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当涂县城北片区城市更新(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EPC)
项目编号
皖E0-18-2024-0491001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皖E0-18-2024-0491001-1
招标人
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统一代码
2407-340521-04-01-228659
最高限价
109868300.00元
代理机构
马鞍山市兴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东路2009号(印山东路与湖东中路交叉口)汇通大厦附楼五楼王璐0555-5200922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开标时间
2024/11/18 9:00:00
计划工期
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配合招标人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施工图审查完成后48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及采购安装。合计总工期540日历天。(图纸审查工期不在上述工期内)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详见附件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定标候选人
名称
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于湖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设计资质:具备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
施工资质: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投标工期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地址
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镇大陇居委会老街67号
联合体成员: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8号
投标价(元) /费率(%)
96140000.00
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丁卫农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丁卫农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耿宏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皖1342022202303885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皖1342022202303885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202020702005
技术负责人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无技术负责人要求
质量标准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负责人获奖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项目负责人获奖要求:无
项目负责人业绩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技术负责人获奖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技术负责人获奖要求:无
技术负责人业绩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企业获奖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企业获奖要求:无
企业业绩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企业业绩要求:无
联合体牵头人: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当涂县振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资质:具备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昌工业园
联合体成员: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振兴路
90170000.00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姚丛斌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姚丛斌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张俊杰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皖1342006200802010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皖1342006200802010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2212014
联合体牵头人:安徽建工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设计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施工资质: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369号
联合体成员: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9号
90905031.4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姜帅帅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姜帅帅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李国金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环境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皖1342021202201586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皖1342021202201586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2019A000234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双休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双休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1、若投标人对公示中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提出方式(线上或线下)见招标文件(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蒋超;0555-5200310)。
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在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双休日、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当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提出方式见招标文件)。联系电话:0555-6797976。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异议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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