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原振强灰石厂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所属地区: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原振强灰石厂]发布时间: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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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原振强灰石厂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g20200926003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原振强灰石厂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名称)已由相关部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黄石经开投矿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0%,招标人为黄石经开投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原振强灰石厂

2.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原振强灰石厂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描述的全部内容。

2.3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约1200万元

2.4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30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0-11-02

2.5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原振强灰石厂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2.6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

2.7其他:本公告为固定模板,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内容为准。本项目是不见面开标项目。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资质,近五年(是指2015年9月27日至开标之日前一天止)至少有一项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证明材料,且具有中标公示网上截图及可查询网址)(类似项目描述)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或矿业工程专业专业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黄石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会员网上注册指南》(网址:http://www.hsztbzx.com)。

4.2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20927日至20201017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市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包括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0102390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5.1.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1.2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黄石市民之家(地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金山街道园博大道289号,城市规划馆旁、园博园斜对面)四楼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见四楼电子屏场地安排及四楼各开标室门前电子屏)。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2根据本章第5.1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任何一种投标文件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将被拒绝。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黄石经开投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湖北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89号地址:大冶市商贸小区邮编:435000邮编:435000联系人:杜工联系人:黄工电话:13995968696电话:13797774423传真:传真: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网址:网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2020927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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