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冶西北公司(建筑)金昌市2#棚改项目水泥稳定碎石采购XB24091101JC

地区:甘肃 金昌市
类型
其他
发布时间
2024-11-20

工程项目名称:中国十七冶集团金昌市金川区2#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本工程")

业主(建设单位):金昌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编号:2024-XB0911-01JC

买受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地点:金昌市

出卖人:甘肃奥坤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出卖人向买受人保质、保量、按时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材料、资料、文件及服务等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

1.1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材质

生产厂家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低标混凝土

水泥稳定碎石≧3.5MPa,水泥掺量不大于4.5%

5051

135.00

681902.55

低标混凝土

水泥稳定碎石≧4.0MPa,水泥掺量不大于5%

5902

145.00

855720.40

合计

1537622.95

1.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叁万柒仟陆佰贰拾贰元玖角伍分 (小写 1537622.95 )(含增值税及附加);其中:不含税合同金额1360728.27元,增值税率13 %176894.68元。

1.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þ固定单价合同;¨浮动单价合同

1.4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材料的应纳税金、包装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杂费、技术文件费、预期市场价格涨跌、汇率变动、国家与地方政有政策改变引起的费用。

二、产品保证及质量标准

2.1出卖人提供的产品应符合最新颁布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范规程的要求:保证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具备应有的性能与功能。产品执行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GB /

2.2出卖人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2.3出卖人承诺其具备本合同项下产品的生产资质,并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行政许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其向买受人承诺的其它相关资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能力、质量体系、技术文件、商誉)的证明材料。

2.4买受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要求出卖人提供以下技术文件或资料:

(1)合格产品测试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各阶段半成品等)

(2)2)生产流程、质量控制计划、出厂检验标准;

(3)3)工厂仓储条件等;

(4)4)性能试验报告(特殊的某些性能试验不能每批进行试验,须事前报买受人批准);

(5)5)买受人要求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3.1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质保期):自实际交货之日起 24 个月或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 个月,以[/]到者为准,若国家、地方或行业对本合同产品的质保期规定长于本合同约定的,以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期限为准。

3.2对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出卖人应免费更换或维修。买受人提出要求的,出卖人须在 2 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如买受人认为有必要,出卖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12 小时内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如出卖人怠于更换或维修的,买受人有权另行委托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买受人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如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全部损失。

3.3更换或维修后的产品质保期按下列第 1 种方式执行;

1)自更换或维修之日起按照第3.1款重新计算;

2)质保期延长 / 个月。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按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由出卖人负责提供包装;如无国家标准或行标准,出卖人提供的包装应适于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标的物安全无损运抵交货地点。包装物不回收。

五、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

六、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本合同标的物不允许出现损耗,运输途中一切损耗由出卖人承担。

七、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自标的物运抵交货地点,经验收合格并移交给买受人时起转移。

八、交()货方式、地点

8.1交货地点:除另有约定外、标的物交货地点在金昌市金川区2#棚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

8.2出卖人应在发货前至少 / 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形式通知买受人。若交货地点尚不具备到货条件的,买受人有权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出卖人延迟交货,出卖人擅自发货的,买受人有权拒绝签收且不视为违约;若交货地点具备到货条件的,买受人应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回复确认,并在约定交货日期前通知出卖人工程现场指定的接货人。非经买受人指定接货人签字确认或买受人工程项目部盖章确认的,不得视为买受人已签收标的物。

8.3发货时,出卖人应一式 2 份同时提供供货清单、生产厂家关于标的物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其它必须的随机资料。

8.4发货数量,时间若需变更,以买受人通知为准。

九、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

9.1运输方式:公路运输;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9.2上车人力及机械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运输途中人力及机械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下车人力及机械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9.3出卖人已对现场交通情况、当地政府运输时限、道路限制等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充分了解和理解,不得因此向买受人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交货期限。

9.4出卖人承担运输和在指定地立卸货完毕前的标的物保管义务。

十、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0.1标的物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进行检验。

10.2现场检验程序

1)核对供货清单、标的物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随机资料是否齐备;

2)核对到货数量;

3)表面外观目视检查、拍照(或录像),以确认是否是崭新的(未使用过的),是否有受外力损坏的痕迹;

(4)依据供货清单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核对标的物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铭牌等。

(5)10.3买受人有权对标的物随机抽样检验。

(6)10.4物资复检,由买受人负责。若复检不合格,进行二次复检,二次复检不合格,买受人通知出卖人退货。出卖人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费用及损失。若出卖人拒绝按照买受人要求处理不合格材料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承担签约合同价 / %违约金。

(7)10.5买受人对出卖人提供的物资质量有异议的,可在物资质量保证期内随时以口头、电传或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必须无条件处理。

(8)十一、本合同出卖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卖人开具增值税税率为 13 %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票须于每月25日前交付项目物资部

十二、结算方式、时间

12.1合同款项支付:

按月结算,每月25日双方核对当月供应数量,供应单位按照结算单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月支付结算金额的70%,剩余30%三个月内付清。付款70%采用半年期电子承兑汇票支付,30%采用现金支付,所产生的贴息费用由供应单位承担。

12.2出卖人同意买受人采用现汇/承兑/融信方式进行支付。

12.3出卖人申请付款前必须向买受人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对应合同标的相一致,税款由出卖人承担。不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买受人不予付款。

12.4债权转让约定

1)出卖人同意当业主出现对买受人不付款、延迟付款或没有能力付款的情况时,买受人有权(或根据出卖人的要求)依法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业主和出卖人,将买受人对业主的债权转让给出卖人(转让制度与买受人欠付出卖人的债务金额一致),债权转让通知自到达出卖人之日起生效,买受人对出卖人的债务视为已经履行完毕。

2)出卖人同意接受买受人转让的其对业主的等额债权,并由出卖人自行直接向业主主张权利,不可要求买受人继续承担付款责任,不再对买受人享有债权。

3)买受人同意对出卖人直接向业主主张债权的工作给予全力的支持与配合,包括提供相关债权证明文件及债权转让通知等。

4出卖人在未经过买受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对买受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该债权转让行为对买受人不发生效力。若因出卖人擅自将对买受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应按合同总价款10%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十三、担保方式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4.1本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4.2如果业主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本工程项目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时,买受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五、违约责任

15.1因买受人原因,买受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买受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出卖人未按约定日期交货、完成安装调试或标的物因质量问题致使本工程试车、考核或验收不能全部合格,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按合同总价款0.05%( / 元人民币)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 日以上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停止支付尚未支付的合同款项,出卖人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向买受人承担合同总价款 5 %的违约金。

15.2因标的物质量问题或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出卖人或任何第三方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出卖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5.3出卖人保证买受人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标的物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商业秘密等任何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出卖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并赔偿买受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出卖人提供的产品如涉及保密内容,双方应签订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保密协议应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15.4因出卖人开具发票不及时给买受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出卖人需向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出卖人需向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开具的发票,出卖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按买受人要求重新开具发票并支付合同总价%的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还应予以赔偿。

十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有权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十七、合同签订与生效

17.1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受人执份,出卖人执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

17.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质保期满结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十八、其它约定事项

18.1出卖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并按照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对物资运输、交验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固废等污染进行控制;对油漆、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要做好防火、防爆、防挥发和防滴洒措施;对装饰材料、防腐材料可能产生对人身伤害的材料,要提供以上物资的环保检测报告;进入施工现场要做好随车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必须佩戴安全帽。

18.2 若买受人在支付货款过程中存在不足额支付的行为,出卖人确认后续收到的每笔款项,均为买受人支付货款的本金部分。

18.3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中国十七冶集团纪检监察室举报电话:0555-2157029

买受人

单位名称(章):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号:91340500150501353B

单位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天宝路588

法定代表人:刘安义

委托代理人:

话:0555-2157055

开户银行:安徽省马鞍山市建行冶金支行

号:34001658808050329015

邮政编码:243000

电子邮箱:

出卖人

单位名称(章):甘肃奥坤商贸有限公司

号:91620200MA74DF3X4K

单位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明珠西路776-272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话:

开户银行: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

号:660810122000028072

邮政编码:735100

电子邮箱: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合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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