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

地区:辽宁 盘锦市
类型
勘察
发布时间
2024-05-08
项目业主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招标代理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
第一名
(中标成交单位)
投标报价(万元)/下浮率/费率
270

项目编号:JH23-211100-02691

项目名称:盘锦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盘锦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

供应商名称:沈阳市鹏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自贸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南京南街1220号

中标(成交)金额:2,700,000(元)

评审总得分:95.6(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盘锦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

服务类

名称:盘锦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C07020106地下水污染治理服务)

服务范围: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包括保护类区域划定和管控类区域划定。通过收集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等资料,补充必要的调查工作,确定保护类区域。通过开展地下水功能价值评估、地下水脆弱性评估、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评估等工作,确定管控类区域。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行政区域等,最终确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以外的区域是一般区。针对不同分区,提出差别对策建议。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报告和图件。对盘锦市石山水源地地下水水质背景值进行采样调查。对盘锦市国控地下水监测点位编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保持(改善)方案。

服务要求:1、本次工作任务,各方需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合同签订后中标方需与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保密协议。项目任务实施中涉及到的保密数据、资料、文档等按照保密规定执行。中标方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该资料或者开发和生产其他产品,不得将资料和成果对外发布和提供。 2、本次工作各环节,严格执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技术指南》(试行)、《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中推荐的分析方法或其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区域标准、行业标准及国际标准方法,确保采样、检测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规范性、代表性、完整性。 3、为确保项目安全进行,中标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防护用品、落实安全施工措施。若发现中标人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采购人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中标人在进行工作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 4、所有采样、检测、质控等原始记录及资料上交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一份纸质版、一份PDF版。按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和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实际工作情况需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工作进度、工作总结、后期归档等相关材料。 5、中标人编制的工作文件须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质控实验室)及采购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中标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落实,并按审查意见修改项目文件,其中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6、设施维护:中标人在进行工作作业时,如造成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纠纷等,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7、中标人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中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8、对于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它一切损害和损失,由中标方承担责任。合同中需签订安全协议。 9、服务内容完成后,将依据国内、行业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必要的专家评审,评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要求对成果进行完善,直至达到评审要求。采购项目的验收标准须满足国家、省市的质量控制要求。 10、采购项目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需满足国家、省市的要求。

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工作。

服务标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3〕299号)、《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3〕344号)、《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环办便函〔2022〕427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水文地质术语》(GB/T 14157)、《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比例尺:1:50000)》(GB/T 1415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等。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袁辉、马丽、葛兴才、刘丽娜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盘锦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不收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盘锦市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行政中心D座              

联系方式:0427-2807866,177427388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          

地址:大洼区东华路77号           

联系方式:0427-86500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程           

电 话:0427-8650081

来源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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