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监理
发布时间
2025-02-07
洱源县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标段编号: GC532900202400506001001 标段名称: 洱源县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 招标人: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电子评标 中标人: 云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 综合费率报价:1.65%; 中标工期: 自监理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所有项目保修期结束及竣工验收审计结算完毕备案结束之日止 项目经理/总监: 何国勇 合同公示日期: 2025-02-07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转换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2024年20字第019号
工程名称:洱源县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程
委托人: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理人:云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4年12月23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理人(全称):云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
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洱源县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程;
2.工程地点:洱源县城区;
3.工程规模:包含建成区内涝点消除工程、排水设施完善工程和管理维护设
施完善工程,其中排水设施完善工程包括城区雨水管网完善、雨污分流改造
和行泄通道建设工程:管理维护设施主要包括排涝除险大流量便捷式潜水泵
等。治理易涝点2处,新建(改造)雨水管网27.4千米,雨水篦子810个,雨
水检查井257座,雨水沉泥井256座,新建雨水行泄通道1.8千米,排水通
道清淤603立方米,雨水管道清淤40千米配备大流量便捷式潜水泵1台,大
流量排水抢险车1辆,手抬机动泵6台,500立方米移动防汛设备2辆等;
4.项目建安工程费:11155.14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9025.10万元,
工程建设其他费1115.94万元,基本预备费1014.10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
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何国勇,身份证号码:532930197709200013,注册号:
53001423。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计算标准:综合费率1.65%;
监理服务费:工程计费基数暂定总投资:9025.10万元*综合费率1.65%
本工程监理费计费基数(建安工程费)暂定为9025.10万元,综合计费费率
为1.65%;监理服务费暂定为:壹佰肆拾捌万玖仟壹佰肆拾壹元伍角(小写¥:
1489141.5元)即:9025.10万元×1.65%=1489141.5元。本工程项目最终监理
服务费=(经审定的EPC合同总价-本项目设计费)×(中标费率)1.65%
注:支付时,中标单位须提供正式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六、期限
1.监理期限:360日历天,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取。
2.相关服务期限:
(1)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_/年_/月_/日始,至_/_年_/月/日
止。
(2)施工阶段服务期限自_/年/_月/_日始,至_/_年_/月_/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_/_年/_月_/日始,至/
年/月_/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_/年_/月_/日始,至_/年/月_/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
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2024年12月23日。
2.订立地点:洱源县。
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
设监理
监理人:云南
用工
银公司
(盖章)
(盖章)
住所:
云南省失理怡族首治州洱住所:
云南省
同专用章
宅小区
源县芷碧湖镇滨河大道
城市花园广场南区综合楼三
楼
邮政编码:
671200
邮政编码:
650032
锋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
印沛
签字)
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
严家地支行
账号:
账号:
78050154740000488
电话:
电话:
0871-64150746
传真:
传真:
0871-64150746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yngccjsl@163.com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
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
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
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
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
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
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
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
监理人的金额。
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 的金额。
,,,
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
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
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
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
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
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
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
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
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
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
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
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
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
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
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峻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峻工验收,签署峻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峻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中约定。
6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
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
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
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
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
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 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
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
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
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
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
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峻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
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
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
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
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
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
8 人无偿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
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
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
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
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
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
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
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
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
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
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
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
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
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
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
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
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
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
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10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
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
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
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
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
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
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
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
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
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
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
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
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
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
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
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
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
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
I 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
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
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
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
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
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
仍然有效。
6.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
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
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
12 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
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
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
面签收。
8.8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
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
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3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解释
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_无。
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通用条款1.2.2条。
2.监理人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监理范围包括: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工作,包括四控制、二管理、一
协调,即该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设计及施工质量、进度、
投资、安全控制、合同、资料管理、组织协调以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管理和材料检验,参与试运行、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及保修期等过程的全面监
理。
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具体工作内容按经委托人批准的监理实施细则
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工程实施过
程中的相关关系。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和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及建设部、云南省有关工
程建设和建设监理的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施工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现行有关的
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本项目正式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
(4)依法订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设备、材料供货合
同或协议。
(5)本工程的委托监理合同。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与工程相关的标准,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2.4履行职责
14 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1)对于涉及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提出建议,
并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长周
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2)监理人对承包方提出的施工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减低成本
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且及时通知承包人,同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
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长周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3)对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动权,重要协调事项应该向
委托人报告。
(4)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于不符合设
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或更换;不符合
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的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
停工整改或者返工,承包人取得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5)工程施工进度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峻工日期提前或者超出工
程承包合同的规定的工期限的签认权。
(6)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7)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包人工作不力,监理人有权提出调换有关人
员的建议。
(8)参与工程项目峻工文件材料(含竣工资料、峻工图、结算资料)的审
核工作,并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9)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以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条款提出变更
建议。
(10)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者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
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人研究处置意见,再向双方协
商确定。当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地
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仲裁机
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真实材料。
(11)安全事故、防洪抢险紧急处理权。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
15 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委托人同意。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
时间和份数:_进场后15天内提供监理规划一份。监理月报每月月底总结,下月
5号报委托人一份。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_10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
的时间和方式为:书面签认。
3.委托人义务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_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
答复。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出现违约行为的,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4.1.2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
费)赔偿金限额为监理合同金额的10%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1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支付
5.1支付货币
币种为:_人民币,比例为:无,汇率为:无。
5.3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16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 (元)
合同签订后7
支付至监理合同签订暂
首付款
446742.45
日内
定总价的30%
按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
过程付款
按月支付
当月已完成工程造价
*1.65%*60%
按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已
工程完工后7
过程付款
完成工程总造价
日内
*1.65%*90%
经工程结算审
支付至监理服务费最终
结算付款
核后7日内
审定价的100%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6.2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
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 (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
·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
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经审定的EPC合同总价-本项目设计费)×
(中标费率)
6.2.6因工程规模及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下
列方法确定:(经审定的EPC合同总价-本项目设计费)×(中标费率)
7.争议解决
7.2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人民法院_进行调解。
17 7.3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_(2)_种方式:
(1)提请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_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_/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_/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_/%。
8.6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
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9.补充条款
9.1监理服务范围、方式
9.1.1监理服务范围: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工作,包括四控制、二管理、一
协调,即该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设计及施工质量、进度、
投资、安全控制、合同、资料管理、组织协调以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管理和材料检验,参与试运行、峻工验收、结算审计及保修期等过程的全面监
理。
9.1.2监理方式: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方式。
9.2监理内容:
18 9.2.1建设监理
(1)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
(2)工程建设的进度控制;
(3)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
(4)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控制;
(5)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
(6)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管理;
(7)工程建设中的协调工作;
(8)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监理。
9.2.2设计方面
(1)熟悉设计文件内容,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原
审批意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以及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3)组织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技术交底。
(3)保管监理所用的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4)其他相关业务。
9.2.3采购方面(如有)
(1)协助发包人进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对进场的原材料、制成品、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4)其他相关业务。
9.2.4施工方面
(1)协助发包人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管理工程施工合同。
(3)督促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
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后,经发包人批准,签发开工通知。
(4)审批施工单位递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
临建工程设计及现场试验方案和试验成果。
(5)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要求等,答复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按发包人要求,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
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
19 况。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工期要求。当实施进度与计划进度发生
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发包人批准
后完成其调整。
(7)工程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控制措施,核实质量
管理文件。依据施工承包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
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工艺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
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由发包人报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对单元工程、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签证和评价。协助发包人
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8)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发包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投资计划。审查施工
单位递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签署付款意见,对
合同变更或增加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发包人。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
和谈判,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并提
出建议;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
见。
(10)组织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
纪要。
(11)主持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协助发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
各阶段验收及峻工验收,审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峻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监理合同附件要求
编制监理月报、季报、年报,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按发包人的规定整理工程
档案资料,对工程资料及档案及时进行整编,并在工程工验收时或监理服务期
结束后移交发包人。
(13)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的监理。
(14)其他相关工作。
9.2.5信息文件
(1)定期信息文件一一一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0 ●大事记。
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
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施工方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安全和环境保护。
●进度款支付情况。
●工程进展图片。
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
(2)不定期信息文件
●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发包人要求递交的其他报告。
(3)日常监理文件
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
●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4)其他文件与记录
?按工程档案管理规定要求递交的其他文件与记录。
(5)文件份数
21 ●文件报送份数:按发包人具体要求(报送文字材料时必须同时报送一份电
子文件)。
9.3文明工地
协助发包人创建施工文明工地。
22 附录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工程技术人员
2.辅助工作人员
3.其他人员
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办公用房
2.生活用房
3.试验用房
4.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23 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工程立项文件
1
开工前7天
2.工程勘察文件
1
开工前7天
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1
开工前7天
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
1
开工前7天
相关合同
5.施工许可文件
1
开工前7天
6.其他文件
若有
开工前7天
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通讯设备
2.办公设备
3.交通工具
4.检测和试验设备
24 附件一
拟派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名单
序号
职务/岗位
姓名
年龄
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证号
总监理工程师
何国勇
47
53001423
25 附件二
廉政合同格式
建设单位(甲方):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标单位(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监理
工程名称:洱源县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程
投资计划批准机关文号:
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自筹
投标形式:公开口
邀请口
直接发包口
未招标口
投标报价:1.65%
业主拦标价:1.8%
中标价:1.65%
建设工期:360日历天
建设地点:洱源县城
评标形式:综合评分口
量化评分口
合理最佳低价口
定标形式:当场口
隔日口
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
当竞争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
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对不正当竞争
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
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甲乙
双方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
甲方不得接受乙方请吃、请玩;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
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乙
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乙方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
26 不得参加乙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
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潢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
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或其他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
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索贿方单位或个人)承担。不论举报甲方或
乙方的贿赂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可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据规定
给予奖励。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人员吃、玩或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
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或物品。如有违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
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3%一5%,或者中止工程建设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乙
方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甲方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章田生同合
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
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
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
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
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是未按规定签订《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统一或者进行使用(勘查、设计、监理)违者将
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罚。
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
同》。履行《工程廉政合同》中的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等情况,甲乙双方分别在
工程建设合同中期要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作出
报告。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
代表人或分管领导从严追究责任。
27 工程峻工验收同期,甲乙双方要分别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
监察机关、部门写出执行《工程廉政合同》的情况总结和相互鉴定报告。未按规
定作出报告或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
续。
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纪检监察机关、
部门一份。
此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经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证后即生效,并由本单位的纪
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督执行。
建设局
建设单位(甲方
(公章
中标单位
地址:
地址:
中标单位法定合国专用章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锋张
印沛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中标单位项目法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单位纪检监督部门:(公章)
联系电话:
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公章)
联系电话:
2024年12月23日
28
合同附件: |
|
合同编号:2024年20字第019号
工程名称:洱源县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程
委托人: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理人:云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4年12月23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理人(全称):云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
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洱源县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程;
2.工程地点:洱源县城区;
3.工程规模:包含建成区内涝点消除工程、排水设施完善工程和管理维护设
施完善工程,其中排水设施完善工程包括城区雨水管网完善、雨污分流改造
和行泄通道建设工程:管理维护设施主要包括排涝除险大流量便捷式潜水泵
等。治理易涝点2处,新建(改造)雨水管网27.4千米,雨水篦子810个,雨
水检查井257座,雨水沉泥井256座,新建雨水行泄通道1.8千米,排水通
道清淤603立方米,雨水管道清淤40千米配备大流量便捷式潜水泵1台,大
流量排水抢险车1辆,手抬机动泵6台,500立方米移动防汛设备2辆等;
4.项目建安工程费:11155.14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9025.10万元,
工程建设其他费1115.94万元,基本预备费1014.10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
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何国勇,身份证号码:532930197709200013,注册号:
53001423。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计算标准:综合费率1.65%;
监理服务费:工程计费基数暂定总投资:9025.10万元*综合费率1.65%
本工程监理费计费基数(建安工程费)暂定为9025.10万元,综合计费费率
为1.65%;监理服务费暂定为:壹佰肆拾捌万玖仟壹佰肆拾壹元伍角(小写¥:
1489141.5元)即:9025.10万元×1.65%=1489141.5元。本工程项目最终监理
服务费=(经审定的EPC合同总价-本项目设计费)×(中标费率)1.65%
注:支付时,中标单位须提供正式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六、期限
1.监理期限:360日历天,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取。
2.相关服务期限:
(1)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_/年_/月_/日始,至_/_年_/月/日
止。
(2)施工阶段服务期限自_/年/_月/_日始,至_/_年_/月_/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_/_年/_月_/日始,至/
年/月_/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_/年_/月_/日始,至_/年/月_/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
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2024年12月23日。
2.订立地点:洱源县。
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
设监理
监理人:云南
用工
银公司
(盖章)
(盖章)
住所:
云南省失理怡族首治州洱住所:
云南省
同专用章
宅小区
源县芷碧湖镇滨河大道
城市花园广场南区综合楼三
楼
邮政编码:
671200
邮政编码:
650032
锋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
印沛
签字)
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
严家地支行
账号:
账号:
78050154740000488
电话:
电话:
0871-64150746
传真:
传真:
0871-64150746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yngccjsl@163.com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
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
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
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
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
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
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
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
监理人的金额。
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 的金额。
,,,
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
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
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
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
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
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
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
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
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
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
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
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
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
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
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峻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峻工验收,签署峻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峻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中约定。
6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
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
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
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
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
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 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
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
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
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
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
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峻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
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
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
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
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
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
8 人无偿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
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
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
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
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
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
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
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
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
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
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
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
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
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
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
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
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
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
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10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
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
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
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
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
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
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
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
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
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
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
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
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
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
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
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
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
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
I 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
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
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
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
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
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
仍然有效。
6.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
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
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
12 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
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
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
面签收。
8.8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
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
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3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解释
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_无。
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通用条款1.2.2条。
2.监理人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监理范围包括: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工作,包括四控制、二管理、一
协调,即该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设计及施工质量、进度、
投资、安全控制、合同、资料管理、组织协调以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管理和材料检验,参与试运行、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及保修期等过程的全面监
理。
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具体工作内容按经委托人批准的监理实施细则
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工程实施过
程中的相关关系。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和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及建设部、云南省有关工
程建设和建设监理的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施工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现行有关的
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本项目正式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
(4)依法订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设备、材料供货合
同或协议。
(5)本工程的委托监理合同。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与工程相关的标准,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2.4履行职责
14 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1)对于涉及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提出建议,
并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长周
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2)监理人对承包方提出的施工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减低成本
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且及时通知承包人,同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
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长周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3)对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动权,重要协调事项应该向
委托人报告。
(4)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于不符合设
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或更换;不符合
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的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
停工整改或者返工,承包人取得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5)工程施工进度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峻工日期提前或者超出工
程承包合同的规定的工期限的签认权。
(6)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7)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包人工作不力,监理人有权提出调换有关人
员的建议。
(8)参与工程项目峻工文件材料(含竣工资料、峻工图、结算资料)的审
核工作,并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9)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以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条款提出变更
建议。
(10)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者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
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人研究处置意见,再向双方协
商确定。当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地
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仲裁机
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真实材料。
(11)安全事故、防洪抢险紧急处理权。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
15 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委托人同意。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
时间和份数:_进场后15天内提供监理规划一份。监理月报每月月底总结,下月
5号报委托人一份。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_10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
的时间和方式为:书面签认。
3.委托人义务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_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
答复。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出现违约行为的,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4.1.2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
费)赔偿金限额为监理合同金额的10%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1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支付
5.1支付货币
币种为:_人民币,比例为:无,汇率为:无。
5.3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16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 (元)
合同签订后7
支付至监理合同签订暂
首付款
446742.45
日内
定总价的30%
按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
过程付款
按月支付
当月已完成工程造价
*1.65%*60%
按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已
工程完工后7
过程付款
完成工程总造价
日内
*1.65%*90%
经工程结算审
支付至监理服务费最终
结算付款
核后7日内
审定价的100%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6.2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
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 (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
·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
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经审定的EPC合同总价-本项目设计费)×
(中标费率)
6.2.6因工程规模及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下
列方法确定:(经审定的EPC合同总价-本项目设计费)×(中标费率)
7.争议解决
7.2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人民法院_进行调解。
17 7.3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_(2)_种方式:
(1)提请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_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_/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_/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_/%。
8.6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
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9.补充条款
9.1监理服务范围、方式
9.1.1监理服务范围: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工作,包括四控制、二管理、一
协调,即该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设计及施工质量、进度、
投资、安全控制、合同、资料管理、组织协调以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管理和材料检验,参与试运行、峻工验收、结算审计及保修期等过程的全面监
理。
9.1.2监理方式: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方式。
9.2监理内容:
18 9.2.1建设监理
(1)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
(2)工程建设的进度控制;
(3)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
(4)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控制;
(5)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
(6)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管理;
(7)工程建设中的协调工作;
(8)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监理。
9.2.2设计方面
(1)熟悉设计文件内容,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原
审批意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以及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3)组织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技术交底。
(3)保管监理所用的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4)其他相关业务。
9.2.3采购方面(如有)
(1)协助发包人进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对进场的原材料、制成品、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4)其他相关业务。
9.2.4施工方面
(1)协助发包人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管理工程施工合同。
(3)督促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
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后,经发包人批准,签发开工通知。
(4)审批施工单位递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
临建工程设计及现场试验方案和试验成果。
(5)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要求等,答复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按发包人要求,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
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
19 况。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工期要求。当实施进度与计划进度发生
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发包人批准
后完成其调整。
(7)工程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控制措施,核实质量
管理文件。依据施工承包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
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工艺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
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由发包人报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对单元工程、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签证和评价。协助发包人
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8)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发包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投资计划。审查施工
单位递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签署付款意见,对
合同变更或增加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发包人。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
和谈判,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并提
出建议;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
见。
(10)组织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
纪要。
(11)主持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协助发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
各阶段验收及峻工验收,审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峻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监理合同附件要求
编制监理月报、季报、年报,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按发包人的规定整理工程
档案资料,对工程资料及档案及时进行整编,并在工程工验收时或监理服务期
结束后移交发包人。
(13)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的监理。
(14)其他相关工作。
9.2.5信息文件
(1)定期信息文件一一一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0 ●大事记。
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
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施工方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安全和环境保护。
●进度款支付情况。
●工程进展图片。
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
(2)不定期信息文件
●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发包人要求递交的其他报告。
(3)日常监理文件
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
●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4)其他文件与记录
?按工程档案管理规定要求递交的其他文件与记录。
(5)文件份数
21 ●文件报送份数:按发包人具体要求(报送文字材料时必须同时报送一份电
子文件)。
9.3文明工地
协助发包人创建施工文明工地。
22 附录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工程技术人员
2.辅助工作人员
3.其他人员
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办公用房
2.生活用房
3.试验用房
4.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23 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工程立项文件
1
开工前7天
2.工程勘察文件
1
开工前7天
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1
开工前7天
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
1
开工前7天
相关合同
5.施工许可文件
1
开工前7天
6.其他文件
若有
开工前7天
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通讯设备
2.办公设备
3.交通工具
4.检测和试验设备
24 附件一
拟派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名单
序号
职务/岗位
姓名
年龄
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证号
总监理工程师
何国勇
47
53001423
25 附件二
廉政合同格式
建设单位(甲方):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标单位(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监理
工程名称:洱源县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程
投资计划批准机关文号:
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自筹
投标形式:公开口
邀请口
直接发包口
未招标口
投标报价:1.65%
业主拦标价:1.8%
中标价:1.65%
建设工期:360日历天
建设地点:洱源县城
评标形式:综合评分口
量化评分口
合理最佳低价口
定标形式:当场口
隔日口
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
当竞争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
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对不正当竞争
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
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甲乙
双方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
甲方不得接受乙方请吃、请玩;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
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乙
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乙方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
26 不得参加乙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
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潢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
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或其他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
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索贿方单位或个人)承担。不论举报甲方或
乙方的贿赂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可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据规定
给予奖励。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人员吃、玩或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
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或物品。如有违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
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3%一5%,或者中止工程建设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乙
方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甲方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章田生同合
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
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
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
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
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是未按规定签订《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统一或者进行使用(勘查、设计、监理)违者将
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罚。
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
同》。履行《工程廉政合同》中的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等情况,甲乙双方分别在
工程建设合同中期要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作出
报告。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
代表人或分管领导从严追究责任。
27 工程峻工验收同期,甲乙双方要分别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
监察机关、部门写出执行《工程廉政合同》的情况总结和相互鉴定报告。未按规
定作出报告或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
续。
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纪检监察机关、
部门一份。
此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经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证后即生效,并由本单位的纪
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督执行。
建设局
建设单位(甲方
(公章
中标单位
地址:
地址:
中标单位法定合国专用章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锋张
印沛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中标单位项目法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单位纪检监督部门:(公章)
联系电话:
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公章)
联系电话:
2024年12月23日
28
来源链接
***
本标讯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