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慈湖高新区微纳智创园项目(EPC)
项目编号
皖E0-18-2024-0545001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皖E0-18-2024-0545001-1
招标人
马鞍山新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统一代码
2409-340561-04-01-156483
最高限价
116477600.00元
代理机构
马鞍山市兴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东路2009号(印山东路与湖东中路交叉口)汇通大厦附楼五楼王璐0555-5200922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开标时间
2024/12/10 9:00:00
计划工期
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配合招标人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施工图审查完成后24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及采购安装。合计总工期260日历天。(图纸审查工期不在上述工期内)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详见附件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定标候选人
名称
联合体牵头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设计资质: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施工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投标工期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地址
联合体牵头人:马鞍山市花山区天宝路588号
联合体成员: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20号1号楼06层01号
投标价(元) /费率(%)
100194019.16
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余同德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余同德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张建武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皖1342019202002399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皖1342019202002399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20065100854
技术负责人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无技术负责人要求
质量标准
项目负责人获奖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项目负责人获奖要求:无
项目负责人业绩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技术负责人获奖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技术负责人获奖要求:无
技术负责人业绩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企业获奖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企业获奖要求:无
企业业绩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企业业绩要求:无
联合体牵头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安徽交航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施工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
联合体成员: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慈湖街道牡丹江路924号智能制造产业园配套服务中心2#研发楼312、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567号
100000000.00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袁景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袁景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刘超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皖1342022202300986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皖1342022202300986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20123400555
联合体牵头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马鞍山徽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设计资质:具备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
施工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联合体牵头人: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
联合体成员: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乡太来村渔场
95278676.80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王雷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王雷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王秉峰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晋1142019202001711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晋1142019202001711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20211400815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双休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双休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1、若投标人对公示中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提出方式(线上或线下)见招标文件(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蒋超;0555-5200310)。
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在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双休日、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科提出投诉(提出方式见招标文件)。联系人:马工,联系电话:0555-5200185。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异议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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