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造价咨询
发布时间
2025-01-16
招标项目编号: | 招标项目名称: |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
招标人: | 招标方式: | ||||||
评标方式: | 中标人: | ||||||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 | 中标工期: | ||||||
项目经理/总监: | |||||||
合同公示日期: | |||||||
合同公示内容: |
合同附件: |
|
合同编号:TRGLNJQGC-2025001
FU,
住房
沾
泸水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2024年度)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三、服务期限..
四、质量标准..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七、词语定义.
八、合同订立.
九、合同生效..
十、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
1.2语言.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适用法律.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2.2提供工作条件,
2.3合理工作时限
2.4委托人代表.
2.5答复.
2.6支付.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4.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5.支付. 5.1支付货币
10
5.2支付申请
10
5.3支付酬金
10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10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0
6.1合同变更.
10
6.2合同解除.
10
6.3合同终止
7.争议解决.
7.1协商..
7.2调解,
11
7.3仲裁或诉讼
12
8.其他..
12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12
8.2奖励..
12
8.3保密
12
8.4联络
12
8.5知识产权
12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4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4
1.2语言.
14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
1.4适用法律.
14
2.委托人的义务
14
2.1提供资料
14
2.2提供工作条件
14
2.4委托人代表.
14
2.5答复..
14
3.咨询人的义务
14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14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15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15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15
4.违约责任:
15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5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15
5.支付.
15
5.1支付货币
15 5.2支付申请
16
5.3支付酬金
16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7
6.1合同变更.
17
6.2合同解除
17
7.争议解决
17
7.2调解
17
7.3仲裁或诉讼
17
8.其他..
17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17
8.2奖励.
17
8.3保密
17
8.4联络
18
8.5知识产权
18
9.补充条款..
18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人(全称):腾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
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泸水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2024年度)全过程造价
咨询服务。
2.项目地点:怒江州泸水市建成区
3.建设规模:完成六库江东江西及赖茂新区的安全隐患给水管DN150~
DN450进行更新改造22.08公里,并改造雨污混流及破损缺陷DN400~DN100排水
管道27.24公里。
4.投资金额:项目估算总投资13432.00万元
5.资金来源:上级拨款
6.建设工期或周期: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至委托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
作结束。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设计阶段:初设概算审核并出具
审核报告,审核成果符合相关规范要求;(2)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及计价文件
编制或审核,并负责对所编制的成果文件作出必要的解释与说明;(3)施工阶段全
过程造价控制(包括:①工程合同咨询;②实际工程量审核确认;③工程新增单价
审核;④对工程索赔、变更、签证进行造价审核;5工程施工进度款审核;现场
成本控制及相关报告、报表的编制;参加委托方组织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商务
谈判和洽商活动;⑧参与工程主要材料的市场调查、提供参考信息)。(4)工程
竣工结算审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并配合委托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
计及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其他服务工作,具体以采购人委托为准。 三、服务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合同签订后至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服务任务完成并配合采
购人完成审计工作,各阶段服务工作须满足业主需求时止。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_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确保计算成果的准确
性,真实性,并对提供的造价成果负终身质量责任。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服务酬金:暂估217.92万元(根据中标下浮率10%:约为196.1万元)
(大写)(¥:壹佰玖拾陆万壹任元整),最终以经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总价为计
费基数,根据投标下浮率进行结算。
2.计取方式:
(1)参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价综合(2012)66号)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范围,最终以经审计
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总价为计费基数,根据投标下浮率进行结算。
(2)在全过程各阶段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基数
按最终审定工程结算金额为基数计取。
(3)设计概算审核、预算审核、竣工结算审核阶段收费基数按送审金额为基数
计取;结合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
综合(2012)66号)文,工程工结算审核中审核差异超过核定造价5%之外的金
额计取相应成效附加费。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
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
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_202年
2.订立地点: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叁份,咨询人执叁
份。 HO:
DF
请和城
委托人(盖章):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咨询人(盖章)
设局
(云南)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云南省昆明高新区科泰
2762
路海伦中心1座1508号
忠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印德
理人:(签字或盖
理人:(签字或盖
章)
章)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腾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
(云南)有限公司怒江
分公司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怒江州分行
账电
号:
账电邮
号:
137285661123
话:
话:
0871-64180618
邮
箱:
箱:
253071469@qq.com
签订日期:22十年1月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
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
继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
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
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
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
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
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
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
的酬金。 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
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
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
时,应以中文为准。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
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
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
分。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
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
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
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与完整性负责。
2.2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
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
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
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
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2.5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
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6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
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
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
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
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
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
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
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
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
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
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
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
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
酬金。
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
印章。
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
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
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
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需要委托人
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
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
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
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
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
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
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
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
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
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
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
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
更。
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
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
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
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
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
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
过协商确定。
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
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合同解除
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0 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
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
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
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
务酬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
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
效。
6.3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
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
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
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
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
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
中约定。
8.4联络
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
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
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
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
容。
8.5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
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 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
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
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
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
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
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
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一13一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2语言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
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2)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3)其他造价相关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按照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_按
通用条款执行
2.2提供工作条件
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
无偿使用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其权限范围:监督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
完成合同内容。
2.5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_14_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
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_造价工程师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
量为_7人。
3.1.2项目负责人为:陈翔翅(项目负责人)、陈伟阳(资料员),项目负
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与投标文件一致。
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_执行通用条款_。
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咨询人向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
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
准:符合造价管理相关规定
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_14_日内
给予书面答复。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
依据为:云南省2020版计价依据及国家配套相关规定及其他造价相关文件;。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_14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4.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5.支付
5.1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_
一15— 5.2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_3_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
书。
咨询人所开票据应按委托人要求为准。
5.3支付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
金:
5.3.1正常服务酬金计算方法:参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综合(2012)66号)规定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
方式计算。
1)本工程以暂估工程造价:暂估217.92万元(根据中标下浮率10%:约为
196.1万元)(大写)(¥:壹佰玖拾陆万壹仟元整)。
2)最终的造价服务报酬=≥(以最终审定结算价×(中标费率))。
3)在合同实施期间,合同费率不随投资概算调整、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
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5.3.2本合同价款的支付原则
合同签订完毕,咨询人已按合同要求组织和落实相应造价咨询服务人员进场后
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1)签订合同并进场后,按照财政下达资金情况支付合同金额的30%预付
款,即:_58.8万元。
(2)完成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编制及审核,并提交成果文
件后,15日内支付合同费用的60%(含预付款30%)。
(3)完成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工程结算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查报
告后15日内支付合同费用的90%(含预付款30%)。
(4)依据工程竣工结算成果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项目的竣工决算审核报
告,出具决算审查报告后,15日内支付至合同费用的97%。
(5)完成配合委托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后15日内支付所有咨询费用的
余款。
(6)以上支付条款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情况及项目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双方
可进行商议调节支付,但不能超出合同金额80%。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
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_按5.3.1条执行。
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
务酬金的调整方法:按5.3.1条执行。
6.2合同解除
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
责赔偿。
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
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作及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7.争议解决
7.2调解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
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_(2)_种方式:
(1)提请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_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8.2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8.3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7—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4联络
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7日内
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地点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地点: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
电子邮
箱:
8.5知识产权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
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_委托人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_咨询人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
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9.补充条款
9.1业主发布的函件、组织召开该工程的会议、短信、电话、微信通知均具有
法律效力。
9.2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8 审核差异在核定造价5%以
内的金额不计取成效附加
不含其他交通差旅等费用
不含配合质证的
备注
费用
费
00000
0.5%
1.5%
1%
1%
1.8%
0.6%
1%
3.5%
4%
00009>X>00000
0.2%
0.8%
1.8%
1.5%
1.2%
2.3%
0.8%
1.5%
00000>X>0000
0.4%
1%
2%
2%
1.4%
2.5%
1%
2%
1000元/日至1600元/日内议定
500元/日至1000元/日内议定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
分档累计划分标准(万元)
6%
6%
12元/吨
0000>0>00000
0.6%
1.5%
2.2%
2.5%
1.5%
2.8%
1.1%
2.5%
7%
0.8%
1.6%
3%
%
1.6%
%
1.2%
%8
%8
0%8
19
0.9%
1.8%
3.2%
3.3%
1.8%
3.5%
1.5%
3.5%
10%
1%
2%
3.5%
3.5%
2%
2%
12%
10%
单独出具编制成果的造价金额
单独出具编制成果的造价金额
审核差异超过核定造价5%之外
管控项目合同结算造价金额
收费基数(x)
建设项目编
制成果金额
拦标价金额
委托审核的造价金额
实际工作日
实际工作日
的金额
鉴证成果
造价金额
计算对象
合计重量
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编制或审核
成效附加费
钢筋或指定构件明细数量计算
造价员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
基本费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
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核
工程预算编制或审核
工程造价争议鉴证
咨询项目名称
工程结算编制
峻工决算编审
计日(时)服务
工程结算审核
序号
2
3
4
6
0
=
2 中标通知书
通知书编号:LSHN-GC-2024017
招标编号:GC533300202400178001001
中标人名称:腾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
你方于2024-12-16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泸水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
目(2024年度)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名称)泸水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
(2024年度)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标段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报价(下浮率)10%
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造价行业管理规定,符合固定资
产投资管理和工程基本建设等有关规章,以及建设部、云南省政府、云南省建设厅、云
南省审计厅涉及项目造价管理、审计的有关规定、规范及标准。标准
服务期: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至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造价咨询任务完成并配合招标
人完成审计工作,各阶段造价咨询工作须满足业主需求时止。
造价负责人:陈翔翅,证书编号:建[造]11235300007360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造价行业管理规定,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
理和工程基本建设等有关规章,以及建设部、云南省政府、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审计
厅涉及项目造价管理、审计的有关规定、规范及标准。
80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到泸水市六库镇山水新城一期B区5栋与招标
和城多
人签订合同。
批住
建
特此通知!
市
局
招标代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忠张
打印日期:2024-12-26
印德
作为办理后续手续的唯一中标凭证,请妥善保管,复印无效!遗失不补!
来源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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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讯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