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地区:云南 楚雄州
类型
造价咨询
发布时间
2025-01-10
项目业主
_楚雄师才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第一名
(中标成交单位)
投标报价(万元)
第一名
(中标成交单位)
单位名称
管理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万元)
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GC532300202400403001招标项目名称: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标段编号:GC532300202400403001001标段名称: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招标人:楚雄师才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电子评标中标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标价(万元):24153.728842中标工期:360
项目经理/总监:马树军
合同公示日期:2025-01-10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文件名创建时间
1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pdf2025-01-10 14:35:59
合同编号:CXSFXYBQ—-CDPZ—-001
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
场地平整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
楚雄师才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4年11月21日 帐目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工程概况
合同工期.

、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词语含义..
九、签订时间..
十、签订地点..
-十·、补充协议.
十二、合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般约定.
LC
2.发包人
12
3.承包人
14
4.监理人
18
5.1程质量
19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22
7.工期和进度.
25
8.材料与设备,
30
9.试验与检验
33
10.变更.
35
11.价格调整
38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41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45
14.峻工结算
49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51 16.违约..
54
17.不可抗力
56
18.保险..
58
19.索赔
59
20.争议解决
61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63
1.一般约定..
63
2.发包人,
67
3.承包人
68
4.监理人
71
5.工程质量.
72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2
7.工期和进度.
72
8.材料与设备
74
9.试验与检验
74
10.变更..
74
11.价格调整..
76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76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79
14.峻工结算..
79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80
16.违约.
81
17.不可抗力..
82
18.保险..
82
20.争议解决.
82
附件..
83
附件1..
84
附件2.
95
附件3.
97
附件4.
100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楚雄师才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
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1程名称: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2.工程地点: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310-532301-04-01-827031、2310-532301-04-01-349492。
4.资金来源:直有资金及银行贷款。
5.1程内容: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约1700亩范围内的场平土石方及边坡支
护工程,土石方开挖约220万㎡,土石方回填约158万㎡及边坡支护等,具体内容以本项
招投标清单工程量清单及发包人后期确定的范围为准。
附《投标工程量清单》(附件1)。
6.1程承包范围:
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约1700亩范围内的场平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土石
方开挖约220万㎡²,土石方回填约158万m㎡²及边坡支护等,具体内容以本项目工程量清单
的范围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1日期:暂定为2024年11月30日
计划峻1日期:暂定为2025年11月30日
T期总目历天数:暂定360天。分批次开工,每批次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书面
开工令为准,开工令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目期;
最后一批次开工令下发后承包人施工工期从新计算180天。
三、质量标准
1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国家、行业及地
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要求并确保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暂定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含税)贰亿肆任壹佰伍拾叁万柒仟贰佰捌拾捌元肆
角贰分(¥_241537288.42元):税率为9%;税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玖佰玖拾肆万
叁任肆佰肆拾伍元捌角叁分(¥19943445.83元):不含税合同额:人民币(大写)贰亿贰
任壹佰伍拾玖万叁仟捌佰肆拾贰元伍角玖分(¥221593842.59),实际以完成工程量据实结
算为准。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人_(¥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_/(¥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_马树军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七、承诺
2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
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
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4_年_11_月_2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云南省楚雄市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拾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_伍_份,承包人执__伍_份。 (本页无正文)
X工程局茶
建筑第
合同专用章
发包人:合同专用章
(印章)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
委托代理人:
平刘
(签字)印建
(签字)
印红
41010436019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3230020864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00MA7MLAF900
91410000169954619U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
地址: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
市阳光大道283号4栋5楼
267号
邮政编码:_675000
邮政编码:
电话:0878-3256360
电话:_
0371-66350532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安支行
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账号:2700014474951012
账号:037349201101000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
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
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
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
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出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
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
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
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
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出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
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
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
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
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
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
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
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
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
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
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
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
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
6 书约定的开工旧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
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峻工日期:包括计划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峻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
书约定的峻工日期;实际工白期按照第13.2.3项(峻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
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
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峻工目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峻工
验收合格之目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
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目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
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下
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
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
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
·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
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
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
用计目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
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7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
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
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
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8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
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
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
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
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入的报送通知后,
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
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
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
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
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 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
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
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
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
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
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
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
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
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
10 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
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
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
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
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
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
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
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词的
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
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
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
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
11 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
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
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
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
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
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
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
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
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2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
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
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
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
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子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
员行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
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
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
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费。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丁
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13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
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
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峻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峻工验收。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
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
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
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
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4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
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峻工资料,完成峻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峻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
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
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
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
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
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
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1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
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
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
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
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
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
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
15 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
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承包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
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
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
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
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
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
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
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
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
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
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
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
16 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
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
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3.5分包
3.5.1分包的-·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
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
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
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
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
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
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
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
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
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17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
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
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
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
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
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
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
员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
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
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
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
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 4.2监理人员
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
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
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
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
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
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
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1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
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
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
-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
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
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19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
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
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
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
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
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
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
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
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
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
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
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20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
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
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
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
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
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
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
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
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
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
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1 5.5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
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
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
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
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
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
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
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
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
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
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
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
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22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
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
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
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
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文明施1
承包人在1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
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
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
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
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目期
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
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
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1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
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
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
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
23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
6.1.8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
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
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安全生产责任
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职业健康
6.2.1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
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
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
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
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24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
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
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
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丁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
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
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
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
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资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
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1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
25 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
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
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
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
度情况。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
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
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
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
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
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
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
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
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
26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
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
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1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
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
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1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目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1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目期顺延峻工日期,确
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1
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峻工违约金的计算方
27 法和逾期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
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
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
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
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
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
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
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
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执行。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
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指示暂停施工
28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
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
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
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T
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
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
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
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
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
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
同)执行。
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
方承担。
7.8.8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
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峻工
29 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峻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峻工指
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
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峻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
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
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峻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峻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
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
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
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
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
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
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
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
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
30 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
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
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
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
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
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1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
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1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
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
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
润。
31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
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
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
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
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
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
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
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
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
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32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
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
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1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
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
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
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于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1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1.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
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
I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
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
33 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
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
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
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
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
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
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
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
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
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
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
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
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
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
34 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
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
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1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1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
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
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
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
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
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
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35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认定;
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
作的单价。
10.4.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
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
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
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
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
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
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
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
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
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36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
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
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
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
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
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
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
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
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
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
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
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
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
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7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
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
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
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
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
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
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
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
38 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
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ul
Ft2
Ft3
Fin
△P=PoA+Bx
+...+Bn×
F02
F03
Fon
公式中:AP--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一一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
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
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一一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r;B2;B3.....Bn一-一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
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ur;Ft2;Ft3....Fun一一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r;Fo2;Fo3....Fon一一-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H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
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
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
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峻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
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个作为现行
39 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
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
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
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
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
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
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
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
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土5%时,其超过部
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
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
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
信息价编制。
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40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
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致的,由总监理工程
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
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
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
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
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
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
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
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
41 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
约的情形)执行。
12.2.2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
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
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
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
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
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
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
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
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
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
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1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
周期保持-·致。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打除
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中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
43 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
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
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
交程序。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
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
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
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
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
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
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
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
12.4.6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44 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
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
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1进度计划)约定的施
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
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
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
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
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
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
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1程验收
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
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1。
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
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
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
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1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峻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45 13.2峻工验收
13.2.1峻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峻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
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工资料。
13.2.2峻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
峻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
再次提交峻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工验收条件的,应将峻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峻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
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峻工验收。
(3)峻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
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
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工验收申请报
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
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
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峻工日期
工程经峻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峻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
46 1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峻工验收申请报告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的日期为实际峻工日期;工程未经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
实际峻工日期。
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峻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
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
1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
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目起,承担工程照管、成
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
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资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1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
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
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致,
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
人,通知计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
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
工或办理峻工验收手续。
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
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
47 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
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
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
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
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
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
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峻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
峻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
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
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
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峻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峻工的
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峻工验收)
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
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峻
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峻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施工期运行
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峻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
备安装已峻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
48 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在施T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峻工退场
13.6.1峻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己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
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峻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峻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
用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拍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
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峻工结算
14.1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
人提交峻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峻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峻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
49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峻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
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峻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峻工结算申请
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峻工结算
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峻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峻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峻工结算申请单
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峻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
对承包人的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峻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
签认的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
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
峻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
的审批结果。
14.3甩项峻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峻工协议。在甩项峻工协议中应明确,
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峻工结算申请)及14.2款(峻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
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
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50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
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
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
理。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
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峻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
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峻工验收
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
期限进行峻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峻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
包人未经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
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
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
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
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
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51 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
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
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峻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
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
发峻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
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利息。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
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
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
52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
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
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工验收合格之门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
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丁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
复的费用以及因1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
方承担。
15.4.3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
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
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
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
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15.4.5承包人出入权
53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
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
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
保密等规定。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自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
算方法。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
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自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54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
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遭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
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
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
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
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55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
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
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
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
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
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
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
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
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
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
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
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
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
56 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
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
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
告及有关资料。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
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
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
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
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
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57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
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
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
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
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
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
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工伤保险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
险。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
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
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58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
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保险凭证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
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
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
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
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
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
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
发包人提出索赔: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
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
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
59 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
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
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
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
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
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
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
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
递交索赔报告。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
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
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
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
60 理。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峻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峻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
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
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
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
列约定执行: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
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
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
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一半。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
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
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61 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
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
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
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
影响其效力。
62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含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投标文
件(含商务及技术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工作联系函、现场签证、索赔等
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批
固意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经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签认的造价书(含进
度款及其他项目审核等);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认可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_
以本项目监理合同为准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_
以本项目设计合同为准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I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1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_承包人用于生活、生产的临时用
地_。
1.1.3.9永久占地包括:_红线范围以内的施工场地。
1.1.3.10临时占地包括:承包人用于生活、生产的临时用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
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63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
家和云南省、楚雄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建筑工程规范强制性条文汇总
1、07BJ-W1建筑专业
2、07BJ-W2结构专业
3、07BJ-W3给水排水专业
4、07BJ-W4暖通空调动力专业
5、07BJ-W5电气专业
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GB50203-201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GB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版)
5、GB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GB50207-200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7、GB50208-201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8、GB50209-2010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9、GB50210-200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0、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1、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2、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3、GB50310-2002建筑电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4、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5、GB50601-2010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16、GB/T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17、DBJ 01-81-2004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18、DBJ01-82-200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19、DBJ01-97-2005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三、国标施工技术规范
64 1、GB50108-2008地下I程防水技术规范
2、GB50496-2009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3、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4、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5、GB506666-2011混凝土结构I程施工规范
四、建筑工程行业规程
1、JGJ3-2002高层建筑混凝士结构技术规程
2、JGJ18-200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3、JGJT23-200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4、JG』29-2003T建筑涂饰工程施1及验收规程
5、JG』55-2000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6、JGJ74-2003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
7、JGJ79-200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
8、JGJ81-200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9、JGJ103-2008塑料门窗I程技术规程
10、JGJ104-97建筑1程冬期施1.规程
11、JGJ107-2010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12、JGJ/T111-98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程
13、JGJ/T120-9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14、JGJ/T220-2010抹灰砂浆技术规程
15、JGJ/T223-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符合国家、省、市(区)规
范要求及行业标准。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1书
(3)本合固专用条款
65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其他合同文件
(6)发包人结合招标项目实际制订的各种管理实施办法
(7)投标书及其附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量清单
(11)投标书及其附件
(12)招标文件、补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
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4日内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_提供施工蓝图8套,电子版图纸一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完整的施工图纸。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双方协商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双方协商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双方协商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和电子版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审核同意的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
审查完毕,重大、疑难等特殊情况不受该期限约束。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
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_15_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指挥部;
66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_郑雪婷;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马树军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面送、邮寄送达或电子邮箱;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部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教学区;李建新生活区;王朝中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本项目用地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_由承包
人_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
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
直。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工程使用。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1.131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_不调整单价。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张成
67 身份证号:_532325198410190739
职务: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13987089433
电子信箱:81535110@qq.com_;
通信地址:_项目指挥部_。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材料和设备进场进行监督
检查:代表发包人对涉及工期、设计变更、现场收方工程量、现场签证、材料(或设备)认
质认价、已完工程量、峻工结算等作出处理和确认,涉及设计变更、认价、调价事项、对
外承诺、其他涉及造价事项的,除发包人代表签认外,还需发包人盖章确认。组织各专项
验收;配合办理各阶段验收手续:协调施工现场及外部的有关事宜;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其
他与发包人有关事宜的组织、确认及结果认定等。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_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确定_。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_具备进场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
地下管线资料等,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资料不满足施工要求的承包人需及时提出由发
包人负责补充完善。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查。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的要求提供。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峻工资料套数:
肆套
承包人提交的峻工资料的费用承担:_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峻工资料移交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交的峻工资料形式要求:_执行通用条款_。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在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68 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确需增加费用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马树军
身份证号:_410721198312301017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一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豫1412017201904885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豫1412017201904885(0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豫建安B(2023)1267021
联系电话:15136722435
电子信箱:105128371@qq.com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_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全面负责施工
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事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完善合同、信息、组
织管理体系,做好安全监督,文明标准化现场施工,处理签署变更签证、结算单据等各类
往来文件。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1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日历天,关键部位、重要环节、
以及其他需要项目经理在场的情况,项目经理须在施工现场。无正当理由,项目经理在施
工现场天数每少1个日历天,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5000元。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_执行
通用条款3.2.1。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
应通知(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取
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未经批准的,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5000元,给
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单
方面更换。原则上项目经理不允许更换,如项目经理确需更换,承包人应提前10天书面通
知发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后项目经理方可更换,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承包人擅
自更换的,应向发包人承担50000元/次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_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不能
胜任本项目工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承包人拒绝更
69 换的,应向发包人承担50000元/次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期限:_开工前7日内_。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_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自收到撤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
理人员,承包人逾期撤换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外出超过3天(不含3天)
应向发包人代表书面请假。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更换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否则每发现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应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1000元,并应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返回施工现场,每逾期-日,应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_按国家规定执行。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_。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_/_。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_是_。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或电汇)或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10%(不含暂列金额);
履约担保的退还: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或签发项目验收合格书之日)起30日内无违约
责任将无息全款退还。
70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现行监理规范有关要求及本工程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工
程监理合同》之相关约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本工程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所授予
监理人的所有权利。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付款、暂停工程施工指
令的下达权需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方可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双方协商确
定。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教学区

名:_景联兴

务:
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53000257
联系电话:
13330567977
电子信箱:
无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楚雄市鹿城镇雄宝路13388号汇东骏园小区10栋一单元S-69号商

生活及公共配套区

名:_王朝忠

务:
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_00667141
联系电话:
13987843135
电子信箱:
无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楚雄市鹿城镇益海社区珑曦苑B幢5室3楼_;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
确定:按照通用条款4.4执行。
71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要求并确保验收合格并满足设计图纸
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_/_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5.3.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_48_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6.1.1。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_《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_。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_执行通用条款。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__执行通
用条款_。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_执行通
用条款。
发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赶工措施的,因此采取的步骤和措施所
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_发承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_。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3.2开1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1日期之日起180_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
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
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1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重大设计变更、地勘与实际不符而影响
施工进度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峻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
期延误,每延误1日,承包人应按5000/天支付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峻工违约金的上限:_本工程违约罚款上限为建安
工程费的1%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
候条件的情形:按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烈度为7级以上的地震:3-8级以上持续24小
时及以上的大风:持续降雨(雪)24小时及以上且降雨(雪)量为200mm以上;42℃及以1持
续24小时及以上的高温;一10℃及以下持续24小时及以上的低温: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造成的爆炸、火灾、海啸、瘟疫、水灾、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不可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及社会性突发事件。
7.9提前峻工的奖励
7.9.2提前峻工的奖励:。
73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_/_。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_按通用条款执行_。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因设计图纸错、缺、漏所产生的新增(减少)工程;(2)
新增(减少)工程;(3)设计图纸外,发包人或业主有特殊要求承包方增加(减少)的工
程;(4)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以及应地方政府要求所新增(减少)的工程;(5)承
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
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后以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的形式通知承
包人实施,变更程序按照发包人具体规定执行。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a)费用调整原则
①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云南省建设工
74 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②安全文明施工费执行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云
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8号):规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各种检测费按照国家规
定执行。
③材料、设备按当期的《云南省工程造价信息》楚雄市、昆明市信息价(包括供应商
价)计取,楚雄市、昆明市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包括供应商价),双方认质认价,
信息价与市场价倒挂的,按认价执行。
④人1.费调整系数按云建科(2023)54号调整文件执行。
5措施费以监理人审核通过的施工方案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计算。
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签证、变更,发包人应据实签认工程量,并按本合回约定的计
量、计价原则计算费用,按月计入过程;
注:若国家、云南省、楚雄市、昆明市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或文件(包括定
额说明、解释及配套文件),则按最新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遇有发布新定额的,是否使
用,双方另行协商。让量;措施费用据实结算。
(b)其它调整:无。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L。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投标工程量清单》_。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双方协商确定_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双方协商确定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双方协商确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出发包人批准后使用。
75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_投标工程量清单内容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据实调整,不承担风险。
1、人工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最新规定执行,机械费按照当地规定执行:如施
工期内多次调整,则分段计取。
2、可调材料价格的范围:水泥(含水泥制品)、砂浆、木材、商品砼、钢材(含钢材
制品)、砌块、砂、石、柴油、汽油、钢筋、锚索、电缆电线材料。有信息价的依据信息
价据实调整,没有信息价的按照认质认价据实调整。
3、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执行《云南省工程造价信息》中楚雄市、昆明市的造价信息
(包括供应商价),以上信息价中有的材料、设备,均以此计入施工图预算并作为材料基
准价;《云南省工程造价信息》中楚雄市、昆明市的造价信息(包括供应商价)中没有的
材料设备或信息价和市场价倒挂的材料设备,由双方认质认价确定。
4、材料价格调整的计算时间和数量:①列入可调材料价格调整范围的材料价格调整计
算时间以承包人当月完成产值时间为调整节点:②列入可调材料价格调整范围的数量以经
监理单位、发包人、投资方审核后的当月完成产值数量,并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
价标准(2020版)》的耗量计算材料的用量,按照施工当月信息价逐月进行调差。
注:若国家、云南省、楚雄市、昆明市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或文件(包括定
额说明、解释及配套文件),则按最新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遇有发布新定额的,是否使
用,双方另行协商。
基准价:投标使用的2024年9月云南省信息价为基准价。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76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暂估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_合同签订后30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_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_。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一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1)工程量计算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及相关文件、工程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
施工图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和经
派驻现场代表和现场监理签证的通知、隐蔽记录。
(2)组价依据:①按国家标准《建设1程I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和《云南省
②人1费调整系数按施I期内云建科(2023)54号调整文件执行。
③材料费:材料、设备按当期的《云南工程造价信息》楚雄市、昆明市信息价(包括
供应商价)计取,楚雄市、昆明市地区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包括供应商价),双
方认质认价,信息价与市场价倒挂的,按认价执行。
④安全文明施工费执行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云
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8号):规费按照当地规定执行;各种检测费按照国家规
定执行。
③技术措施费、赶工费以经监理人审核通过的施工方案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计算。
若国家、云南省、楚雄市、昆明市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或文件(包括定额说
明、解释及配套文件),则按最新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遇有发布新定额的,是否使用,
双方另行协商。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_按月计量_。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一每月20目提供月进度报表交监理人审核,监理人5目内
77 完成审核后于每月25日前报至造价咨询单位和发包人计量工程师审核,在14天内完成审
核_。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进行计量:_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至已完成产值工程款的80%:峻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
总工程款的90%;发包人复审完成后支付至93%;
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后,边坡支护部分支付至审计审定工程款的97%:预留3%作为工
程质量保修金,其他部分按照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后的金额支付至100%,缺陷责任期满后
无质量问题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发包人一律不计算利息。
分区/分批次施工完成后,经甲方验收通过同步办理结算审计。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_/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_监理人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7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_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一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_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78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2.4.7.工程费用专用账户:承包人应开设本项目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程费用。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_24_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
长不得超过:48_小时。
13.2峻工验收
13.2.2峻工验收程序
关于峻1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_承包人应于工程峻工验收通过之日起7日内将工
工程交付发包人,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填写工程移交书并向发包人提出移交申请,
发包人发出完工通知书。工程峻工验收移交之前,由承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因承包人原因
发生的意外责任。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双方另行协商_。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_双方另行协商__。
13.31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_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峻工退场
13.6.1竣1.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_执行通用条款_。
14.峻工结算
14.1峻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峻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_工程移交之日起-一个月内_。
峻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一按照通用条款及发包人峻工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79 14.2峻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申请单之日起1个月内_。
发包人完成峻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审批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个月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_发包人完成峻
工付款后1个月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照专用条款14.2执行(不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通过峻(交)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工程峻工结算总金额的_/;
(3)其他方式:_审计审定边坡支护部分工程款的3%。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80 工程保修期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峻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_执行通用条款16.1.1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执行合固通用条款。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1通知的违约资任:热行合固
通用条款。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_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目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I的违约责任:执行合固通用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责任:执行合固通用条款。。
(7)其他:执行合固通用条款。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执行合同通用条款天后发包
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81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_本工程违约罚款上限为建安工程费的1%。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_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_/_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_
执行通用条款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_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执行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_由承包人根据需要自主决定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82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项目所在地_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附件1:投标清单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3:建筑安全生产责任书
附件4:廉洁协议
83 共4页
备注
第1页
暂估价
1230676.92
4494600
5725276.92
机械费
标段: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其中
13598.6
26400
39998.6
规费
金额(元)
人工费
定额人1费
分部分项T程清单与计价表
61193.88
118800
179993.88
1383661.62
4844400
6228061.62
合价
综合单价
4.07
7.34
339966
660000
工程量
8
计量
单位
5-1:1
2.挖土深度:平均深
度300mmm,结算时不
3.齐土运距:场内
4.其他:工程量按实
结算,综合单价已综
1.土壤类别:地表腐
合考虑大机进出场费
3.弃土运距:场内
4.其他:开挖土石比
土做
调整,综合单价已综
合考感大机进出场
项目特征描述
四类上各按照
,最终结算
1.土壤类别:三类
2.挖土深度:综合
为土方:极软岩:
岩=3:3:4(含清表
方),最终结算不
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F-1
质土、红卡
1km以内
50%考虑,
不做调整
1km以内
予调整
本页小计
费用

场平土石方
项目名称
挖一般十方
清表上
项目编码
010101002004
010101002003
工程名称:
附件1
2 共4页
备注
第2页
暂估价
9735000
52775800
机械费
标段: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其中
00f76
184800
277200
规费
金额(元)
人工费
15-1:分部分项 T程清单与计价表
定额人工费
462000
9.11600
1403600
107-14800
57235200
合价
综合单价
16.28
52.83
000099
000088
工程量
计量
3.弃碴运距:场内
4.其他:开挖土石比
为土方:极软岩:软

调整,综合单价已综
合考虑大机进出场
3.弃碴运距:场内
2.开挖方式:液压锤
4.其他:开挖土石比

土做
1.岩行类别:极软者
2.开挖方式:不考虑
项目特征描述
X
岩=3:3:4(含清表
方),最终结算不
1.岩石类别:软岩
为主方:极软岩:
岩=3:3:4(含清表
方),最终结算不
调整,综合单价已
液压師破碎行方
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F-15
1km 以内
破碎石方
1km以内
本页小计
费用
挖一般石方(软岩)
挖一般石方(极软
场平士石方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010102001001
010102001002
工程名称:
序号
3 共4页
备注
第3页
暂估价
61650
5593200
5654850
机械费
标段: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其中
810
489800
490610
规费
金额(元)
人工费
F-15-1:分部分项T程清单与计价表
定额人工费
3870
2417400
2421270
69840
10380600
10450440
合价
综合单价
7.76
6.57
0006
1580000
工程量
计量
单位
.运距:场内1km以
3.其他:现场淤泥
挖后,待转为干
土后采用自卸汽车
。综合单价已综
大机进出场
1.密实度要求:按设
3.填方粒径要求:满
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必要时对回填石方进
运距:
原土石回填,土石配
2.填方材料品种:原
合比考虑为4:6,结
整,综合单价已综合
算时比例不进行调
考虑大机进出场费用
项目特征描述
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计及技术要求
类别:淤泥
4.填方来源、
行二次破碎
十石回填
合考虑
外运。
本页小计
费用

2i

场平土石方
项目名称
土石方回填
清淤
项目编码
010101006002
010103001001
工程名称:
序号
5
6 共4页
备注
第4页
暂估价
612407.59
612407.59
机械费
64768334.
标段: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其中
807808.
6
定额人工费规费
金额(元)
人工费
4004863.88
F-15-1:分部分项 T程清单与计价表
631154.76
631154. 76
74544856.38
合价
综合单价
1. 01
624905.7
工程量
单位
最终外运距离以参建
=3:3:4,最终结算不
2.运距:每外运1km,
4.其他:年十场年上
消纳费在暂列金额中
单列,综合单价已综
台考虑大机进出场费
1.废弃料品种:开挖
项目特征描述
各方确认距离为准
3.外运土石比为土
方:极软岩:软岩
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剩余:士石方
做调整
本页小计
合计
场平士石方
项目名称
余方弃置
项目编码
010103002001
工程名称:
序号 第1页共7页
备注
暂估价
394961411234976.1
13495.91
13495.91
机械费
标段: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其中
284784.
8
284784.
8
规费
金额 (元)
人1费
F-15-1:分部分项T程清单与计价表
1424240.29
定额人工费
19744203.16
1424240.29
73679371.42
5157546.51
5157546.51
合价
综合单价
489.16
10543.68
工程量
8
计量
单位
3.工作内容:含格构
梁混凝:1及锚索预埋
项目特征描述
1.混凝土种类:商品
2.混凝土强度等
级:C30,含泵送。
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日场地平整工程
PVC管、伸缩缝
混凝土
本页小计
含基础梁、
项目名称
边坡支护
框格梁支护
格构梁(
压顶梁)
项目编码
010503001001
工程名称:
序号
1 共7页
备注
第2页
暂估价
11174100
10874.6
13010.45
111197985.0
机械费
标段: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其中
0066688
10-682.
11
3550611
46032.
6
规费
金额(元)
人1费
分部分项T程清单与计价表
定额人工费
16995300
523410.53
230171.68
17748882.21
63294000
2892141.06
781126.74
66967267.80
合价
综合单价
301.
3337.72
2860.83
210000
866.502
273.042
工程量
8
计量
单位
1.锚杆(索)类型、部
锚索采用钢绞线1×4
mm2,L=13/15m,自由
段设锁
3.杆体材料品种、规
15.2mm,fptk=1860N/
4.浆液种类、强度等
级:采用二次注浆工
,注浆采用12.5
硅水泥浆;二次注
孔、注浆(含次高
压注浆)锚索、锚具
5-1
项目特征描述
力≥3.0MPa
5.工作内容:含钻
段1.f=5.0/6.0m,
计值336.300kx,
位:预应力锚索,
定值252/210kN
4s15.2@3000mm
格、数量:锚索
1.钢筋种类、规
格:HRB40022
1.钢筋种类、规
格:HRB400Φ16
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日场地平整工程
La=10. 0/7.0m,
5
股,公称直径
2.桩锚索孔径:
F-1
150m,
本页小计


项目名称
边坡支护
现浇构件钢筋
现浇构件钢筋
预应力锚索
项目编码
010202007002
010515001001
010515001002
工程名称:
2
3 共7页
备注
第3页
暂估价
4382.85
14865.34
4247. 01
191997.61
190974.8
214470.00
机械费
标段: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其中
15506.9
74636.5
3
24072.2
303609.
02
106587.
05
220802.
8
规费
金额(元)
人工费
分部分项T程清单与计价表
定额人工费
77538.22
373179.48
120362.96
1517729.19
532783.2
1103863.86
269526.23
948529.52
336501.36
8507590.69
4761597.8
6316154.91
合价
综合单价
2930.27
2969.63
3460.88
313.16
91.98
319.41
97.23
15205
工程量
90
计量
单位
5-1:3
级:C20素混凝土,含
项目特征描述
1.钢筋种类、规格:
1.钢筋种类、规格:
1.混凝土种类:商品

1.钢筋种类、规
格:HRB400Φ14

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日场地平整工程
2.混凝土强度等
F-1!
3.厚度:100m
箍筋HRB335
箍筋HPB300
混凝t
泵送。
本页小计
项目名称
边坡支护
现浇构件钢筋
现浇构件钢筋
现浇构件钢筋
排水沟
垫层
项目编码
010515001006
010515001003
010515001004
010501001001
工程名称:
序号
5
6
8 共7页
备注
第4页
暂估价
39.1
45.9
826.65
911.65
机械费
标段: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其中
19550
152433.
12032.3
184016.
25
规费
金额(元)
人1费
部分项T程清单与计价表
定额人工费
97789.1
762077.7
60161.75
920028.55
1127057.5
2336677.2
95064.75
3558799.45
合价
综合单价
288.25
509.08
10.35
3910
9185
工程量
9
单位

1015m设置伸缩缝,
4.工作内容:含混凝
1015m设置伸缩缝,
含混凝
5-1
1.混凝上种类:商品
1.混凝士种类:商品
1.密实度要求:按设
2.填方材料品种:满
项目特征描述
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2.混凝土强度等
2.混凝±强度等
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日场地平整工程
塞深度不小于
塞深度不小于
计及技术要求
5
1.1作内容:
上、伸缩缝
士、伸缩缝
F-1
混凝:士
150mm。
混凝1
150mm。
本页小计
混凝土浇筑排水沟
混凝.上浇筑排水沟
项目名称
边坡支护
(沟底)
(沟壁)
填方
项目编码
010507003001
010507003002
010103003001
工程名称:
9
0
1 共7页
备注
第5页
暂估价
111.16
6052.46
6052.46
200.97
200.97
431546.2
6364.59
机械费
标段: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其中
2
16245.813250.13
13250.13
27060.955412.19
14698.772939. 75
12362.182472.44
1047139
13005.
21668.0
规费
2
金额(元)
人工费
分部分项T程清单与计价表
定额人工费
64917.44
16245.81
5237800.81
108224.20
187193.44
154325.57
154325.57
88607.15
53809.41
34797.74
23549733.09
430126.16
合价
综合单价
16.84
320.51
54.18
3314.07
11116
481.5
993.16
10.5
工程量
2
计量
单位

m2
5-1:
1.砂浆厚度、配合
比:20mm厚1:2水
1.混凝土种类:商品
项目特征描述
级:C20细石混凝土,
1.路步做法:含两侧
2.混凝1种类:商品
格:HPB300Φ8-10
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日场地平整工程
2.混凝土强度等
3.混凝土强度等
1.钢筋种类、规
F-1
3.厚度:100mm
泥砂浆
混凝土
含泵送。
混凝土
级:C30
本页小计
栏板
项目名称
C20细石混凝士
边坡支护
沟内砂浆抹面
现浇构件钢筋
挡土墙
平台
台阶
台阶
项目编码
010903003001
010501001002
010507004001
010515001005
工程名称:
2
3
5 共7页
备注
第6页
暂估价
378201.12
675.04
378876. 46
机械费
标段: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其中
980143.
62
49127.889825.58
989969.
20
规费
金额(元)
人工费
分部分项T程清单与计价表
定额人工费
4902989.58
4952117.46
394.2422387706.88
77629.55
22465336.43
合价
综合单价
10.35
56787
7500.44
工程量
3
单位
5-1:
1.材料种类:毛石商
品混凝士(毛石:混
1015m设置伸缩缝、
150mm
6.I作内容:含混凝
比浇筑、模板、伸缩
缝、反虑包、泄水管
300mm月20mm粗碟
或碎石,20mm1-4mm
砾有或碎屑,300-
400g/m2反虑土工
1.密实度要求:按设
2.填方材料品种:满
项目特征描述
布5.泄水管品种、
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2.混凝:上强度等
格:PVC50
计及技术要求
F-1
凝1=3:7)
本页小计

项目名称
毛行混凝上挡墙
边坡支护
回填方
项目编码
01050-1004001
010103001002
工程名称:
6
7 共7页
备注
第7页
暂估价
52669.74
52669.74
11864773.4
机械费
标段: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其中
57170.0
57170.0
5309025
规费
25
金额(元)
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
285683.35
分部分项T程清单与计价表
285683.35
26543039.92
1084396.66
1084396.66
105979627.9
合价
综合单价
65.06
16667.64
工程量
4
计量
单位
F-15-1:5
4.杆体材料品种、规
.浆液种类、强度
等级:水泥浆液用量
不应小于20kg/m,水
灰比0.4~0.5,分
第一次注浆
压力≥0.5MPa,第二
项目特征描述
1.地层情况:土层
钻孔直径:80mm
工作内容:含钻
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钻孔深度:2m
孔、注浆、锚杆
次注浆压力≥
各、数
次注浆,
1.2MPa;
本页小计
合计
3

6.
项目名称
边坡支护
锚筋
项目编码
010202008001
I程名称:
序号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_楚雄师才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_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
商一致就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施工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合同范围内乙方施
工内容_.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峻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
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
第95页 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峻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七工
建筑第
1.40
发包人(公章舍同专用章
承包人(公章合同专罚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

平刘
印建
(签字):
(签字):
印红
4101043601906
联系人:
陆永俊
5373002486463
联系人:
马树军
电话:_13888164859
电话:
15136722435
签订日期:2024年11月21日
第96页 附件3
建筑安全生产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楚雄师才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施工安全责任书。
第一条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
件,有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
二、承包人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所需
要的资金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
录。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不
得挪作他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如实
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三、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四、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报发包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登记备
案。
五、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
坑支护、抽排水、1方开挖、支模板、扎钢筋、起重吊装、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
程,必须分部分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并报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六、承包人在开工前,负责管理的技术人员必须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
业的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的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并报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
存档。
七、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起重设备、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基坑
第97页 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八、承包人的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
活区的位置应当符合安全性的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
九、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
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建筑垃圾、噪音、振动和强施工照明对人
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十、承包人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
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承包人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
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撤离危险区
域。
十一、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用具及配件,必须具备有
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进入现场使用前必须进行查验,同时有专人管理,
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报发包人安全部门存档。对超过使用时间、
保质时间的应及时停止使用或报废。
十二、承包人在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时,必须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
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使用,同时向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十三、承包人必须定期不定期对下属所有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培训情况必须
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十四、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以工程
开工之日起至峻工验收合格止。
十五、承包人必须建立意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各项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员工
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习。
十六、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实施,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伤亡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工程零
死亡。
第二条违约责任
承包人因施工方案或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而造成的误工、停工、返工,所产生的
一切政治、经济、名誉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98页 第三条本工程安全责任书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


发包人
签章
承包人(签章):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
合同专用章
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平刘
军郭
印红
印建
5323002006603
4101043601906
项目联系人:
陆永俊
项目联系人
马树军
联系电话:13888164859
联系电话:15136722435
签订日期:2024年11月2日
第99页 附件4
廉洁协议
甲方:楚雄师才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乙双方人员在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防止各种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经双方同意,特制
定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义务对本单位参与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活动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及
反腐倡廉教育,在重大项目招标前,应对参与投标人进行廉政谈话。甲方有权向乙方介绍
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并要求乙方在参与甲方的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
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守。
(二)甲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应当保持与乙方正当的业务往
来,不得利用参与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活动之便为集体和个人谋取私利,损害公司
及国家利益。
(三)甲方人员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回扣、礼金、好处费;禁止接
参加乙方安排的对执行公务有负面影响的宴请或其他娱乐、消费活动;禁止借婚丧嫁娶等
之机收受乙方的财物:禁止要求乙方为其本人或亲属购置或低于合理价格长期提供住房、
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等物品设施;禁止向乙方介绍家属、亲友从事与主合同标的项目有关
的物资、设备供应和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禁止要求乙方为本人或家属、亲友安排工作、
留学、旅游等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活动。
(四)甲方人员应邀参加乙方举办的会议等活动,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
禁止接受乙方礼品或馈赠。
(五)甲方在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活动中一旦发现乙方人员有不廉洁行为应立
即采取措施,并责成乙方追究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有义务对本单位参加甲方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活动的人员进行反腐
倡廉教育,应当了解甲方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规定。
第100页 (二)乙方须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利用利益输送等方式
谋取不当利益。
(三)乙方有关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禁止向甲方及甲方人员行贿、提供回扣、礼
金或其他好处费;禁止向甲方人员馈赠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禁止给甲方人员报销应由其
个人承担的费用;禁止邀请甲方人员参加对执行公务有负面影响的宴请或其他娱乐、消费
活动;禁止借婚丧嫁娶等之机向甲方人员赠送财物;禁止为甲方人员及其家属、亲友购置
或低于合理价格长期提供住房、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及其他用品等;禁止接受甲方人员介
绍的家属、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物资、设备供应或分包等交易活动;禁止为甲方人员
及其家属、亲友安排工作、留学、旅游等。
究责任。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人员违反廉洁义务,经查证属实的,甲方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甲方人员
相应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如乙方或其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二条乙方权利义务中第3款约定的,-经查实(包
括但不限于被甲方核实属实,或者被司法机关或第三人核实属实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赔偿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最高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对
乙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甲方将公开通报处理,并有权解除原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
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原合同的,乙方应按原合同与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且甲方有权拒绝其后与乙方或其关联单位开展合作。

段围猎甲方人员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列入“黑名单”,
实施严格的禁入措施。在列入“黑名单”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购。甲方并保留可能禁止其参与滇中楚雄科创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招采的权利。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被列入“黑名单”,但解除合同确实会对项目实施
产生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采取警示约谈等措施督促乙方整改;或根据合同约定采取降低
考核评价分数、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解除或终止合同等措施。
四、附则
承包合同》的附件,在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限与上述合同有效期限--
第101页 致。
(二)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伍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共同遵守
私高有限
执行。
筑第七工
21
ET

甲意:
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别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
平刘
代表人:
军郭
印红
或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印建
5323002086463
4101043601906
日期:2024年1月21日
第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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