的第三方试验 室应满足本合同段监理应承担的平行试验、验证试验、标准试验、现场抽检试验 检测工作需要。满足本款要求所需的试验、检测设施、试验室建设等费用包含在 监理服务费中(相关规定进行抽查30%比例)。 9.1.8监理人为完成本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职能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 在监理服务费总价中,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9.1.9监理人在履行监理服务时,所必须的辅助人员(含后勤、驾驶及勤杂 人员等)、工作生活设施(含办公、住宿设施及附属物品等)、通讯设备、交通工 具等均由监理人自行配备,其相关费用包含在监理服务费用总价中,委托人不单 独支付。所配置的人员、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 9.1.10因施工或委托人需要等各种原因引起的加班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 含在监理服务费总价中,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9.1.11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协助监理人免受 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该协助并不意味着委托人负有保证 —53—— 监理人必定能够实现目的的义务,监理人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且风险损失和相 关费用已由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用总价中充分考虑。 9.1.12其他需监理人自负的费用。 9.2预付款 9.2条全文修改为: 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9.3中期支付 9.3.2(1)、(2)、(3)目修改为: (1)本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形式为固定费率。 (2)监理服务费总价按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工程费用结算价乘以固 定费率计算。监理服务费按季度向监理人支付。监理人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 前将上季度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 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7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施工阶段每个支付期监理服务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监理服务费=施工当期完成的建安费×90%×固定费率。 (3)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至90%时,委托人将停止支付,作为缺陷责任期 监理服务费,剩余施工期监理服务费在交工验收结束且审计完成后支付。缺陷责 任期监理服务费在缺陷责任期内分2次等额支付。 9.3.3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委托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 付的款项,监理人自愿表示理解,放弃要求委托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任何违约 金的权利。 9.4费用结算 9.4.3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委托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 付的款项,监理人自愿表示理解,放弃要求委托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任何违约 金的权利。 9.4费用结算 9.4.3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委托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 54— 的款项,超过合同约定2个月以上,委托方向监理方补助实际产生费用。 9.5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无。 11.违约 第11.1款细化为: 11.1监理人违约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书面整改通知发出的28日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 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具体约定如下: (1)监理人发生第11.1.1(2)目或(4)目或(7)目情形时,委托人将 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限期改正,并视情况课以2万元以内的违约金; 情节严重时委托人可直接终止合同,要求监理人退出监理项目及场地、退还所有 已支付款项、承担合同总价款(签约酬金)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 托人损失的,监理人还应继续赔偿。 (2)监理人发生第11.1.1(1)目或(3)目或(5)目或(8)目情形时, 视情形对监理人课以2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 (3)监理人投入的人员应与投标文件和合同谈判承诺的一致,不得更换; 若监理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的主要监理人员时, 更换人员的资格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格,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监理人擅 自更换人员时,委托人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课以0.5万元每人每次的违约金,更 换专业监理工程师课以1000元每人每次的违约金,更换其他监理人员课以1000 元每人每次的违约金。 (4)因上述规定产生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委托人将从监理费用中扣除。 (5)监理人发生的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将违约行为上报省市级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1.2委托人违约1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按以下约定: 55 (1)委托人发生第11.2.1(1)目、(4)目、(5)目情形时,监理人自愿 表示理解,放弃要求委托人增加费用、赔偿监理人员损失、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 任何违约金的权利。 (2)委托人发生第11.2.1(2)目、(3)目情形时,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 条款6.2条规定执行。 11.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 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 罚款、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 理费用。 12.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增加条款: 13.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13.1缺陷责任期内如委托人需要增加为本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工作的任何监 理人员前来配合相关工作时,监理人应及时协调其前来履行义务,否则,按相关 合同条款约定处理。 13.2缺陷责任期内监理人如不能执行上款要求或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完 成相关工作任务的,委托人将另行委派相关人员完成委托人指定的工作,由此产 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并从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13.3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至少保证以下人员常期在岗:总监理工程师1 名、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合同计量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内业资料或档案管人 员1名,交通车1辆(含驾驶员);上述人员如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委托人将视 工作需要要求增加或更换,该增加人员视为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人员,相关费用 已含在监理服务费总价中。 14.交峻工资料 56— 监理人必须设立专职的竣工资料管理部门,并且有1人专职负责。分项工程 完工后,相应竣工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完毕并且归档。必须做到工程结束,竣工资 料整理归档结束。竣工资料移交前竣工资料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 15.签订《廉政合同》 监理人应根据委托人上级主管单位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必须与 委托人签订《廉政合同》,签约双方严格遵守。 16.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 监理人应按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安全管理工作,并与委托人签订《安全生产合同》,签约双方严格遵守。 16.1监理人在审批开工报告时应认真审查施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 16.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 情节严重的,应要求施工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上报委托人。若施工承包 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6.3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7.审计配合 监理人应接受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审计、稽查以及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跟踪审 计。在审计、稽查过程中,监理人应积极配合,按委托人或审计单位规定的时限 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审计提出的调整或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明确澄 清、答复和签认。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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