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示事项 | 详细公示内容 |
1 | 项目开、评标概况 | 中旭腾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接受濉溪县交通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淮北市濉溪县冷链物流中心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定标方式为“非评定分离”方式,该项目于2024年10月08日在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经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结果公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润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综合交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京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秋野涧农业有限公司联合体被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徽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创业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体被推荐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
2 | 招标人名称 | 濉溪县交通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3 | 代理机构名称 | 中旭腾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4 |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代理机构地址:淮北市相山区富力相城府25栋1401室 联系方式:18726845221 |
5 | 项目名称 | 淮北市濉溪县冷链物流中心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皖F2024082) |
6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7 | 标段名称 | 淮北市濉溪县冷链物流中心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8 | 标段编号 | 皖F2024082001 |
9 | 评标情况 | 该项目共有4家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于2024 年 10 月08 日9 时进行开标,其中 0 家被否决投标。 经评审,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润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综合交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京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秋野涧农业有限公司联合体被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徽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创业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体被推荐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
10 |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依据和原因 | 无 |
11 | 投标人得分情况 | 详见附件1 |
12 | 最高投标限价 | 设计费最高限价:固定费用180万元 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费率:95%(约19036.1万元) |
13 | 中标候选人排序及名称、得分情况 | 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润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综合交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京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总分:91.924 分 第二中标候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秋野涧农业有限公司联合体,总分:88.647分 第三中标候选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徽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创业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体联合体,总分:75.753 分 |
14 | 投标报价(费率) | 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润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综合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淮北京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设计费报价:18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标费率:91.8%(约18394.88万元);运营费用约4706万元,具体费用另行约定。 第二中标候选人湖: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秋野涧农业有限公司联合体设计费报价:18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标费率:92.2%(约18475.04万元);运营费用约4706万元,具体费用另行约定。 第三中标候选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徽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创业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体联合体设计费报价:18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标费率:92.3%(约18495.07万元)运营费用约4706万元,具体费用另行约定。 |
15 | 工期 | 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润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综合交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京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360个日历天; 第二中标候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秋野涧农业有限公司联合体:360个日历天; 第三中标候选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徽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创业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体联合体:360个日历天; |
16 | 质量标准 | 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润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综合交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京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二中标候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秋野涧农业有限公司联合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中标候选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徽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创业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17 |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 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润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综合交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京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 项目负责人:白淳 证书名称: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京1122021202200511 第二中标候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秋野涧农业有限公司联合体 项目负责人:董青峰 证书名称: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晋1142009200903560 第三中标候选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徽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创业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体 项目负责人:马双骥 证书名称: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湘1432017201873064 |
18 | 设计负责人姓名及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 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润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综合交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京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 设计负责人:黄虹 证书编号:20083400396 第二中标候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秋野涧农业有限公司联合体 设计负责人:崔晓疆 证书编号:20093400434 第三中标候选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徽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创业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体 设计负责人:何红应 证书编号:20103400444 |
19 |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 | 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润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综合交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京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资质 第二中标候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秋野涧农业有限公司联合体: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资质 第三中标候选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徽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创业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体: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行业乙级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资质 |
20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无 |
21 | 投标文件中业绩信息 | 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润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综合交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京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1、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产品升级项目(铁西厂区)总装物流车间一期土建标段;2、白云高新区·产业创新园施工总承包;3、白云高新区·产业创新园施工总承包;4、小米智能制造产业基地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标段3);5、合肥市经开区 J202208号地块建筑施工图设计;6、濉溪县智能快递物流中心项目; 第二中标候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秋野涧农业有限公司联合体:1、智能应急制造产业园项目(二期);2、湾谷总部经济园设计项目;3、工艺试验验证能力项目;4、年产5000辆新能源客车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第三中标候选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徽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创业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体:1、临空产业孵化平台(一期)项目工程总承包(EPC);2、湖南金霞文创及配套物流产业园项目工程总承包;3、迎江-奉化产业园施工图设计项目; |
22 | 公示时间 | 2024 年 10月09日至 2024 年 10 月 12 日 |
23 | 其他情况说明 | 无 |
24 |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在线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监管部门在线提出投诉。 在线异议、投诉渠道:淮北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网址: http://60.172.200.230:4454/HBTPbidder_hb/login2.aspx |
25 | 联系电话 | 1、招标人:濉溪县交通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受理异议联系人:赵部长 受理异议联系方式:15309618080 |
2、招标代理机构:中旭腾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受理异议联系人:朱丹 受理异议联系方式:18726845221 |
3、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综合监管部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61-3069192;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61-6079930 |
26 | 附件 | 附件 1 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情况表 附件 2 投标人得分表(包含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总分、明细分等评分情况)。 备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属于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
27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