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勘察
发布时间
2025-02-28
第一名
(中标成交单位)
(中标成交单位)
单位名称
投标报价(万元)
78.45
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费
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
(2025年版)
项目编号:B2S[2025]13号
项目名称: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费
采购人:第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级)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绿原国诚资产服务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64-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69-
第五章合同草案..................................-95-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108-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费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
在登陆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平台后进入“项目采购”
应用,在获取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
年2月28日11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B2S[2025]13号
2.项目名称: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费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850000.00(元)
5.最高限价:850000.00(元)
6.采购需求:该项目主要用于格库铁路(新疆段)站后工程
二师辖区勘测定界,形成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包含宗地图、勘
界图等及电子矢量数据),且配合业主方对项目建设合法性进
行判定,为项目后续工作提供测绘成果数据。
7.合同服务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完
成成果提交,配合第二师相关部门完成本项目涉及的其他相
关工作。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1 -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①财政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文
);②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
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文);③财政部、发展改革
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9]19 号文);④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
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46 号规定执行);⑤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⑥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测绘乙级及以上资
质;(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供
应商须提供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
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名单的网页截图或打印件(截图或网页打印件须自招标文件发布
- 2 - 之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从上述网站中打印并加盖公章)
。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2月18日00点00至2025年2月25日23点59分(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地点: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
https://www.zcygov.cn/)。
3.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
申请,免费获取电子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
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5年2月28日11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通过政采云平台投标供应商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文
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上传)。
五、开启
1.时间:2025年2月28日11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
入“项目采购-开评标管理-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
”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 3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响应,采用电子响应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
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
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
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兵团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兵
团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操作指南-CA证书办理操作指南或点击
链接:http://ccgp-
bingtuan.gov.cn/site/detail?parentId=189171&articleId
=CZ0bD526ZE+CHX5isJvt0w==&utm=site.site-PC-4840.633-pc-
websitegroup-secondlevelpage-
front.1.2e96d52081d811eebbd67dd2372c0b9a自行进行申领。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
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
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
客户端请至兵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bingtuan.gov.cn/)下
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
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
: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
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
弃标。
- 4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第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级)
地址:第二师铁门关市
联系方式:0996-2283678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新疆绿原国诚资产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第二师铁门关市
联系方式:15609963666
- 5 -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
盾,应以本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
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费 1 项目名称
名称:第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级)
地址:第二师铁门关市
2.2 采购人
联系人:李翔
电话:0996-2283678
名称:新疆绿原国诚资产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第二师铁门关市
2.3 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马小岚
电话:15609963666
名称:第二师财政局
2.4 监管部门 地址:第二师铁门关市
电话:0996-2922959
2.5 服务内容 该项目主要用于格库铁路(新疆段)站
- 6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后工程二师辖区勘测定界,形成勘测定
界技术报告(包含宗地图、勘界图等及
电子矢量数据),且配合业主方对项目
建设合法性进行判定,为项目后续工作
提供测绘成果数据。
3.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
求:①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
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
供应商资格条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4.1
件
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文);
②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
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8 号文);③财政部、发
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
- 7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文);④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46 号规定执行);⑤财政部、民
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⑥财政部、司法部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文)。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
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2)、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
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供应商须提
供 在 “ 信 用 中 国 ”
(www.creditchina.gov.cn )和中国政府
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上未被
- 8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的网页截图或打印件(截
图或网页打印件须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
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从上述网站
中打印并加盖公章)。
☑不接受
4.2 联合体投标
□接受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
□组织
9.1 现场考察
时间: 。
地点: 。
不组织
□组织
9.5 答疑会
时间: 。
地点: 。
2025 年2 月28 日11 时30 分(北京时
响应文件递交 间)。
10.3
备注:采购文件领取截止时间不得少于 截止时间
5 日,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 日。
1.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
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
12.1 询问
印章提交;
- 9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其他询问方式: / 。
2.时间要求: / 。
响应文件有效
15.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 期
1.金额:
☑免收
□预算金额的 / %。
□定额收取:人民币元。
2.支付方式:
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
、电汇、转账、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
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3.收取单位:/
17.1 磋商保证金 4.收取账号:/
5.退还时间:/
注意事项:
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
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
索即付条件。
2. 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磋商保
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
磋商样品递交:
☑不需要
22.1 实物样品 □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
- 10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不需要
□需要
3.样品递交要求:
递交时间: / ,
递交地点: / ,逾期提供的样品将
不予接受。
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 / ;
5. 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 / ;
6. 其他要求(如有): / 。
☑不进行
□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现场演示
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分钟。
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
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
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供
23.1 演示
应商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
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
人,演示现场提供。
响应文件递交截 截止时间:2025年2月28日11时30分(北
25 京时间)。 止时间
开启时间:2025年2月28日11时30分(北
开启时间和地
25.1 京时间)。
点
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平台
- 11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不见面开标默认解密时长:30分钟。
注:除因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响应文
解密响应文件 件无法按时解密外,响应文件未按时解
25.2
的时限 密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响应文件,响
应无效。
27.1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采购单位依法组建采购小组共3 人组
评标委员会的 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 人和专家评委2
28 组建及评审专 人。
家的确定方式 评标委员会确定方式:由采购代理机构
在第二师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
推荐成交候选
29.2 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1家 供应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
,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序
确定成交供应 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 商
应商。
1.金额:
□免收
☑合同价的10%
33.1 履约保证金 □定额收取:人民币元
2.支付方式:
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
- 12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电汇、转账、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
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3. 收取单位:
4.收取账号:
5. 退还时间:
注意事项:
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
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
索即付条件。
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
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
许分包:
☑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
34.5 合同分包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 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 其他要求:。
供应商若对文件内容质疑,须按以下要
求提出:
①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
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35.1 质疑 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
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②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
- 13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③联系部门:新疆绿原国诚资产服务有
限公司
④联系电话:15609963666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均可主动地
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采
购文件进行修改。
□不交纳。
☑交纳。
交纳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时
交纳金额:参照国家发改价格〔2011〕
534 号文计取,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
理服务费不需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38.1 代理服务费
收款单位:新疆绿原国诚资产服务有限
公司
开户银行: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
勒千城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736090100100103211
行号:313888000101
不接受接受 是否接受进口
41.1
产品
- 14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1.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0%。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中型、小型和 支持中小企业
微型企业。
政策(非专门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中型
42.2 面向中小企业
、小型和微型企业。
采购项目适 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 。
用)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
业价格扣除: / 。(允许大中型企
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适用)
包号标的名称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
标的所属行业 属行业
第1包 (参照后附
第2包42.9 《工信部联企
… 业〔2011〕300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
号》)
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所响应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
优先采购创新 目录内企业、所响应产品获得节能产品
43.5
节能环保产品 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供应商报价
给予的价格扣除。
1.有融资需求的成交人在获得政府采
购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
政府采购合同
47.1 ”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
融资政策
依据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
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 15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渠道和方式:。
2.“政采贷”融资指引:在取得政府
采购成交通知书后,可访问“兵团政采
贷融资服务平台”,查看和联系第三方
平台或者金融机构,商洽融资事项,确
定融资意向。成交人签署政府采购成交
合同后,登录“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
台”,选择意向产品进行申请,并填写
相关信息,“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
”将中标人融资申请信息推送第三方平
台、意向金融机构。
1、本项目实行网上招标,采用电子投
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
疆政采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
CA 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
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 数字证书等原
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
需要补充的其
48.1 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兵团区域电
他内容
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
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xjca.
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 自
行进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
服务热线0991-2819290;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
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
- 16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登录客户端进行采购文件的制作。在使
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
,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兵
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
bingtuan.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
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
881-7190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
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
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
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
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
供应商自动弃标。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各供应商应在本项目采
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期间,通过“信用中
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
p.gov.cn)等渠道查询主体信用记录,并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作为
注意 响应文件组成部分。
事项 1. 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
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
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
件时间为年月日,则“近三年”是指年月日至年月日。
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
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 17 -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
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基本定义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2.2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团体组织。
2.3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团体组织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
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
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2.5服务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
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
- 18 - 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
殊情况的除外。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2.6.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条件,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
规定。
2.6.2以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发布的方式依法获得了本项目的竞
争性磋商文件。
2.6.3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7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
3.资金来源
3.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
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财政性
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4.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
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
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
- 19 - 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
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4.2.2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
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
将联合体协议书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提交,该协议书对联合
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
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
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2.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
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协议书中应
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磋商合同总金额的
比例。
4.2.6联合体成交的,采购合同应由联合体各成员的合法授
权代表签字及加盖联合体各成员公章,并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
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签字或公
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
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
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 20 - 4.2.7联合体或其成员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
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须事先取得采购人书面
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磋商的全部相关规定。
4.2.8对联合体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
告”中的“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费用承担
5.1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
磋商有关的费用。
6.保密
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
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供应商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竞争性
磋商项目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竞争性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
三人外传。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
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
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竞争性磋商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
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6.3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
部门或竞争性磋商的有关人员披露。
- 21 - 6.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
7.语言文字
7.1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
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
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
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
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
承担。
8.计量单位
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
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
目现场考察。
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 22 - 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
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
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
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9.6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未参加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
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磋商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
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10.电子标说明
10.1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兵团政府
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
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在政采云平台上注册供应商账
号。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前还需申领CA证书并绑定帐号。供应商
应充分考虑完成平台注册、申领CA证书等所需的时间。潜在供
应商领取文件须提前完成注册、CA证书和电子签章申领和绑定
、下载投标客户端。因未办理CA数字证书、CA证书故障、操作
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入驻登记”—“立即登记”进行自助注
册绑定。
- 23 - 10.2供应商将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
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
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
作系统。供应商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招
投标客户端下载”下载相关客户端,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
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
10.3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
政采云平台上传完成。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响应文
件,不予受理。
10.4供应商在磋商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及浏览器,磋商时请
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
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因自身原因
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5 如遇“ 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
https://www.zcygov.cn/)”电子交易规则调整,以最新要求为准
。
10.6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响应可
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
题,可按照“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的联系方式咨询相关人
员。
10.7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磋商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
- 24 - 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
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
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
在政采云平台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
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
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
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磋商文件
11.磋商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草案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2.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提出后,请供应商及时通过交易平
台“答疑文件下载”栏目查看答疑文件或澄清文件。必要时,
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如召开,答疑会安
- 25 - 排另行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
答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
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
题的来源)。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疑问或要求
澄清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对在“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中“提出询问的时间要求”之后就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提
出的疑问及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12.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
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具有约束力。
1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当面交接、邮寄、传
真或电子邮件、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发给所有领取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对磋商文件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
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4“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政府
采购云平台发布的公告。
- 26 - 12.5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
,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澄清、修改文件,将作
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供应商
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上述文件。同时,采
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2.6采购代理机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澄清、修改在平
台内进行披露,请供应商及时关注并获取相关资料。因登记有
误、线路故障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供应商未及时获取的
,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且有关的磋商活动继续
有效地进行。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进行其他答复
等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三)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
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的相关内容。
13.2供应商应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
响应内容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
一部分。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3.3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说明,供
应商对同一项目响应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响应方案。
- 27 - 14.磋商报价
14.1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磋商报价包括磋
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
和最后报价,且均不得超过“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
的最高限价或者预算金额,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
14.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
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
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
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
效文件。
14.3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
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只要投报了一
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
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本次招标全
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等的费用
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
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
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4.4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 28 - 14.5供应商须严格按照分项报价表规定的内容填写服务单价
以及其他事项。供应商应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供应商的管理水平、供应商的方案
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
的报价。报价应合理,并包含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
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供应商
提交的响应报价中。
14.6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
中。
14.7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
被视为无效文件。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不接受可选择或可
调整的磋商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磋商方案和
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磋商而被拒绝。
14.8供应商对磋商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响应文件中显著处注明
。
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
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4.9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14.10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
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29 - 14.11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磋商
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5.响应文件有效期
15.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
,其响应无效。
15.2响应文件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
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
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15.3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
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
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
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5.4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
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但其提
交的磋商保证金可予以退还。
16.响应文件的编制
- 30 - 16.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
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可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16.2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
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
。
16.3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
件须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
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
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16.4响应文件须严格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
式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
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
”等明确的回答文字。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
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16.5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
实信用的磋商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
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
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
,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
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
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披
- 31 - 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
,则评审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审时予以处理,将可能导致
响应无效。
16.6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
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
一步审查的要求。
16.7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
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
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
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6.8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
16.8.1电子响应文件需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制作编制
。响应文件制作时,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竞争
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响应文件目录和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
清晰、内容完整。
16.8.2电子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
的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响应文件与竞
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成交结果时,责任由供
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
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该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响应
文件,其响应无效。
- 32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7.磋商保证金
17.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
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
17.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
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的,其响应无效。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文件有效期。
17.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
商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
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支付原件扫描后作为响应文件
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一起上传。由于到账时间晚于响应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
的,其响应无效。
17.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
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
约束力。
- 33 - 17.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
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
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7.6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
件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
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
除外。
17.7终止磋商的项目已经收取磋商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
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
息。
17.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
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17.8.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8.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8.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
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 34 - 17.8.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
串通的;
17.8.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9如开启时供应商对本单位磋商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义,
供应商应在开启结束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
情况。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后出具书面材料予以答复。
17.10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
策功能,鼓励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现金缴纳磋商保证金,
在线完成保函的申请、审核、开票、出函等环节,供应商企业
注意区分办理保函类型,并确认响应文件有效期,如采用政采
云电子保函,可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顶部通栏“信用融
资”或者“兵团政府采购网”首页“政采贷|电子保函”快捷
模块查看:
直达链接(电子保函):
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xinjiang?utm=site.s
ite-PC-4838.1473-pc-wsg-customFloatWindow-
front.1.b9d627301e6311efb796b33a13fe0d0a
金融服务支撑热线:0991-2661159
18.响应文件的加密
18.1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
,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 35 - 18.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
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
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
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
18.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网
(http://ccgp-bingtuan.gov.cn/)的”政采云登录入口”登录后
,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为.jmbs后缀格式)上传到对应项目的
指定位置,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请于响应文件递
交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
18.5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加密并上传,采购代理机构对
响应文件的误投、无法解密、传输错误等问题概不负责。对由
此造成无法正常开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并退回供应商。
18.6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启方式,无需提供电子响应文件U
盘。
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
19.1供应商应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
19.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竞争性
磋商公告”。
- 36 - 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
响,尽量避开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
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投标文件
上传)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
19.4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
应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
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0.拒收
20.1超过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
的响应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供应商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
交截止时间之前,可在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上随时撤
回已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将修改好的电子响应文件在响应文
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到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的
指定位置。
22.实物样品
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
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方法及
标准”。
- 37 - 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要求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
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磋商文
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项目演示
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
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
审方法及标准”
(五)响应文件开启
24.响应文件开启
24.1供应商应按照“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要求参与
开启。
25.开启时间和地点
25.1开启时间和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
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
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
(2)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电
- 38 - 子交易云平台的“政采云远程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
作。
25.2响应文件开启: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
启动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
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原因
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
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
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
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
的,应在开启会议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对供应商授权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
理。
25.5供应商未参加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六)资格审查
26.资格审查及审查主体
26.1开启结束后,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磋商文
件的规定,依法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
备磋商资格。
- 39 - 26.2资格审查按“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的规定进行。
26.3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
资格审查错误进行及时纠正并记录。
26.4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审。
(七)项目评审
27.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7.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
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
商的评审方法。
本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
27.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要
求提前准备好磋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
通。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
统“开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
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
28.磋商小组
- 40 - 28.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
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8.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磋商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磋商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磋商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
(4)与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
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磋商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
行的关系。
29.评审
29.1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的规定对响应
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
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29.2磋商小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成交候选人数
量在评审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
- 41 - 29.3开启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
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以及确定成交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
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29.4在确定成交人之前,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
、比较和评审时对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
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29.5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29.5.1电子开启、评审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或无法正常评审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出现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
常使用。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启的暂停开启。已在系统内开启
、评审的立即停止。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
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 42 - 29.5.2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均无法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时,
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开启现场直接导入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前递交的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开启、评审。
29.6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9.6.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
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
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供应商被拒绝或该供应商
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应商依序替
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八)成交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成交结果公告
3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
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随成交
结果同时公告。
31.2成交人为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其“中小
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 43 - 32.成交通知书
32.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九)签订合同
33.履约保证金
3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
提交履约保证金。
33.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34.签订合同
34.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
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
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
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
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成交人无正当
理由拒签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人还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 44 - 34.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
〕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
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
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
购活动。
34.3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
,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协议。
34.4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4.5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
,其响应无效。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
应商可以依法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
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
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成交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
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政
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34.6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
、工程或者服
- 45 - 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
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
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4.7采购人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采云平台备
案公示。
(十)质疑和投诉
35.质疑
35.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评审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
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5.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
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5.3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
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
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5.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
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46 -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
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
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
效期限内提交。
35.6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投诉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提
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 47 - 35.7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36.质疑答复
3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
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6.2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包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
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6.3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7.投诉
- 48 - 37.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
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
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
诉。
37.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
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
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 49 - 37.3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
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7.4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
38.收取方式和标准
38.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
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十二)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
39.无效响应
39.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
效情形的,做无效响应处理。
40.终止采购活动
4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
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50 -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
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
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40.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
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
部门。
(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
41.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
41.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
购本国货物、
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
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
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41.2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
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 51 - 41.3若采购需求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
响应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41.4若采购需求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响
应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
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
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
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
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
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
〕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2.2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
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
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需享
受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按本磋商
- 52 - 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
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
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磋商公告
中明确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
资格要求文件,供应商参与磋商须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声明函”等作为资格证明文件。
42.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
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3.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
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42.3.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
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42.3.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
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
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
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 53 - 42.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
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
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
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
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
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
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
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7.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42.7.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7.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
- 54 - 42.7.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
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
资标准的工资;
42.7.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
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
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7.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42.9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
42.10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审
方法及标准”。
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
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 55 - 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
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
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
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
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
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9〕19号)的规定。
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
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
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
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
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
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
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
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如涉及)。
43.5供应商所报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
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
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
- 56 - 型号与所报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
品的,已作为响应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未提
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创新产品范围的
,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相关规定在评审时给予价
格评审优惠,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第四章评审
方法及标准”。
44.正版软件
44.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
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
,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
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
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
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
产品,否则响应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
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
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
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
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
、公布并适时调整。
- 57 - 44.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
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
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
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
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
知》(财预〔2010〕536号)。
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5.1本项目中如涉及网络关键设备或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
应严格执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财政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1号《关于调
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2023年第2号《关于调整<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
用产品目录>的公告》等相关文件要求,所投标(响应)设备或
产品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已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
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二是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采购人、中标(成交)
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网络安全要求的条款
。
- 58 - 45.2本项目中如涉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等市场准入
类资质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人、中
标(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市场准入类资
质要求的条款。
46.采购需求标准
46.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
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
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
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3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
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
- 59 - 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29号)
,本项目如涉及台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
采购需求”。
46.4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便携式计算机政
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
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0号),本项目如涉及便携
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5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
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
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一体式计
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
31号),本项目如涉及一体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
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6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
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
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
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2号),本项目
如涉及工作站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 60 - 46.7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
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
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3号
),本项目如涉及通用服务器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
目采购需求”。
46.8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
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
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4号),
本项目如涉及操作系统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
需求”。
46.9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
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
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
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5号),本项目
如涉及数据库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 61 - 46.10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
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
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
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4〕113号),本项
目如涉及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
需求”。
(十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7.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7.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五)其他
4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8.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9.适用法律
4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 62 - 49.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0.解释权
50.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所有
- 63 -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费
2.服务地点:第二师塔里木垦区相关团场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 日历天内完成成果提交,
配合第二师相关部门完成本项目涉及的其他相关工作。如遇重
大政策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二、 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
该项目主要用于格库铁路(新疆段)站后工程二师辖区勘
测定界,形成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包含宗地图、勘界图等及电
子矢量数据),且配合业主方对项目建设合法性进行判定,为
项目后续工作提供测绘成果数据。
此项服务对于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专业性至
关重要,更是保护土地使用权益与规范土地使用管理的基石。
按照勘测定界规定的相关工作内容和要求,完成项目所需
的野外数据采集、数据初步整理等辅助工作,收集建设项目相
关基础文件、土地权属数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等其他资料,
根据用地红线范围,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等工作。
- 64 - 1.测绘范围
对格库铁路(新疆段)站后工程二师辖区勘测定界。
2.工作内容
(1)土地勘测定界服务;
(2)所涉的及用地基础资料收集;
(3)其他相关的测绘服务;
(4)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5)配合第二师相关部门完成本项目涉及的其他相关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外业范围确认,相关信息核实等。
3.执行技术标准
(1)《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2;
(3)《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4)《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6)《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
359 号);
(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
1992;
- 65 -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9)《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10)《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CJJ/T 73-2010;
(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CH/T 2009-2010;
(1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
国土籍字第26 号发布);
(13)《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14)《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15)《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6) 自治区和兵团发布的其他相关技术文件。
注:如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新的规范要求等,以新规执
行。
5.坐标及高程基准
本项目所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为2000 大地坐标系,高程系
统为 1985 国家高程基准。数据标准必须符合现行信息数据库
的要求。
6.提供的技术成果资料
(1)成果资料: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报告,地块坐标文
- 66 - 本文件,土地权属汇总表、权籍调查表等,所提交的成果资料
须符合自然资源部门要求。
(2)成果要求成果须符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并执行
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等;服务工作必须科学、
客观、公正。
7.服务保障要求
(1)服务保障:为保证本次测绘工作顺利进行,供应商应
为本次测绘任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及测绘设备,为本次测绘任务
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2)类似项目案例经验投标供应商应具备完成类似项目案
例的成功经验,可从以往案例中汲取经验,为本项目实施提供
有效的技术保障,从技术层面增强测绘工作的开展。
8.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
(1)项目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的理解,技术路
线及工作内容等方面。
(2)项目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机构图、工作职
能组织运行图、内部管理的职责分工、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办
法等五个方面。
(3)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保证体系、质量
- 67 - 控制要求、质量检查的具体方法、质量管控措施等四个方面。
(4)工期保障措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进度安排、工期
进度保障措施、工期安排计划等三个方面。
(5)保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制度、安全保密措施等二
个方面。
9.后续服务方案的编制要求
后续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服务人员配置、服务保障措施、
后续服务响应等三个方面。
10.其他要求
对有关涉密的图件等有保密要求的各种介质,供应商应当
负有保密责任,必要时应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
- 68 -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
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
,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
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
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成交
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和符
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2.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
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
新开展采购活动。
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
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要求,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
- 69 - 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
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响应文件澄清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
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
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
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
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
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
附身份证明。
(三)磋商程序
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审成交的标准等
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第一轮磋商
1.1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
,并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 70 - 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
需求、质量和服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
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
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
格和其他信息。
1.3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
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
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
购人代表确认。
1.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
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将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
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
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
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2.多轮磋商
2.1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
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
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
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
- 71 - 2.3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
3.最后报价
3.1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
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
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
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
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
3.2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
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
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
报价。
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
的,视同退出磋商。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
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 72 -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
算结果为准;
(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
正;
(5)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
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
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3.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
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可予以退
还。
4.商务技术评审
4.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
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报价评审
5.1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
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
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
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
应当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
- 73 - 5.1.1供应商应根据答疑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和成本
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磋商小组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对此报价的
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佐证此报价的服务质量和具有诚信履约
能力,予以通过审查;
5.1.2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
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主营业务
成本、税收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
成事项详细陈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
加盖公章;
5.1.3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
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有可能影响服务
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1.4供应商也可以有预见性地准备好上述要求的书面说明和
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5.2价格扣除: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
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
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
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
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按照本竞争
- 74 - 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
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
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
狱企业证明文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
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
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
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
扣除优惠政策。
(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
区分。
(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6)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
减的优惠政策。
5.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
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
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75 -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
价。计算方法详见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
6.计分办法及复核
6.1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
得分应当为商务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
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6.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
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
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1)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
(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6.3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
得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
6.4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
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
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
- 76 - 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
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
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6.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
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7.评审报告
7.1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市场竞争不
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
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
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
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
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
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依据
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
7.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
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
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
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
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 77 - 8.响应无效的情形
8.1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响应事宜
;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
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转出;
(7)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地
址等)或使用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
无效的情形。
8.2磋商小组应当审查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对竞争性磋
商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
响应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
- 78 - 8.3供应商不得误导、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活动,否则其响应
无效。
9.停止评审的情形
9.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
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9.2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
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
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
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
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评审其他要求
【可根据项目的情况增加上述内容中未包含的要求】
- 79 - 四、评审标准
(一)资格审查表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格式要
求
满足《政
1 府采购法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十 ”
二条规定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提供证
营业执 明文件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
1- 照等证明 的电子 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
1 文件 件或电 件;
子证照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
身份证明。
格式见 供应商信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兵
1-2 《第六 用承诺 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章响应
- 80 - 文件格
式》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
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
www.ccgp.gov.cn);
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 无须供
后、资格审查阶段对供应商信用记录 应商提
的实际查询时间; 供,由
供应商信 采购人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
1-3 用记录查 或采购 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
询 代理机 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构查询 ;
。 信用记录的使用原则:经认定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供应商,其磋商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
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法律、行
1-4 政法规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定的其他
条件
- 81 - 落实政
府采购
2 政策需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满足的 ”
资格要求
中小企 2-1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业政策 ”
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
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
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
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
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如竞争性磋商文件允许以联合体形
式参加或者允许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
中小企 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 格式见
2- 业证明文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 《第六
1-1 件 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 章响应
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文件格
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式》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
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
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
- 82 - 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
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拟分包 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 格式见
情况说 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 《第六
2- 明及分 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章响应
1-2 包意向协 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 文件格
议书 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 式》
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
本项目 3 如有,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的特定资
格要求
- 83 - 备注:
1.供应商须按上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响应文件中
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网页截图。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
,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
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2.信用信息核查
2.1资格审查阶段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
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
良信用信息。
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
响应无效,不得进入下一项评审
- 84 - (二)符合性审查表
审查结果
审查项名
序号 审查内容 符 称 不符合
合
响应文
1 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件签署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中标注“★”
实质性要
2 号的实质性条款(或指标)要求的,
求
具体详见“实质性响应一览表”
磋商响
供应商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
应性报 3
最高限价或者预算金额的
价
服务内容对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全部作出响 4 应。
服务期限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5
磋商文件规定应当缴纳的,供应商按 磋商保证
6
磋商文件的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金
- 85 - 评审期间,供应商按磋商小组的要求提
响应文件
交经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更
的澄清、
7 正且澄清、说明、更正未超出响应文
说明、补
件范围或未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
正
容
供应商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
影响评 商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未施加影响,无有
8
审 碍公平、公正行为的
附加条 响应文件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
9
件 条件的
其他无 未出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磋商
10
效情形 文件规定属于响应无效的其他情形。
- 86 - 符合性检查-附表
实质性响应一览表
(供应商须对本附表所有内容逐条响应且无负偏离,否则响应
无效)
供应商响应
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响应内容
序号 文件具体响 备注
实质性要求 磋商文件中的规定 应内容
【供应商在
此处填写响 1 响应文件有效期(磋商文件关于响应
应文件的相 文件有效期的规定)
关内容】
【根据项目需
2 要自行填列及
编制】
3 ……
4 ……
5 ……
- 87 - 6 ……
7 ……
……
注:“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中的内容为参考,可根据项目
情况自行设置。
- 88 - (三)评分标准
注:以下评标分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自行设置。
评标项目评标分项分值 子项目及分值
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值,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基准值的得满分,投
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10。有效投标报价为通过资格审查和
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注:评标委员
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
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
价格评审 10
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 投标报价
(10分) 分
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
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
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
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备注:符合供应商须知中价格扣除规
定的,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
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评审。
供应商202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
商务评审 类似业绩 时间为准)承接的类似业绩,每提供一
8分(35分) 个得2分,最高得8分,【证明材料:须
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扫描件,不
- 89 - 提供或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得分。
】
1、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具有测绘工程类相关高级工
程师证书,得4分。
2、项目组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
人员配置9分 项目成员具有测绘工程类中高级工程师
证书的,每人得1分,最多得5分。
项目组成员同一人员不重复累计分,得
分高者优先计入。
企业综合实力及投入能力,能够投入本 实施能力
项目测绘设备每一套得4分,最高得12 、质量控
18分 分,技术人员数量每2人得2分,最高得6 制及保障
分。 措施
具有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成果保密制度
的得4分,无档案档案管理制度和成果保
密制度的不得分。 档案和保
10分 投入的项目成员中具有保密管理人员1人 密管理
技术部分
得3分,增加1人得3分,满分6分。(保
(55分)
密管理人员须具有相关证书)
单位组织机构齐全、项目实施过程及成果
质量自检自查等各项制度健全、全程监管 项目管理15分
程序、应急方案、工作责任明确,每一项
- 90 - 得3分,最高得15分。
据本项目特点,有可行的土地勘测定界服
务方案(应包含服务流程和工作要点、难
点及解决措施,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职责分
配,具体工作描述、工作时间流程图等)
,全部满足且服务方案得满分20分,每有
一处漏项的扣4分,每有一处缺陷的扣2分
,扣完为止。注:以上有缺陷是指,①只
有单纯的文件描述,前后内容无法连贯,服务方案20分
内容脱离了实际情况,不具备实施的可能
性;②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前后内容互相
矛盾,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③内容
不满足项目要求、与本项目无关或与本项
目不匹配、项目涉及的名称、地点不一致
;④不符合采购项目相关的规范及标准任
一情形等。
提供7x24小时服务热线;在接到采购人通
知后服务随时响应,得5分,没有不得分
。
若运用通讯工具不能解决问题,承诺到达后期服务10分
场予以解决的时间在4小时以内,得5分;
承诺到达场予以解决的时间在4-12小时
,得3分;承诺到达场予以解决的时间在
- 91 - 12-24小时,得1分;超过24小时的不得
分。
100
合计
分
- 92 - 第五章合同草案
【此合同仅供招标使用,具体以双方实际签订为主】
- 93 - 合同登记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费
招标编号:
项目地点:第二师铁门关市团场
委托方(甲方): 第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二师铁门关市
- 94 -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服务
项目进行技术服务,并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
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招标结果规
定,达成如下协议,签署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测绘范围及工作内容
测绘范围:格库铁路(新疆段)站后工程二师辖区勘测
定界,形成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包含宗地图、勘界图等及电
子矢量数据),且配合业主方对项目建设合法性进行判定,
为项目后续工作提供测绘成果数据。
工作内容:1.遵循国家《土地勘测定界规程》《地籍调
查规程》完成现地调查测绘,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
界址位置、绘制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完成面积量
算与汇总、编绘勘测定界图、编制并提交《土地勘测定界技
术报告》。2.配合第二师相关部门完成本项目涉及的其他相
关工作,包括外业范围确认,相关信息核实等,如遇重大政
策及范围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人民币
(含税)。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无须缴纳
第四条、转包或分包
- 95 - 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完成,不得全部或
部分转包他人;
2.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转包、分包行为,甲方有
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项目其他要求
(1)土地勘测定界服务;
(2)所涉用地基础资料收集;
(3)其他相关的测绘服务;
(4)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5)配合第二师相关部门完成本项目涉及的其他相关
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外业范围确认,相关信息核实等。
第六条、服务标准
1.乙方保证本合同中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际或国家
或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
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质量标准的,按照通
常标准或者符合本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2.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本合同和招投标文件以
及承诺中所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对其提交的涉及项目的所有内容、文件、成果可
能导致的侵权指控负责,保证不伤害甲方的利益。在法律范
围内,如果出现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纠纷和产生的一切费用,
甲方概不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后果
,并负责赔偿。
2.如甲方使用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内容、文件、成果
)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 96 - 第八条、服务时间
1.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完成成果
提交,配合第二师相关部门完成本项目涉及的其他相关工作
。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照上级要求对工作内容做相应调整,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服务地点:第二师铁门关市团场
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乙方按期提交成果通过验收
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
税发票。
第九条、验收
1.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
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项目合同约定标
准进行验收,验收人员由第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中铁
库尔勒铁路建设指挥部相关人员组成;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
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
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
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2.本项目成果和内容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规定以及
采购人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其他未尽事宜,采购人将严格
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
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文
件要求、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及合同承诺的内容进行
验收。
3.验收结果合格的,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出具合格意见
或会签后,验收结果不合格的,由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要求
- 97 - 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第十条、售后服务
1.乙方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详细的服务计划。
2.此项目要求提供多样化技术支持服务,处理出现的各
种问题和故障,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
3.乙方须对合同项目提供至少一年的免费技术服务和售
后质量保证期。同时,乙方设有技术咨询和服务的技术专员
。
第十一条、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包括完成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材料费、人员费用、管理费用、税费、交通住宿费、专家审
查费等(包含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般风险、责任和义
务等所产生的费用)一切费用。
第十二条、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按照有关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对项目
实施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2.乙方保证所供服务完全符合采购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质
量要求。
3.如果服务的质量与采购文件要求及合同不符,甲方可
以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若乙方未能弥补缺陷,甲方
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
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4.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
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未付
- 98 - 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
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5.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如乙方项
目实施人员在项目实施中造成己方或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
损失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6.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
人的监督。在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争端,供应商与采购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
成的,任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7.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在服务期限期内发生问题 ,乙
方应负责免费提供后续服务。对达不到要求者,根据实际情
况 ,经双方协商 ,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 重做: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 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 解除合同。
8.在服务期内 ,乙方应对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
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十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按照有关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对项目
实施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2.按时根据任务要求和技术标准完成本合同委托的所有
工作内容并向甲方交付其完成的合格的成果资料。
3.根据响应文件的承诺向甲方委派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
术人员。乙方委派* * *为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联系人及
时向甲方项目联系人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和协办有关事宜,并
- 99 - 负责办理项目合同的收款手续。
4.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
勤奋的工作。
5.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
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等,不得以任何形
式侵害甲方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应当主要负责项目的所有外部关系的联系与协调,为
乙方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2.应当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
关资料。
3.应当按预定的时间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
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4.甲方指定 负责为项目联系人,甲方项目联系人及
时向乙方项目联系人通报项目相关情况和协办有关事宜,并
负责项目合同款的及时支付。
5.有与乙方订立补充合同的签订权。
6.乙方提交的全部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数据、影
像)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六条、违约处理
1.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采购文件、承诺及合同
- 100 - 之要求,则必须无条件返工,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
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时期擅自更换响应文
件中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必须确保技术人员的水平与响
应文件一致,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发生违约情况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5日内仍不纠正的,甲方有
权解除合同。
4.乙方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甲
方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
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撤换。逾
期不撤换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千
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仍未撤换的,甲方有权解除
合同。
5.如乙方提交的成果达不到相关质量要求或未按甲方时
间进度安排完成成果,甲方有权扣除合同支付金额并解除合
同。
6.其他违约情形
(1)成果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乙方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分包
;
(3)乙方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
(4)乙方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如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 101 - 7.合同解除的,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并承担本合
同总价款30%的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当
全额赔偿(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维护己方合法权益而
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保
险费、鉴定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交通食宿等费用)。
解除通知自送达乙方时本合同解除。
第十七条、成果文件错误责任
1.乙方对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
补救措施外,还应全额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免收损失
部分的服务费,并承担其他后果。
2.成果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
或其他缺陷,无论乙方是否通过了甲方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
,乙方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项目问题进行改正
。
3.因乙方原因造成成果文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期间所产
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造成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乙方应
按照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情形承担违约责任。
4.因甲方原因造成成果文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采取补
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费用增
加和(或)服务期限延误由甲方承担。
5.在本采购文件中没有提及的与本项目履约切实相关的
事宜, 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时另行约定(约定
的内容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 102 -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
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
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
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
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
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4.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双
方履行合同、解决争议时接收其他商业文件信函或法院、仲
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
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仲裁或法院诉讼一审、二审、再审至案件
执行终结时止。一方向他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双方约定
的通讯方式发送。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变更应于3日内及时书
面通知他方。否则视为未变更,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未通知一
方自行承担。
- 103 - 5.本合同应当面签。如本合同系乙方法定代表人之外的
人签署的,应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
各执叁份。
- 104 - 甲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
地址:新疆铁门关市德爱路第二师铁门关市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
中心四楼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105 -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 106 - 封面:
响 应 文 件 资格证明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 应 商:
年 月 日
- 107 -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证明文件
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
业执照”;
2、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3、供应商为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
“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4、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
业执照”;
5、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108 - (二)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
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09 - 二、我单位(本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如果本公司(本人)有幸中标(成交),在合同签订之
前,采购单位有权要求本公司(本人)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原件
进行核验。
四、我单位(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
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按照规定将违背承诺行为作为
失信行为记录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
谋取中标、成交”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七十九条规
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
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 110 - 二、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联合体协议书
(以联合体形式磋商响应的,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
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磋商响应的,
则不需要提供)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
应商的身份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磋商。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
,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
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
表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响应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相应等均对联合投
标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磋商响应中,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1)承担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负责的工作
和义务为:;
(联合体成员2)承担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负责的工作
和义务为:;
……
- 111 - 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全部服务及包含的货物由小
微企业制造,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未预
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
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
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按评审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
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竞争性
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
联合体协议书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
要求填写。)
五、如果成交,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磋商响应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
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
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 112 -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
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4、其他:……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若未成交,自本响应文件有
效期结束后自行失效;若成交,自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之后自行
失效。
6、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份;副本一式份,
联合体成员各执份。
联合体成员1名称(公章):联合体成员2名称(公章):
……
日期:年月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 113 - 三、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
分包意向协议书
(成交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采
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供应商成交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
则不需要提供。)
(供应商名称)若成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的成交供应商,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名
称)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书。
一、分包标的及数量
(供应商名称)将 XX 工作内容 分包给(分包供应商 1
名称),(分包供应商1名称),具备承担XX工作内容相应资质
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二、分包供应商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分包供应商X,……)提供的服务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
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
包,允许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书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
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
- 114 - 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
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
到%。(要求合同分包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
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分包意向协
议书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
三、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供应商名称(公章):
分包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 115 -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1、节能产品
属强制采
设备名 制造商 单价( 总价(
序号 品牌型号数量 购或优先
称 名称 万元) 万元)
采购
1
2
3 ……
2、环保产品
设备名 制造商 单价(万 总价(万元
序号 品牌型号 数量
称 名称 元) )
1
2
3 ……
- 116 - 特别说明:供应商应将所投产品中节能、环保产品分别列入
上表中,并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未填写本表或未提供有效认证证书的不给予价格
扣除。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
- 117 -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此函可放于此处,否则,应后置于“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
体)参加(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
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
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费,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
;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
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
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67-- 118 -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
说明:1.重要提示: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函附件1关于“中
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及提交要求,否则,因填写或提交
等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须自行承担。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
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67-- 119 - 附件1
(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
“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单位名称”应填写采购人名称。
2.“项目名称”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对
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
分包内容;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
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
3.“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细化载明的采购标的名称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
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
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
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
4.“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
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
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
持一致。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
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
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
- 120 - 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
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
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
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承担部分采购标
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
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5.“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
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
写分包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
应填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
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6.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营业收
入指标以上年度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
可不填报。
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部分,供应商应依据企业
上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
- 121 -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判断“中小企业
声明函”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
属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
8.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
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
,按照企业从事的主要活动确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情况填报,并应确保在争议
纠纷处理时,可提供相关数据的来源依据。
(二)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交要求
1.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
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的相关信息,如对
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
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2.鼓励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一并提供对货物制造商、服
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相关信息的核实核验情况以及其他佐证
材料。
3.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按采购文件所属
行业划型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
- 1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将处以采购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
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3 - 附件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
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
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
点制定。
- 124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
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
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
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 125 -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 126 - 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 127 -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
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
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
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128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
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
,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
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
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
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
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
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
- 129 - 附件3:
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5〕30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
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
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
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
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1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5年9月28日
- 131 - 附件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
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
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
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
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
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
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
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
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
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
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 132 - 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
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
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
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
为大型企业。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
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 133 - (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
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
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
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
构。资产总额
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
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
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
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 134 - 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
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
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
评估和调整。
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
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
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
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135 - 附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类别 类型 资产总额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货币
银行业存款
银行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类金融机构
服务
微型 50亿元以下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货币 银行业非存
金融 款类金融机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非货
服务 构
微型 50亿元以下 币银
行服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贷款公司、
务
小额贷款公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司及典当行微型 50亿元以下
中型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资本市场 证券业金融
小型 10亿元(含)至100亿元
服务 机构
微型 10亿元以下
保险业 保险业金融中型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76-- 136 - 机构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金融 中型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信托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与管 信托公司
理服
微型 20亿元以下
务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其他 控股
金融控股公
金融 公司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司
业 服务
微型 50亿元以下
其他 除贷款公司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未包 、小额贷款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括的 公司、典当
金融 行以外的其
微型 50亿元以下
业 他金融机构
-76-- 137 - (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如
下】。
监狱企业证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
,本公司为监狱企业。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盖章):
日期:年月日
- 138 -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
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具体情
况如下:
1. (标的名称),承接单位为(企业名称),属于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
2.(标的名称),承接单位为(企业名称),属于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
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 139 - 说明:1、服务应当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承接且使用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商号或注册商标(与代理商
或供应商无关);应当严格按上述格式及内容进行填写(应当
明确每个包的的承接企业类型及相关数据),否则导致的后果
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应当由联合体各方盖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 140 - 五、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本人作为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清楚知晓我单位参与本项目竞
争性磋商活动,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竞标。
二、我单位和我本人在本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活动中,未
参与围标串标。
三、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存
在围标串标的,递交响应文件行为作为实施串通投标违法行为
的关键环节,由我单位及法定代表
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印章):
日期:年月日
- 141 - 六、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 142 - 封面:
响 应 文 件
报价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 应 商 :
年 月 日
一、报价一览表
- 143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磋商报价 服务期限 备注(如有)
小写:
大写: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注:
1. 表中磋商报价即为分项报价表中的报价合计。
2.特殊事项在备注中注明。
3.表中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 144 - 二、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 备注
1
2
3
4
…… ……
其他费用
…… ……
报价合计(元)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注:
1.按照本表填写的各项目的报价合计填写到“报价一览表”
中对应的“磋商报价”栏中。
2.所列服务为对应本项目需求的全部服务内容。如有漏项或
缺项,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 145 - 封面:
响 应 文 件
商务技术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 应 商 :
- 146 - 一、响应函
致:(采购人)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公告,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
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
2.报价文件;
3.商务技术文件。
根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服务和包含的货
物(如有)的报价为 。
2.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第(编号、补
遗书)(如果有的话)。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
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由供应商填
写)个日历天。
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与其磋商响
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我方完全理解
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
- 147 - 6.本项目如由成交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我方同意按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7.重要声明:
1)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2)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
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无;□有,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由供应商如实填
写)。
(备注:以上3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表示,
未选中项用□表示。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本
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
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③供应商如未如实填报,视为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我
方承诺对其真实
- 148 - 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5)我方承诺本《响应函》的签章对本响应文件全部内容具有
约束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通讯地址:
传真:
电话:
授权代表:
日期:
- 149 -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
件电子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150 -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
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
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届
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
说明:
- 151 -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则法定代表
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
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
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
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电子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双面电子件。
- 152 - 四、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竞争性磋商要求参加磋商响应。在这
次磋商响应过程中和成交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
求,并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
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
的费用;
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
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
工作安排等提供好处;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
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
法违纪行为。
- 153 - 如违反上述承诺,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磋商响应、成
交或在建项目的建设资格,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
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并通报兵团财政局。由
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 154 - 五、实质性响应一览表【本表须与第四章的一致】
(供应商须对本附表所有内容逐条响应且无负偏离,否则其
响应无效)
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响应内容
响应文件具体
序号 备注
的响应内容
实质性要求 磋商文件中的规定
1
2
3
4
5
6
7
……
- 155 - 六、商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 响应文件的 响应情况 说明及索引
的商务条款 响应内容
1 ******* ******* 响应/偏离
2 ******* *******
3 ******* *******
… ………… … … … ……
… …
注: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中的商务要求填写,“响
应/偏离”应据实填写“响应”、“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 156 - 七、业绩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完成时 项目名 标的内 采购人名 中标(成 联系电
序号 联系人
间 称 容 称 交)金额 话
1
2
3
…
注:供应商须按上表提供相应的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
合同等业绩证明资料。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 157 - 八、拟派项目团队
注册证书(岗
团队成 工作 身份 在团队中职 自有/
序号 职称 位证书)名称
员姓名 单位 证号 务(岗位) 外聘
及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 158 - 九、技术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文 响应文件
序号 件技术要求条 内容对应 响应情况 说明及索引
款 简述
响应/正偏离/
1 ******** ******
负偏离
响应/正偏离/
2 ******** ******
负偏离
…… ………… ……… …………
说明: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中的技术要求填写,“响应/正偏离/负偏离”应据实填写“响
应”、“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备注:供应商在本表中须标注产品实际参数数值,照搬照抄
采购文件参数、不注明实际数值者视为未响应。
- 159 - 十、技术方案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详细的服务方
案,包括文字描述或图表显示。格式自拟。
- 160 - 十一、其他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商务、技术资料和证
明材料;
1.1供应商信息采集表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 外商投资类型
性别
注:1.供应商如为联合体,则应填写联合体各成员信息。
2.“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性别”按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性别划分
请填写“男”或“女”,指拥有供应商51%以上绝对所有权的性
;绝对所有权拥有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合计计算。
3.“外商投资类型”请填写“外商单独投资”、“外商部分
投资”或“内资”。
1.2其它商务、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商务、技术资料和说明。
- 161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新疆都宜寰球科技有限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第
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级) 的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费采购活
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
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费,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接企
业为新疆都宜寰球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0 人,营业收入为1001.68 万
元,资产总额为547.29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新疆都宜寰球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02月25日
— 8 —
1.中标结果:
供应商名称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总得分 | |||
1 | 新疆都宜寰球科技有限公司 |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设路辖区塔指东路12号1栋14层1单元1403 | 报价:784500(元) | - | 96.0 |
2.废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 | / | / | / |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费 | 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费 | 该项目主要用于格库铁路(新疆段)站后工程二师辖区勘测定界,形成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包含宗地图、勘界图等及电子矢量数据),且配合业主方对项目建设合法性进行判定,为项目后续工作提供测绘成果数据。 | 该项目主要用于格库铁路(新疆段)站后工程二师辖区勘测定界,形成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包含宗地图、勘界图等及电子矢量数据),且配合业主方对项目建设合法性进行判定,为项目后续工作提供测绘成果数据。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完成成果提交,配合第二师相关部门完成本项目涉及的其他相关工作。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合格 |
1
附件信息:
718.0K
300.3K
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
(2025年版)
项目编号:B2S[2025]13号
项目名称: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费
采购人:第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级)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绿原国诚资产服务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64-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69-
第五章合同草案..................................-95-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108-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费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
在登陆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平台后进入“项目采购”
应用,在获取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
年2月28日11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B2S[2025]13号
2.项目名称: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费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850000.00(元)
5.最高限价:850000.00(元)
6.采购需求:该项目主要用于格库铁路(新疆段)站后工程
二师辖区勘测定界,形成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包含宗地图、勘
界图等及电子矢量数据),且配合业主方对项目建设合法性进
行判定,为项目后续工作提供测绘成果数据。
7.合同服务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完
成成果提交,配合第二师相关部门完成本项目涉及的其他相
关工作。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1 -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①财政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文
);②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
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文);③财政部、发展改革
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9]19 号文);④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
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46 号规定执行);⑤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⑥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测绘乙级及以上资
质;(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供
应商须提供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
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名单的网页截图或打印件(截图或网页打印件须自招标文件发布
- 2 - 之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从上述网站中打印并加盖公章)
。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2月18日00点00至2025年2月25日23点59分(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地点: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
https://www.zcygov.cn/)。
3.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
申请,免费获取电子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
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5年2月28日11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通过政采云平台投标供应商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文
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上传)。
五、开启
1.时间:2025年2月28日11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
入“项目采购-开评标管理-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
”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 3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响应,采用电子响应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
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
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
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兵团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兵
团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操作指南-CA证书办理操作指南或点击
链接:http://ccgp-
bingtuan.gov.cn/site/detail?parentId=189171&articleId
=CZ0bD526ZE+CHX5isJvt0w==&utm=site.site-PC-4840.633-pc-
websitegroup-secondlevelpage-
front.1.2e96d52081d811eebbd67dd2372c0b9a自行进行申领。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
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
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
客户端请至兵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bingtuan.gov.cn/)下
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
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
: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
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
弃标。
- 4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第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级)
地址:第二师铁门关市
联系方式:0996-2283678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新疆绿原国诚资产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第二师铁门关市
联系方式:15609963666
- 5 -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
盾,应以本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
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费 1 项目名称
名称:第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级)
地址:第二师铁门关市
2.2 采购人
联系人:李翔
电话:0996-2283678
名称:新疆绿原国诚资产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第二师铁门关市
2.3 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马小岚
电话:15609963666
名称:第二师财政局
2.4 监管部门 地址:第二师铁门关市
电话:0996-2922959
2.5 服务内容 该项目主要用于格库铁路(新疆段)站
- 6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后工程二师辖区勘测定界,形成勘测定
界技术报告(包含宗地图、勘界图等及
电子矢量数据),且配合业主方对项目
建设合法性进行判定,为项目后续工作
提供测绘成果数据。
3.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
求:①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
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
供应商资格条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4.1
件
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文);
②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
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8 号文);③财政部、发
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
- 7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文);④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46 号规定执行);⑤财政部、民
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⑥财政部、司法部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文)。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
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2)、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
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供应商须提
供 在 “ 信 用 中 国 ”
(www.creditchina.gov.cn )和中国政府
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上未被
- 8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的网页截图或打印件(截
图或网页打印件须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
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从上述网站
中打印并加盖公章)。
☑不接受
4.2 联合体投标
□接受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
□组织
9.1 现场考察
时间: 。
地点: 。
不组织
□组织
9.5 答疑会
时间: 。
地点: 。
2025 年2 月28 日11 时30 分(北京时
响应文件递交 间)。
10.3
备注:采购文件领取截止时间不得少于 截止时间
5 日,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 日。
1.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
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
12.1 询问
印章提交;
- 9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其他询问方式: / 。
2.时间要求: / 。
响应文件有效
15.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 期
1.金额:
☑免收
□预算金额的 / %。
□定额收取:人民币元。
2.支付方式:
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
、电汇、转账、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
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3.收取单位:/
17.1 磋商保证金 4.收取账号:/
5.退还时间:/
注意事项:
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
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
索即付条件。
2. 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磋商保
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
磋商样品递交:
☑不需要
22.1 实物样品 □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
- 10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不需要
□需要
3.样品递交要求:
递交时间: / ,
递交地点: / ,逾期提供的样品将
不予接受。
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 / ;
5. 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 / ;
6. 其他要求(如有): / 。
☑不进行
□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现场演示
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分钟。
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
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
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供
23.1 演示
应商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
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
人,演示现场提供。
响应文件递交截 截止时间:2025年2月28日11时30分(北
25 京时间)。 止时间
开启时间:2025年2月28日11时30分(北
开启时间和地
25.1 京时间)。
点
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平台
- 11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不见面开标默认解密时长:30分钟。
注:除因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响应文
解密响应文件 件无法按时解密外,响应文件未按时解
25.2
的时限 密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响应文件,响
应无效。
27.1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采购单位依法组建采购小组共3 人组
评标委员会的 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 人和专家评委2
28 组建及评审专 人。
家的确定方式 评标委员会确定方式:由采购代理机构
在第二师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
推荐成交候选
29.2 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1家 供应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
,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序
确定成交供应 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 商
应商。
1.金额:
□免收
☑合同价的10%
33.1 履约保证金 □定额收取:人民币元
2.支付方式:
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
- 12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电汇、转账、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
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3. 收取单位:
4.收取账号:
5. 退还时间:
注意事项:
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
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
索即付条件。
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
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
许分包:
☑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
34.5 合同分包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 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 其他要求:。
供应商若对文件内容质疑,须按以下要
求提出:
①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
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35.1 质疑 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
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②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
- 13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③联系部门:新疆绿原国诚资产服务有
限公司
④联系电话:15609963666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均可主动地
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采
购文件进行修改。
□不交纳。
☑交纳。
交纳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时
交纳金额:参照国家发改价格〔2011〕
534 号文计取,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
理服务费不需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38.1 代理服务费
收款单位:新疆绿原国诚资产服务有限
公司
开户银行: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
勒千城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736090100100103211
行号:313888000101
不接受接受 是否接受进口
41.1
产品
- 14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1.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0%。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中型、小型和 支持中小企业
微型企业。
政策(非专门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中型
42.2 面向中小企业
、小型和微型企业。
采购项目适 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 。
用)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
业价格扣除: / 。(允许大中型企
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适用)
包号标的名称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
标的所属行业 属行业
第1包 (参照后附
第2包42.9 《工信部联企
… 业〔2011〕300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
号》)
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所响应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
优先采购创新 目录内企业、所响应产品获得节能产品
43.5
节能环保产品 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供应商报价
给予的价格扣除。
1.有融资需求的成交人在获得政府采
购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
政府采购合同
47.1 ”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
融资政策
依据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
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 15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渠道和方式:。
2.“政采贷”融资指引:在取得政府
采购成交通知书后,可访问“兵团政采
贷融资服务平台”,查看和联系第三方
平台或者金融机构,商洽融资事项,确
定融资意向。成交人签署政府采购成交
合同后,登录“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
台”,选择意向产品进行申请,并填写
相关信息,“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
”将中标人融资申请信息推送第三方平
台、意向金融机构。
1、本项目实行网上招标,采用电子投
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
疆政采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
CA 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
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 数字证书等原
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
需要补充的其
48.1 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兵团区域电
他内容
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
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xjca.
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 自
行进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
服务热线0991-2819290;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
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
- 16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登录客户端进行采购文件的制作。在使
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
,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兵
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
bingtuan.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
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
881-7190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
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
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
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
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
供应商自动弃标。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各供应商应在本项目采
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期间,通过“信用中
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
p.gov.cn)等渠道查询主体信用记录,并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作为
注意 响应文件组成部分。
事项 1. 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
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
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
件时间为年月日,则“近三年”是指年月日至年月日。
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
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 17 -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
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基本定义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2.2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团体组织。
2.3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团体组织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
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
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2.5服务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
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
- 18 - 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
殊情况的除外。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2.6.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条件,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
规定。
2.6.2以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发布的方式依法获得了本项目的竞
争性磋商文件。
2.6.3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7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
3.资金来源
3.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
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财政性
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4.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
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
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
- 19 - 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
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4.2.2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
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
将联合体协议书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提交,该协议书对联合
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
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
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2.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
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协议书中应
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磋商合同总金额的
比例。
4.2.6联合体成交的,采购合同应由联合体各成员的合法授
权代表签字及加盖联合体各成员公章,并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
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签字或公
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
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
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 20 - 4.2.7联合体或其成员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
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须事先取得采购人书面
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磋商的全部相关规定。
4.2.8对联合体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
告”中的“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费用承担
5.1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
磋商有关的费用。
6.保密
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
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供应商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竞争性
磋商项目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竞争性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
三人外传。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
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
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竞争性磋商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
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6.3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
部门或竞争性磋商的有关人员披露。
- 21 - 6.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
7.语言文字
7.1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
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
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
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
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
承担。
8.计量单位
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
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
目现场考察。
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 22 - 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
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
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
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9.6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未参加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
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磋商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
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10.电子标说明
10.1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兵团政府
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
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在政采云平台上注册供应商账
号。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前还需申领CA证书并绑定帐号。供应商
应充分考虑完成平台注册、申领CA证书等所需的时间。潜在供
应商领取文件须提前完成注册、CA证书和电子签章申领和绑定
、下载投标客户端。因未办理CA数字证书、CA证书故障、操作
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入驻登记”—“立即登记”进行自助注
册绑定。
- 23 - 10.2供应商将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
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
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
作系统。供应商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招
投标客户端下载”下载相关客户端,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
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
10.3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
政采云平台上传完成。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响应文
件,不予受理。
10.4供应商在磋商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及浏览器,磋商时请
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
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因自身原因
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5 如遇“ 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
https://www.zcygov.cn/)”电子交易规则调整,以最新要求为准
。
10.6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响应可
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
题,可按照“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的联系方式咨询相关人
员。
10.7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磋商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
- 24 - 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
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
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
在政采云平台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
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
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
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磋商文件
11.磋商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草案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2.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提出后,请供应商及时通过交易平
台“答疑文件下载”栏目查看答疑文件或澄清文件。必要时,
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如召开,答疑会安
- 25 - 排另行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
答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
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
题的来源)。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疑问或要求
澄清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对在“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中“提出询问的时间要求”之后就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提
出的疑问及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12.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
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具有约束力。
1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当面交接、邮寄、传
真或电子邮件、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发给所有领取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对磋商文件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
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4“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政府
采购云平台发布的公告。
- 26 - 12.5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
,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澄清、修改文件,将作
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供应商
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上述文件。同时,采
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2.6采购代理机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澄清、修改在平
台内进行披露,请供应商及时关注并获取相关资料。因登记有
误、线路故障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供应商未及时获取的
,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且有关的磋商活动继续
有效地进行。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进行其他答复
等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三)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
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的相关内容。
13.2供应商应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
响应内容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
一部分。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3.3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说明,供
应商对同一项目响应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响应方案。
- 27 - 14.磋商报价
14.1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磋商报价包括磋
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
和最后报价,且均不得超过“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
的最高限价或者预算金额,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
14.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
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
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
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
效文件。
14.3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
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只要投报了一
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
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本次招标全
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等的费用
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
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
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4.4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 28 - 14.5供应商须严格按照分项报价表规定的内容填写服务单价
以及其他事项。供应商应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供应商的管理水平、供应商的方案
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
的报价。报价应合理,并包含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
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供应商
提交的响应报价中。
14.6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
中。
14.7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
被视为无效文件。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不接受可选择或可
调整的磋商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磋商方案和
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磋商而被拒绝。
14.8供应商对磋商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响应文件中显著处注明
。
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
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4.9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14.10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
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29 - 14.11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磋商
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5.响应文件有效期
15.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
,其响应无效。
15.2响应文件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
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
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15.3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
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
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
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5.4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
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但其提
交的磋商保证金可予以退还。
16.响应文件的编制
- 30 - 16.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
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可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16.2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
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
。
16.3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
件须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
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
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16.4响应文件须严格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
式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
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
”等明确的回答文字。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
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16.5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
实信用的磋商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
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
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
,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
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
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披
- 31 - 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
,则评审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审时予以处理,将可能导致
响应无效。
16.6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
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
一步审查的要求。
16.7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
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
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
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6.8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
16.8.1电子响应文件需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制作编制
。响应文件制作时,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竞争
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响应文件目录和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
清晰、内容完整。
16.8.2电子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
的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响应文件与竞
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成交结果时,责任由供
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
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该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响应
文件,其响应无效。
- 32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7.磋商保证金
17.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
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
17.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
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的,其响应无效。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文件有效期。
17.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
商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
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支付原件扫描后作为响应文件
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一起上传。由于到账时间晚于响应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
的,其响应无效。
17.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
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
约束力。
- 33 - 17.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
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
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7.6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
件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
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
除外。
17.7终止磋商的项目已经收取磋商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
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
息。
17.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
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17.8.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8.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8.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
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 34 - 17.8.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
串通的;
17.8.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9如开启时供应商对本单位磋商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义,
供应商应在开启结束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
情况。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后出具书面材料予以答复。
17.10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
策功能,鼓励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现金缴纳磋商保证金,
在线完成保函的申请、审核、开票、出函等环节,供应商企业
注意区分办理保函类型,并确认响应文件有效期,如采用政采
云电子保函,可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顶部通栏“信用融
资”或者“兵团政府采购网”首页“政采贷|电子保函”快捷
模块查看:
直达链接(电子保函):
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xinjiang?utm=site.s
ite-PC-4838.1473-pc-wsg-customFloatWindow-
front.1.b9d627301e6311efb796b33a13fe0d0a
金融服务支撑热线:0991-2661159
18.响应文件的加密
18.1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
,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 35 - 18.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
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
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
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
18.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网
(http://ccgp-bingtuan.gov.cn/)的”政采云登录入口”登录后
,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为.jmbs后缀格式)上传到对应项目的
指定位置,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请于响应文件递
交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
18.5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加密并上传,采购代理机构对
响应文件的误投、无法解密、传输错误等问题概不负责。对由
此造成无法正常开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并退回供应商。
18.6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启方式,无需提供电子响应文件U
盘。
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
19.1供应商应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
19.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竞争性
磋商公告”。
- 36 - 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
响,尽量避开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
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投标文件
上传)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
19.4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
应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
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0.拒收
20.1超过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
的响应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供应商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
交截止时间之前,可在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上随时撤
回已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将修改好的电子响应文件在响应文
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到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的
指定位置。
22.实物样品
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
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方法及
标准”。
- 37 - 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要求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
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磋商文
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项目演示
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
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
审方法及标准”
(五)响应文件开启
24.响应文件开启
24.1供应商应按照“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要求参与
开启。
25.开启时间和地点
25.1开启时间和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
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
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
(2)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电
- 38 - 子交易云平台的“政采云远程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
作。
25.2响应文件开启: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
启动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
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原因
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
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
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
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
的,应在开启会议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对供应商授权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
理。
25.5供应商未参加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六)资格审查
26.资格审查及审查主体
26.1开启结束后,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磋商文
件的规定,依法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
备磋商资格。
- 39 - 26.2资格审查按“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的规定进行。
26.3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
资格审查错误进行及时纠正并记录。
26.4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审。
(七)项目评审
27.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7.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
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
商的评审方法。
本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
27.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要
求提前准备好磋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
通。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
统“开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
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
28.磋商小组
- 40 - 28.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
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8.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磋商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磋商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磋商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
(4)与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
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磋商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
行的关系。
29.评审
29.1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的规定对响应
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
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29.2磋商小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成交候选人数
量在评审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
- 41 - 29.3开启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
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以及确定成交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
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29.4在确定成交人之前,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
、比较和评审时对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
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29.5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29.5.1电子开启、评审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或无法正常评审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出现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
常使用。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启的暂停开启。已在系统内开启
、评审的立即停止。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
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 42 - 29.5.2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均无法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时,
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开启现场直接导入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前递交的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开启、评审。
29.6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9.6.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
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
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供应商被拒绝或该供应商
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应商依序替
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八)成交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成交结果公告
3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
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随成交
结果同时公告。
31.2成交人为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其“中小
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 43 - 32.成交通知书
32.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九)签订合同
33.履约保证金
3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
提交履约保证金。
33.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34.签订合同
34.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
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
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
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
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成交人无正当
理由拒签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人还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 44 - 34.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
〕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
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
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
购活动。
34.3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
,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协议。
34.4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4.5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
,其响应无效。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
应商可以依法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
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
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成交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
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政
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34.6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
、工程或者服
- 45 - 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
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
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4.7采购人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采云平台备
案公示。
(十)质疑和投诉
35.质疑
35.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评审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
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5.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
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5.3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
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
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5.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
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46 -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
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
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
效期限内提交。
35.6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投诉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提
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 47 - 35.7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36.质疑答复
3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
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6.2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包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
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6.3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7.投诉
- 48 - 37.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
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
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
诉。
37.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
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
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 49 - 37.3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
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7.4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
38.收取方式和标准
38.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
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十二)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
39.无效响应
39.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
效情形的,做无效响应处理。
40.终止采购活动
4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
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50 -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
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
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40.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
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
部门。
(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
41.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
41.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
购本国货物、
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
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
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41.2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
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 51 - 41.3若采购需求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
响应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41.4若采购需求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响
应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
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
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
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
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
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
〕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2.2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
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
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需享
受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按本磋商
- 52 - 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
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
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磋商公告
中明确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
资格要求文件,供应商参与磋商须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声明函”等作为资格证明文件。
42.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
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3.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
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42.3.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
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42.3.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
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
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
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 53 - 42.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
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
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
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
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
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
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
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7.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42.7.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7.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
- 54 - 42.7.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
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
资标准的工资;
42.7.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
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
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7.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42.9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
42.10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审
方法及标准”。
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
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 55 - 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
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
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
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
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
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9〕19号)的规定。
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
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
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
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
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
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
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
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如涉及)。
43.5供应商所报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
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
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
- 56 - 型号与所报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
品的,已作为响应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未提
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创新产品范围的
,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相关规定在评审时给予价
格评审优惠,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第四章评审
方法及标准”。
44.正版软件
44.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
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
,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
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
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
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
产品,否则响应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
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
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
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
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
、公布并适时调整。
- 57 - 44.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
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
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
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
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
知》(财预〔2010〕536号)。
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5.1本项目中如涉及网络关键设备或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
应严格执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财政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1号《关于调
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2023年第2号《关于调整<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
用产品目录>的公告》等相关文件要求,所投标(响应)设备或
产品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已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
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二是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采购人、中标(成交)
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网络安全要求的条款
。
- 58 - 45.2本项目中如涉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等市场准入
类资质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人、中
标(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市场准入类资
质要求的条款。
46.采购需求标准
46.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
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
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
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3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
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
- 59 - 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29号)
,本项目如涉及台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
采购需求”。
46.4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便携式计算机政
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
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0号),本项目如涉及便携
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5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
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
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一体式计
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
31号),本项目如涉及一体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
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6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
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
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
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2号),本项目
如涉及工作站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 60 - 46.7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
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
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3号
),本项目如涉及通用服务器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
目采购需求”。
46.8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
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
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4号),
本项目如涉及操作系统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
需求”。
46.9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
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
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
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5号),本项目
如涉及数据库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 61 - 46.10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
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
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
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4〕113号),本项
目如涉及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
需求”。
(十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7.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7.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五)其他
4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8.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9.适用法律
4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 62 - 49.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0.解释权
50.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所有
- 63 -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费
2.服务地点:第二师塔里木垦区相关团场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 日历天内完成成果提交,
配合第二师相关部门完成本项目涉及的其他相关工作。如遇重
大政策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二、 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
该项目主要用于格库铁路(新疆段)站后工程二师辖区勘
测定界,形成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包含宗地图、勘界图等及电
子矢量数据),且配合业主方对项目建设合法性进行判定,为
项目后续工作提供测绘成果数据。
此项服务对于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专业性至
关重要,更是保护土地使用权益与规范土地使用管理的基石。
按照勘测定界规定的相关工作内容和要求,完成项目所需
的野外数据采集、数据初步整理等辅助工作,收集建设项目相
关基础文件、土地权属数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等其他资料,
根据用地红线范围,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等工作。
- 64 - 1.测绘范围
对格库铁路(新疆段)站后工程二师辖区勘测定界。
2.工作内容
(1)土地勘测定界服务;
(2)所涉的及用地基础资料收集;
(3)其他相关的测绘服务;
(4)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5)配合第二师相关部门完成本项目涉及的其他相关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外业范围确认,相关信息核实等。
3.执行技术标准
(1)《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2;
(3)《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4)《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6)《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
359 号);
(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
1992;
- 65 -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9)《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10)《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CJJ/T 73-2010;
(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CH/T 2009-2010;
(1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
国土籍字第26 号发布);
(13)《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14)《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15)《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6) 自治区和兵团发布的其他相关技术文件。
注:如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新的规范要求等,以新规执
行。
5.坐标及高程基准
本项目所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为2000 大地坐标系,高程系
统为 1985 国家高程基准。数据标准必须符合现行信息数据库
的要求。
6.提供的技术成果资料
(1)成果资料: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报告,地块坐标文
- 66 - 本文件,土地权属汇总表、权籍调查表等,所提交的成果资料
须符合自然资源部门要求。
(2)成果要求成果须符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并执行
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等;服务工作必须科学、
客观、公正。
7.服务保障要求
(1)服务保障:为保证本次测绘工作顺利进行,供应商应
为本次测绘任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及测绘设备,为本次测绘任务
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2)类似项目案例经验投标供应商应具备完成类似项目案
例的成功经验,可从以往案例中汲取经验,为本项目实施提供
有效的技术保障,从技术层面增强测绘工作的开展。
8.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
(1)项目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的理解,技术路
线及工作内容等方面。
(2)项目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机构图、工作职
能组织运行图、内部管理的职责分工、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办
法等五个方面。
(3)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保证体系、质量
- 67 - 控制要求、质量检查的具体方法、质量管控措施等四个方面。
(4)工期保障措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进度安排、工期
进度保障措施、工期安排计划等三个方面。
(5)保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制度、安全保密措施等二
个方面。
9.后续服务方案的编制要求
后续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服务人员配置、服务保障措施、
后续服务响应等三个方面。
10.其他要求
对有关涉密的图件等有保密要求的各种介质,供应商应当
负有保密责任,必要时应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
- 68 -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
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
,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
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
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成交
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和符
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2.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
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
新开展采购活动。
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
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要求,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
- 69 - 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
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响应文件澄清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
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
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
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
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
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
附身份证明。
(三)磋商程序
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审成交的标准等
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第一轮磋商
1.1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
,并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 70 - 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
需求、质量和服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
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
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
格和其他信息。
1.3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
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
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
购人代表确认。
1.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
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将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
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
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
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2.多轮磋商
2.1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
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
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
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
- 71 - 2.3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
3.最后报价
3.1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
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
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
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
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
3.2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
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
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
报价。
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
的,视同退出磋商。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
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 72 -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
算结果为准;
(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
正;
(5)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
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
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3.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
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可予以退
还。
4.商务技术评审
4.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
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报价评审
5.1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
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
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
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
应当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
- 73 - 5.1.1供应商应根据答疑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和成本
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磋商小组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对此报价的
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佐证此报价的服务质量和具有诚信履约
能力,予以通过审查;
5.1.2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
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主营业务
成本、税收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
成事项详细陈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
加盖公章;
5.1.3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
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有可能影响服务
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1.4供应商也可以有预见性地准备好上述要求的书面说明和
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5.2价格扣除: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
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
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
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
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按照本竞争
- 74 - 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
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
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
狱企业证明文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
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
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
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
扣除优惠政策。
(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
区分。
(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6)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
减的优惠政策。
5.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
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
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75 -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
价。计算方法详见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
6.计分办法及复核
6.1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
得分应当为商务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
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6.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
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
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1)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
(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6.3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
得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
6.4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
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
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
- 76 - 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
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
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6.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
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7.评审报告
7.1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市场竞争不
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
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
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
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
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
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依据
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
7.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
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
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
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
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 77 - 8.响应无效的情形
8.1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响应事宜
;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
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转出;
(7)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地
址等)或使用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
无效的情形。
8.2磋商小组应当审查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对竞争性磋
商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
响应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
- 78 - 8.3供应商不得误导、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活动,否则其响应
无效。
9.停止评审的情形
9.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
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9.2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
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
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
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
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评审其他要求
【可根据项目的情况增加上述内容中未包含的要求】
- 79 - 四、评审标准
(一)资格审查表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格式要
求
满足《政
1 府采购法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十 ”
二条规定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提供证
营业执 明文件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
1- 照等证明 的电子 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
1 文件 件或电 件;
子证照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
身份证明。
格式见 供应商信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兵
1-2 《第六 用承诺 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章响应
- 80 - 文件格
式》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
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
www.ccgp.gov.cn);
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 无须供
后、资格审查阶段对供应商信用记录 应商提
的实际查询时间; 供,由
供应商信 采购人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
1-3 用记录查 或采购 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
询 代理机 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构查询 ;
。 信用记录的使用原则:经认定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供应商,其磋商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
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法律、行
1-4 政法规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定的其他
条件
- 81 - 落实政
府采购
2 政策需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满足的 ”
资格要求
中小企 2-1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业政策 ”
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
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
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
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
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如竞争性磋商文件允许以联合体形
式参加或者允许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
中小企 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 格式见
2- 业证明文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 《第六
1-1 件 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 章响应
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文件格
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式》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
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
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
- 82 - 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
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拟分包 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 格式见
情况说 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 《第六
2- 明及分 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章响应
1-2 包意向协 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 文件格
议书 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 式》
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
本项目 3 如有,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的特定资
格要求
- 83 - 备注:
1.供应商须按上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响应文件中
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网页截图。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
,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
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2.信用信息核查
2.1资格审查阶段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
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
良信用信息。
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
响应无效,不得进入下一项评审
- 84 - (二)符合性审查表
审查结果
审查项名
序号 审查内容 符 称 不符合
合
响应文
1 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件签署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中标注“★”
实质性要
2 号的实质性条款(或指标)要求的,
求
具体详见“实质性响应一览表”
磋商响
供应商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
应性报 3
最高限价或者预算金额的
价
服务内容对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全部作出响 4 应。
服务期限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5
磋商文件规定应当缴纳的,供应商按 磋商保证
6
磋商文件的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金
- 85 - 评审期间,供应商按磋商小组的要求提
响应文件
交经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更
的澄清、
7 正且澄清、说明、更正未超出响应文
说明、补
件范围或未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
正
容
供应商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
影响评 商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未施加影响,无有
8
审 碍公平、公正行为的
附加条 响应文件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
9
件 条件的
其他无 未出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磋商
10
效情形 文件规定属于响应无效的其他情形。
- 86 - 符合性检查-附表
实质性响应一览表
(供应商须对本附表所有内容逐条响应且无负偏离,否则响应
无效)
供应商响应
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响应内容
序号 文件具体响 备注
实质性要求 磋商文件中的规定 应内容
【供应商在
此处填写响 1 响应文件有效期(磋商文件关于响应
应文件的相 文件有效期的规定)
关内容】
【根据项目需
2 要自行填列及
编制】
3 ……
4 ……
5 ……
- 87 - 6 ……
7 ……
……
注:“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中的内容为参考,可根据项目
情况自行设置。
- 88 - (三)评分标准
注:以下评标分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自行设置。
评标项目评标分项分值 子项目及分值
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值,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基准值的得满分,投
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10。有效投标报价为通过资格审查和
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注:评标委员
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
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
价格评审 10
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 投标报价
(10分) 分
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
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
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
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备注:符合供应商须知中价格扣除规
定的,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
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评审。
供应商202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
商务评审 类似业绩 时间为准)承接的类似业绩,每提供一
8分(35分) 个得2分,最高得8分,【证明材料:须
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扫描件,不
- 89 - 提供或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得分。
】
1、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具有测绘工程类相关高级工
程师证书,得4分。
2、项目组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
人员配置9分 项目成员具有测绘工程类中高级工程师
证书的,每人得1分,最多得5分。
项目组成员同一人员不重复累计分,得
分高者优先计入。
企业综合实力及投入能力,能够投入本 实施能力
项目测绘设备每一套得4分,最高得12 、质量控
18分 分,技术人员数量每2人得2分,最高得6 制及保障
分。 措施
具有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成果保密制度
的得4分,无档案档案管理制度和成果保
密制度的不得分。 档案和保
10分 投入的项目成员中具有保密管理人员1人 密管理
技术部分
得3分,增加1人得3分,满分6分。(保
(55分)
密管理人员须具有相关证书)
单位组织机构齐全、项目实施过程及成果
质量自检自查等各项制度健全、全程监管 项目管理15分
程序、应急方案、工作责任明确,每一项
- 90 - 得3分,最高得15分。
据本项目特点,有可行的土地勘测定界服
务方案(应包含服务流程和工作要点、难
点及解决措施,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职责分
配,具体工作描述、工作时间流程图等)
,全部满足且服务方案得满分20分,每有
一处漏项的扣4分,每有一处缺陷的扣2分
,扣完为止。注:以上有缺陷是指,①只
有单纯的文件描述,前后内容无法连贯,服务方案20分
内容脱离了实际情况,不具备实施的可能
性;②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前后内容互相
矛盾,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③内容
不满足项目要求、与本项目无关或与本项
目不匹配、项目涉及的名称、地点不一致
;④不符合采购项目相关的规范及标准任
一情形等。
提供7x24小时服务热线;在接到采购人通
知后服务随时响应,得5分,没有不得分
。
若运用通讯工具不能解决问题,承诺到达后期服务10分
场予以解决的时间在4小时以内,得5分;
承诺到达场予以解决的时间在4-12小时
,得3分;承诺到达场予以解决的时间在
- 91 - 12-24小时,得1分;超过24小时的不得
分。
100
合计
分
- 92 - 第五章合同草案
【此合同仅供招标使用,具体以双方实际签订为主】
- 93 - 合同登记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费
招标编号:
项目地点:第二师铁门关市团场
委托方(甲方): 第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二师铁门关市
- 94 -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服务
项目进行技术服务,并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
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招标结果规
定,达成如下协议,签署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测绘范围及工作内容
测绘范围:格库铁路(新疆段)站后工程二师辖区勘测
定界,形成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包含宗地图、勘界图等及电
子矢量数据),且配合业主方对项目建设合法性进行判定,
为项目后续工作提供测绘成果数据。
工作内容:1.遵循国家《土地勘测定界规程》《地籍调
查规程》完成现地调查测绘,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
界址位置、绘制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完成面积量
算与汇总、编绘勘测定界图、编制并提交《土地勘测定界技
术报告》。2.配合第二师相关部门完成本项目涉及的其他相
关工作,包括外业范围确认,相关信息核实等,如遇重大政
策及范围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人民币
(含税)。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无须缴纳
第四条、转包或分包
- 95 - 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完成,不得全部或
部分转包他人;
2.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转包、分包行为,甲方有
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项目其他要求
(1)土地勘测定界服务;
(2)所涉用地基础资料收集;
(3)其他相关的测绘服务;
(4)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5)配合第二师相关部门完成本项目涉及的其他相关
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外业范围确认,相关信息核实等。
第六条、服务标准
1.乙方保证本合同中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际或国家
或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
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质量标准的,按照通
常标准或者符合本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2.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本合同和招投标文件以
及承诺中所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对其提交的涉及项目的所有内容、文件、成果可
能导致的侵权指控负责,保证不伤害甲方的利益。在法律范
围内,如果出现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纠纷和产生的一切费用,
甲方概不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后果
,并负责赔偿。
2.如甲方使用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内容、文件、成果
)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 96 - 第八条、服务时间
1.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完成成果
提交,配合第二师相关部门完成本项目涉及的其他相关工作
。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照上级要求对工作内容做相应调整,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服务地点:第二师铁门关市团场
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乙方按期提交成果通过验收
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
税发票。
第九条、验收
1.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
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项目合同约定标
准进行验收,验收人员由第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中铁
库尔勒铁路建设指挥部相关人员组成;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
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
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
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2.本项目成果和内容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规定以及
采购人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其他未尽事宜,采购人将严格
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
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文
件要求、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及合同承诺的内容进行
验收。
3.验收结果合格的,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出具合格意见
或会签后,验收结果不合格的,由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要求
- 97 - 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第十条、售后服务
1.乙方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详细的服务计划。
2.此项目要求提供多样化技术支持服务,处理出现的各
种问题和故障,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
3.乙方须对合同项目提供至少一年的免费技术服务和售
后质量保证期。同时,乙方设有技术咨询和服务的技术专员
。
第十一条、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包括完成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材料费、人员费用、管理费用、税费、交通住宿费、专家审
查费等(包含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般风险、责任和义
务等所产生的费用)一切费用。
第十二条、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按照有关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对项目
实施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2.乙方保证所供服务完全符合采购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质
量要求。
3.如果服务的质量与采购文件要求及合同不符,甲方可
以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若乙方未能弥补缺陷,甲方
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
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4.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
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未付
- 98 - 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
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5.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如乙方项
目实施人员在项目实施中造成己方或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
损失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6.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
人的监督。在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争端,供应商与采购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
成的,任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7.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在服务期限期内发生问题 ,乙
方应负责免费提供后续服务。对达不到要求者,根据实际情
况 ,经双方协商 ,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 重做: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 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 解除合同。
8.在服务期内 ,乙方应对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
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十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按照有关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对项目
实施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2.按时根据任务要求和技术标准完成本合同委托的所有
工作内容并向甲方交付其完成的合格的成果资料。
3.根据响应文件的承诺向甲方委派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
术人员。乙方委派* * *为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联系人及
时向甲方项目联系人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和协办有关事宜,并
- 99 - 负责办理项目合同的收款手续。
4.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
勤奋的工作。
5.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
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等,不得以任何形
式侵害甲方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应当主要负责项目的所有外部关系的联系与协调,为
乙方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2.应当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
关资料。
3.应当按预定的时间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
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4.甲方指定 负责为项目联系人,甲方项目联系人及
时向乙方项目联系人通报项目相关情况和协办有关事宜,并
负责项目合同款的及时支付。
5.有与乙方订立补充合同的签订权。
6.乙方提交的全部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数据、影
像)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六条、违约处理
1.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采购文件、承诺及合同
- 100 - 之要求,则必须无条件返工,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
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时期擅自更换响应文
件中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必须确保技术人员的水平与响
应文件一致,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发生违约情况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5日内仍不纠正的,甲方有
权解除合同。
4.乙方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甲
方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
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撤换。逾
期不撤换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千
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仍未撤换的,甲方有权解除
合同。
5.如乙方提交的成果达不到相关质量要求或未按甲方时
间进度安排完成成果,甲方有权扣除合同支付金额并解除合
同。
6.其他违约情形
(1)成果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乙方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分包
;
(3)乙方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
(4)乙方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如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 101 - 7.合同解除的,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并承担本合
同总价款30%的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当
全额赔偿(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维护己方合法权益而
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保
险费、鉴定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交通食宿等费用)。
解除通知自送达乙方时本合同解除。
第十七条、成果文件错误责任
1.乙方对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
补救措施外,还应全额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免收损失
部分的服务费,并承担其他后果。
2.成果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
或其他缺陷,无论乙方是否通过了甲方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
,乙方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项目问题进行改正
。
3.因乙方原因造成成果文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期间所产
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造成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乙方应
按照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情形承担违约责任。
4.因甲方原因造成成果文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采取补
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费用增
加和(或)服务期限延误由甲方承担。
5.在本采购文件中没有提及的与本项目履约切实相关的
事宜, 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时另行约定(约定
的内容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 102 -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
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
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
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
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
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4.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双
方履行合同、解决争议时接收其他商业文件信函或法院、仲
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
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仲裁或法院诉讼一审、二审、再审至案件
执行终结时止。一方向他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双方约定
的通讯方式发送。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变更应于3日内及时书
面通知他方。否则视为未变更,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未通知一
方自行承担。
- 103 - 5.本合同应当面签。如本合同系乙方法定代表人之外的
人签署的,应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
各执叁份。
- 104 - 甲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
地址:新疆铁门关市德爱路第二师铁门关市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
中心四楼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105 -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 106 - 封面:
响 应 文 件 资格证明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 应 商:
年 月 日
- 107 -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证明文件
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
业执照”;
2、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3、供应商为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
“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4、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
业执照”;
5、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108 - (二)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
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09 - 二、我单位(本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如果本公司(本人)有幸中标(成交),在合同签订之
前,采购单位有权要求本公司(本人)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原件
进行核验。
四、我单位(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
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按照规定将违背承诺行为作为
失信行为记录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
谋取中标、成交”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七十九条规
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
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 110 - 二、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联合体协议书
(以联合体形式磋商响应的,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
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磋商响应的,
则不需要提供)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
应商的身份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磋商。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
,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
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
表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响应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相应等均对联合投
标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磋商响应中,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1)承担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负责的工作
和义务为:;
(联合体成员2)承担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负责的工作
和义务为:;
……
- 111 - 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全部服务及包含的货物由小
微企业制造,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未预
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
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
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按评审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
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竞争性
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
联合体协议书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
要求填写。)
五、如果成交,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磋商响应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
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
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 112 -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
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4、其他:……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若未成交,自本响应文件有
效期结束后自行失效;若成交,自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之后自行
失效。
6、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份;副本一式份,
联合体成员各执份。
联合体成员1名称(公章):联合体成员2名称(公章):
……
日期:年月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 113 - 三、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
分包意向协议书
(成交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采
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供应商成交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
则不需要提供。)
(供应商名称)若成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的成交供应商,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名
称)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书。
一、分包标的及数量
(供应商名称)将 XX 工作内容 分包给(分包供应商 1
名称),(分包供应商1名称),具备承担XX工作内容相应资质
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二、分包供应商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分包供应商X,……)提供的服务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
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
包,允许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书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
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
- 114 - 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
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
到%。(要求合同分包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
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分包意向协
议书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
三、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供应商名称(公章):
分包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 115 -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1、节能产品
属强制采
设备名 制造商 单价( 总价(
序号 品牌型号数量 购或优先
称 名称 万元) 万元)
采购
1
2
3 ……
2、环保产品
设备名 制造商 单价(万 总价(万元
序号 品牌型号 数量
称 名称 元) )
1
2
3 ……
- 116 - 特别说明:供应商应将所投产品中节能、环保产品分别列入
上表中,并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未填写本表或未提供有效认证证书的不给予价格
扣除。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
- 117 -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此函可放于此处,否则,应后置于“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
体)参加(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
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
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费,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
;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
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
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67-- 118 -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
说明:1.重要提示: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函附件1关于“中
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及提交要求,否则,因填写或提交
等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须自行承担。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
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67-- 119 - 附件1
(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
“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单位名称”应填写采购人名称。
2.“项目名称”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对
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
分包内容;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
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
3.“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细化载明的采购标的名称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
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
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
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
4.“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
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
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
持一致。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
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
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
- 120 - 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
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
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
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承担部分采购标
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
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5.“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
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
写分包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
(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
应填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
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6.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营业收
入指标以上年度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
可不填报。
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部分,供应商应依据企业
上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
- 121 -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判断“中小企业
声明函”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
属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
8.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
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
,按照企业从事的主要活动确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情况填报,并应确保在争议
纠纷处理时,可提供相关数据的来源依据。
(二)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交要求
1.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
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的相关信息,如对
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
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2.鼓励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一并提供对货物制造商、服
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相关信息的核实核验情况以及其他佐证
材料。
3.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按采购文件所属
行业划型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
- 1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将处以采购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
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3 - 附件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
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
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
点制定。
- 124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
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
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
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 125 -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 126 - 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 127 -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
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
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
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128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
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
,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
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
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
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
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
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
- 129 - 附件3:
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5〕30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
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
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
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
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1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5年9月28日
- 131 - 附件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
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
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
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
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
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
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
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
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
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
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 132 - 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
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
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
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
为大型企业。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
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 133 - (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
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
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
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
构。资产总额
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
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
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
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 134 - 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
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
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
评估和调整。
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
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
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
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135 - 附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类别 类型 资产总额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货币
银行业存款
银行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类金融机构
服务
微型 50亿元以下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货币 银行业非存
金融 款类金融机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非货
服务 构
微型 50亿元以下 币银
行服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贷款公司、
务
小额贷款公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司及典当行微型 50亿元以下
中型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资本市场 证券业金融
小型 10亿元(含)至100亿元
服务 机构
微型 10亿元以下
保险业 保险业金融中型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76-- 136 - 机构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金融 中型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信托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与管 信托公司
理服
微型 20亿元以下
务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其他 控股
金融控股公
金融 公司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司
业 服务
微型 50亿元以下
其他 除贷款公司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未包 、小额贷款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括的 公司、典当
金融 行以外的其
微型 50亿元以下
业 他金融机构
-76-- 137 - (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如
下】。
监狱企业证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
,本公司为监狱企业。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盖章):
日期:年月日
- 138 -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
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具体情
况如下:
1. (标的名称),承接单位为(企业名称),属于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
2.(标的名称),承接单位为(企业名称),属于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
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 139 - 说明:1、服务应当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承接且使用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商号或注册商标(与代理商
或供应商无关);应当严格按上述格式及内容进行填写(应当
明确每个包的的承接企业类型及相关数据),否则导致的后果
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应当由联合体各方盖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 140 - 五、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本人作为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清楚知晓我单位参与本项目竞
争性磋商活动,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竞标。
二、我单位和我本人在本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活动中,未
参与围标串标。
三、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存
在围标串标的,递交响应文件行为作为实施串通投标违法行为
的关键环节,由我单位及法定代表
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印章):
日期:年月日
- 141 - 六、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 142 - 封面:
响 应 文 件
报价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 应 商 :
年 月 日
一、报价一览表
- 143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磋商报价 服务期限 备注(如有)
小写:
大写: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注:
1. 表中磋商报价即为分项报价表中的报价合计。
2.特殊事项在备注中注明。
3.表中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 144 - 二、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 备注
1
2
3
4
…… ……
其他费用
…… ……
报价合计(元)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注:
1.按照本表填写的各项目的报价合计填写到“报价一览表”
中对应的“磋商报价”栏中。
2.所列服务为对应本项目需求的全部服务内容。如有漏项或
缺项,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 145 - 封面:
响 应 文 件
商务技术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 应 商 :
- 146 - 一、响应函
致:(采购人)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公告,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
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
2.报价文件;
3.商务技术文件。
根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服务和包含的货
物(如有)的报价为 。
2.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第(编号、补
遗书)(如果有的话)。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
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由供应商填
写)个日历天。
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与其磋商响
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我方完全理解
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
- 147 - 6.本项目如由成交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我方同意按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7.重要声明:
1)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2)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
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无;□有,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由供应商如实填
写)。
(备注:以上3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表示,
未选中项用□表示。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本
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
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③供应商如未如实填报,视为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我
方承诺对其真实
- 148 - 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5)我方承诺本《响应函》的签章对本响应文件全部内容具有
约束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通讯地址:
传真:
电话:
授权代表:
日期:
- 149 -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
件电子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150 -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
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
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届
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
说明:
- 151 -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则法定代表
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
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
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
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电子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双面电子件。
- 152 - 四、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竞争性磋商要求参加磋商响应。在这
次磋商响应过程中和成交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
求,并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
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
的费用;
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
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
工作安排等提供好处;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
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
法违纪行为。
- 153 - 如违反上述承诺,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磋商响应、成
交或在建项目的建设资格,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
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并通报兵团财政局。由
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 154 - 五、实质性响应一览表【本表须与第四章的一致】
(供应商须对本附表所有内容逐条响应且无负偏离,否则其
响应无效)
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响应内容
响应文件具体
序号 备注
的响应内容
实质性要求 磋商文件中的规定
1
2
3
4
5
6
7
……
- 155 - 六、商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 响应文件的 响应情况 说明及索引
的商务条款 响应内容
1 ******* ******* 响应/偏离
2 ******* *******
3 ******* *******
… ………… … … … ……
… …
注: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中的商务要求填写,“响
应/偏离”应据实填写“响应”、“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 156 - 七、业绩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完成时 项目名 标的内 采购人名 中标(成 联系电
序号 联系人
间 称 容 称 交)金额 话
1
2
3
…
注:供应商须按上表提供相应的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
合同等业绩证明资料。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 157 - 八、拟派项目团队
注册证书(岗
团队成 工作 身份 在团队中职 自有/
序号 职称 位证书)名称
员姓名 单位 证号 务(岗位) 外聘
及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 158 - 九、技术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文 响应文件
序号 件技术要求条 内容对应 响应情况 说明及索引
款 简述
响应/正偏离/
1 ******** ******
负偏离
响应/正偏离/
2 ******** ******
负偏离
…… ………… ……… …………
说明: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中的技术要求填写,“响应/正偏离/负偏离”应据实填写“响
应”、“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备注:供应商在本表中须标注产品实际参数数值,照搬照抄
采购文件参数、不注明实际数值者视为未响应。
- 159 - 十、技术方案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详细的服务方
案,包括文字描述或图表显示。格式自拟。
- 160 - 十一、其他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商务、技术资料和证
明材料;
1.1供应商信息采集表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 外商投资类型
性别
注:1.供应商如为联合体,则应填写联合体各成员信息。
2.“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性别”按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性别划分
请填写“男”或“女”,指拥有供应商51%以上绝对所有权的性
;绝对所有权拥有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合计计算。
3.“外商投资类型”请填写“外商单独投资”、“外商部分
投资”或“内资”。
1.2其它商务、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商务、技术资料和说明。
- 161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新疆都宜寰球科技有限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第
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级) 的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费采购活
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
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格库铁路站后工程勘测定界费,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接企
业为新疆都宜寰球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0 人,营业收入为1001.68 万
元,资产总额为547.29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新疆都宜寰球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02月25日
— 8 —
来源链接
***
本标讯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