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设计
发布时间
2025-02-13
项目业主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招标项目编号: | 招标项目名称: |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
招标人: | 招标方式: | ||||||
评标方式: | 中标人: | ||||||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 | 中标工期: | ||||||
项目经理/总监: | |||||||
合同公示日期: | |||||||
合同公示内容: |
合同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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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临沧市临翔区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及漏损控制工
程勘察设计服务
项 目 地 点:临沧市临翔区主城区
合 同 编 号:
设计证书等级: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
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
勘察证书等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工
程测量)乙级
委 托 方:临翔城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勘 察 方:中叙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设 计 方:中叙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25 年2 月13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临翔城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叙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临沧市临翔区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及漏损控
制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临沧市临翔区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及漏损控制工程。
2.工程建设地点:临沧市临翔区主城区。
3.工程规模、特征:(1)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改造DN100~DN500 给水主管道76.25km,
改造DN25~DN63 给水支管道76.77km;立式水表改造5279 只,漏损室外消火栓改造441 座,户表
改造9799 户;(2)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压力调控、智能化建设工程:外业采集系统、漏损消火栓
智能改造、智能调压阀、三级分区建设、阀门管理系统、智能井室状态监测终端、数字孪生平台、
集中抄表系统、水锤水音监测终端、输水管线安全监测平台、智能水表改造。
二、服务内容
(1)勘察范围包括: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勘察工作,包含建设范围内实施初步勘察、详细
勘察、施工阶段补充勘察(如有),并提交通过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同时,根据招
标人要求和项目建设实际需求,承担该项目进行期间调整及变更产生的勘察任务。勘察工作符合国
家及相关地质勘察规范要求的勘察成果资料,并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协调工作及相关后续服务直至
本项目竣工验收。
(2)设计范围包括: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设计后续
服务等,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涉及的规划方案编制、云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电子报盘系统数据
的编制及云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电子报盘系统录入上报工作.......直至获得项目规划批复及工
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报批、修改等。配合招标人完成规划、设计等
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备案工作,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初步设计审批批复文件等服务工作,
编制并提供全套设计成果资料等。
三、技术质量标准
(1)勘察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勘察标准及规范,确保测量、记录、取样和试验成
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并对提交的勘察成果负终身质量责任,勘察成果必须满足本项目工
程设计及施工的要求,且出具的勘察成果文件须达到国家规范合格标准并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
1 查、备案。
(2)方案设计质量要求:方案设计符合国家、地方及现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完成
云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电子报盘系统数据的编制及云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电子报盘系统录入上
报工作,直至获得项目规划批复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初步设计质量要求:初步设计满足本项目工程设计及施工的要求,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
现行的设计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确保设计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符合项目实
际,确保设计成果资料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并对所提供的成果
文件负终身责任。
四、服务周期
(1)勘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45 日历天内完成详细勘察工作并提交通过审查机构审
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
(2)设计: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 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规划
设计方案获批后30 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审批。
五、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固定费率;
2.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勘察费(暂定价):小写:¥433557.50 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叁万叁仟伍佰伍拾柒元伍
角整(中标综合单价:113.72 元/进尺米);勘察暂估工程量为3812.50 进尺米。
勘察费结算方式:按实结算,工程量以现场实际发生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
询单位审定的实际完成工作量为准,工程勘察费=中标的全费用综合单价(113.72 元/进
尺米)×现场实际发生并经审定的工程量。
设计费(暂定价):小写:¥645053.46 元;大写:人民币陆拾肆万伍仟零伍拾叁元肆角
陆分(收费费率:0.53%)。
设计费结算方式:最终设计费结算价以政府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建安工程费为计费
基数乘以中标费率进行结算。
六、发包人代表与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刘柱伟 。
承包人勘察负责人:邱鹏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
承包人设计负责人:何伟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
承包人项目总负责人:何伟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2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
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九、违约责任
9.1 发包人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终止
或解除合同;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费用。
9.2 承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
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并取得勘察合
格证及初设批复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可由发包人
在应付勘察设计费中扣减。
3.承包人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承包人原因
产生的勘察设计 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
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
3 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4.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承包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控制值比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解
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勘察设计分包合同及本合同,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7.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
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且工期不予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
其他事故时,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
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 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8.承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1 承包人投标书承诺的拟派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更换,并且拟派人员必须跟投标
文件拟派人员一致,如果承包人擅自更换拟派人员或拟派人员跟投标文件拟派人员不一致
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5000 元/人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纠正,由此产
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8.2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可研估算的属于重大偏差,发包人有权按
本合同约定暂定合同设计费总价的20%扣减设计费作为违约金,在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十、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临翔城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六 份,发包人执 三 份、承包人执 三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临翔城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
发包人: 承包人: 中叙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 (签字) 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550140059J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500356259582Q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地 址: 地 址:
901 号 公司翠屏支行
邮政编码: 677000 邮政编码: 645350
电 话: 0883-2137580 电 话: 0831-6660877
传 真: 传 真: 0831-6660877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理工大支行
账 号: 账 号: 134098149627
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参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执行)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
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
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
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
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
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
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
利的人。
6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
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
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
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
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
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
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
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
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
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
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
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
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
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
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
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
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
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7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
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
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
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
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
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
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
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8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
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
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
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
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
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9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
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
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
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
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
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
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
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 / 或设计文件作出处
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 11 条〔工程
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
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10 3.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
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
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
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
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
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
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
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
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
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
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
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
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 7 天内,向发包人
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
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
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
11 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
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
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
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
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
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
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
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
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
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
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12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
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
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
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
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
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
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
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
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
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
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
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
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
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13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
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
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
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
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
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
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
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
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
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
进度情况。
14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
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
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 5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
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
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
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
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
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
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
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
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
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
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15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
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
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
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
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
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设
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
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
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
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
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
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
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
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
16 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
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
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
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
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
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
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
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
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
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
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
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
17 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
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
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
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
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
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
费用的,设计人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
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
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
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
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
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
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
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 主
要包括:
18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
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
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
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
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
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
于合同总价款的 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
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
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9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
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的约定及时支付尾
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结
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
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
件 7 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 / 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
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 / 或完工
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
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
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
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
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
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20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
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
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
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
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
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 发包
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
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
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
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
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
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
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
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
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 按该阶段设计
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
21 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 15 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
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15 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
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
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按本合同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
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
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
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
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
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并及
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争议
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22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
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
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
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
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
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 14.1.1 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
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
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
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23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
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
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
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
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
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
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
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
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
力。
24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签
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地方现行的相关
规范及行业标准。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详见合同协议书。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
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承包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临翔城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龙湖时代金融中心A 座2017 室;
25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姜吉顺;
承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15808714323;
承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357928972@qq.com。
1.8 保密
保密期限: / 。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1)组织管理
(1)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过程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进行监督,控制勘察设计
进度,进行中间检查,组织成果审查。
(2)发包人有权检查承包人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对承包人不能履行的,经发包人书
面催告后承包人在催告期满后仍不能履行时,发包人从承包人违约日算起,每延期一天将处
以2000 元的违约金。
(3)发包人有权检查承包人项目组的组成和人员到位情况,考核主要承包人员的工作能力,
如因人力、 能力不足致使设计不能按计划完成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
人员,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增加或替换。
2)勘察设计管理
(1)发包人有权检查承包人的勘察设计工作是否贯彻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采取有
力的措施进行控制和管理,若否,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或采取措施
。
(2)发包人有权检查承包人是否按发包人要求的进度计划及要求开展勘察设计,是否
落实了进度控制的各项措施,未达到要求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期限内按发包人要求完
成整改。
(3)发包人有权组织审查和确认各勘察、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及重大技术方案。
(4)因工程需要而增加合同范围外的工作内容时, 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刘柱伟 ;
联系电话: 13908837076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及职责如下:范围:全权处理本项目的一切事务;职
26 责:①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②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
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
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5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对承包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一般义务: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行业及地方性的相关技
术规范及规定等要求,及发包人提出的勘察设计要求进行工作,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提交
质量合格的勘察、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3.1.1 承包人 需要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承包人其他义务:
(1)按勘察、设计规范要求提供全套勘察、设计成果资料及后续施工配合服务(包括但
不限于施工现场指导及合理化建议、配合协调等相关工作)。
(2)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承诺及发包人要求成立项目组,合理配置专业人员,以满足本
工程对勘察、设计服务需要。发包人对项目组人员不满意的,理由充足情况下有权要求更
换,承包人应予以更换,且确保所更换人员水平能满足发包人要求。若更换后人员仍无法
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3)承包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应通过有效的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对勘察设计或者技
术方案进行论证、研究,严格进行投资控制。勘察设计的所有阶段性成果应包括技术经济
分析,未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方案,发包人可不予接受,不进行审查。
(4)承包人对勘察设计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对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
正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型负责,且不得侵犯第三人的相关知识产权权
益。发包人或政府部门组织及其他第三方的审查并不减少承包人的以上所有责任。
(5)承包人负有技术保密的责任与义务,对于本工程勘察设计的过程文件、科研专题、
估算文件等,承包人均应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分发要有签收。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泄露或
转让给第三方,如发生此问题,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承包人应编制设计进度计划和出图计划,以及各阶段中检查内容、时间、次数和提交
的设计文件、图纸,经发包人审核、审查、批准后执行。
(7)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安全。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均与发包方无
关,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7 (8)承包人对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和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人员
错误造成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发包
人遭受的损失。
(9)凡由于承包人的勘察设计缺陷或自身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应负责修改完善相关勘
察设计文件,由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勘察设计工期不调整。凡由于规划条件调整
引起的设计变更或由于发包人要求引起的变更,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2 项目负责人
3.2.1 设计负责人
姓 名:何伟 ;
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国家级 ;
注册证书号:CS105100068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长庆西一路36 号 ;
承包人对设计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处理本项目的一切事务。
3.2.12 勘察负责人
姓 名:邱鹏 ;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国家级 ;
注册证书号:AY195101638 ;
联系电话:13795934349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马道街20 号 ;
3.2.2 承包人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须等同或
高于原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2000 元的违约金,
并有权解除 合同或要求纠正, 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2.3 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2000 元
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8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签订合同后 2 日历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承包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
担 2000 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4 勘察、设计分包
3.4.1 勘察、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勘察、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4.2 勘察、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4.3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
3.4.4 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支付方式: / 。
5. 工程勘察、设计要求
5.1 工程勘察、设计一般要求
5.1.2.1 特殊标准或要求
(1)工程勘察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及标
准。
(2)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及标
准。
5.1.2.2 适用的技术标准
(1)工程勘察适用的技术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岩土工程
勘察报告编制标准》(CECS99:98)、《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行业及
地方现行标准及规范。
(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国家及云南省现行建设标准、验收规范。
5.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1)工程勘察文件深度规定:执行通用条款,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及标准。
(2)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执行通用条款,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及标准。
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 。
6.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与周期
29 6.1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勘察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 。
(2)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 。
6.1.2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两个工作日 。
6.3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
承包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1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
生该情形后 1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1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奖励: / 。
7.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电子版勘察、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电子版(扫描版 FDP
格式)的成果文件,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承包人应当无条件配合。
8.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 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后在 /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
送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
8.4 工程勘察、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结合项目实际进度安排。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承包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无 。
9.2 承包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30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形式:
1.勘察费:113.72 元/进尺米。
工程勘察投标报价为单位进尺米报价,该价格包括因勘察方案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或
勘察方案经发包人审定后要求进行必要的完善和修正而产生的费用增加、拆除障碍物费、
设备二次进场、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费(如有)。工程勘察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工程
勘察的机械进出场、钻孔、测试、试验、动力费、成果文件制作费及打印费、第三方审查费、
备案、后续服务费、临时设施费、施工用水费、管理费、规费税金等所有费用。全套工程勘
察成果文件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并承担任何勘察缺陷责任。
勘察费结算方式:按实结算,工程量以现场实际发生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
询单位审定的实际完成工作量为准,工程勘察费=中标的全费用综合单价×现场实际发生
并经审定的工程量。
2.设计费:建安工程费×0.53 %(费率)。
该设计费用包括承包范围规定的设计及其配套技术服务的所有费用(包括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相关费用、相关的差旅费、收集基础资料费及后续服务等全部费用)。即设计费
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全过程的费用,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其中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各项费用:
1)方案设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本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编制;
完成云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电子报盘系统数据的编制及云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电子报
盘系统录入上报工作.......直至获得项目规划批复及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资料制作、成果文件打印费、差旅费(含专家)、人工费(含
差旅、住宿、人员工资等费用)、第三方咨询评估、专家审查、报批费、管理费、合理利润、
税费等所有费用。
2.2 初步设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全套成果资料而产生的评审费、会务费、误餐费、
场地租用费、第三方咨询评估、审查费、报批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含专家)、资料收
31 集及制作费、模型建立费、资料收集及软件(使用)制作费、人工费(含派遣专业技术人员
常驻项目现场产生的差旅、住宿、人员工资等费用)、成果文件打印费、管理费、合理利润、
税费等所有费用。
设计费结算方式:最终设计费结算价以政府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建安工程费为计费
基数乘以中标费率进行结算。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 /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分别支付,单独开具发票。
(1)工程勘察费付款: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勘察方)支付工程勘察费的30%
作为预付款;取得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后,支付至工程勘察费总价款的90%;项目竣工
验收合格后,可支付至勘察费的100%;若该项目被列入审计计划,勘察方必须配合做好相
关审计工作,并严格按审计决定要求进行整改。
(2)工程设计费(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付款: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人(设
计方)支付不超过设计费的30%作为预付款;至初步设计审查通过且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
支付至设计费总价款的9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支付至设计费的 100%;若该项目被列入
审计计划,设计方必须配合做好相关审计工作,并严格按审计决定要求进行整改。
付款说明:
(1)发包人向设计人付款前,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发包
人据此付款;
(2)经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协商一致,设计人自愿授权中叙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
公司收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费。
中叙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收 款 单 位:中叙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530102MADN339B3L
开 户 银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理工大支行
32 银 行 账 号:134098149627
11. 工程勘察、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承包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勘察、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
后 1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3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承包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承包人 不需要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
格以及反映发 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
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
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3.5 承包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
人 自行承担。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违约金: / 。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勘察、设计费的违约金: / 。
14.2 承包人违约责任
14.2.1 承包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不得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
除合同,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14.2.2 承包人逾期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阶段成果资料每延期一天将处
以2000 元的违约金,延误时间超过15 天,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已完成的工作
成果归发包人所有。
承包人逾期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合同金额的30%。
14.2.3 承包人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 。
33 14.2.4 承包人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
权按本合同约定暂定合同设计费总价的 20%扣减勘察、设计费作为违约金,在应付费用中扣
减。
14.2.5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勘察设计分包合同及本合同,并承担发包人直接损失,
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14.2.6 承包人负责全过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造成施工人员、发包人师生或其他第三
方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生主管部门处罚、人员伤亡、工程事故等严重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
予支付任何费用,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
14.2.7 对于依据本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的任何
一笔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追偿。违约金不足弥补给发包人及第三方造成
的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偿。
14.2.8 若承包人违约,除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发包人为主
张权利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因维权而支
出的一切费用。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上级主管部门逾
期向发包人划拨专项资金导致工程款项无法按时支付的。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勘察、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30 天。
16.4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作勘察、设计费的期限为 20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34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 :
18.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发包人不再支
付任何费用。
18.2 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
或质量保修期届满为止。
18.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且互不承担违约责
任。
18.4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8.5 合同签署处所载的联系地址、电话为双方法律文件寄送地址,相关法律文件按该地
址寄出 3 个工作日后,即可视为已送达对方。
18.6 本合同后需附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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