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肥城市公交公司智能充电桩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系统领取招标文件,于 2023年10月17日8点30分(北京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 交易进场编号:FC-GC-20230922-02
1.2项目名称:肥城市公交公司智能充电桩采购及安装项目
1.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两个标段;
1.4总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050.00万元;一标段预算金额:914.00万元;二标段预算金额:136.00万元。
注:投标单位可同时参与多个标段投标,但只能中一个标段。
1.5项目地址:一标段:泰西大街站点、义乌站点、 冉庄站点、春秋古城站点、肥城市人民大会堂站点;二标段:西大封站点。
1.6招标内容:一标段:主要招标内容为泰西大街站点、义乌站点、 冉庄站点、春秋古城站点、肥城市人民大会堂站点原充电设施拆除、分体式直流充电机、直流充电终端、组合型成套箱式变电站、电力电缆、车棚及配套基础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售后服务;二标段:主要招标内容为西大封站点原基础设施拆除、分体式直流充电机、直流充电终端、组合型成套箱式变电站、组合型成套箱式变电站、电力电缆、车棚及配套基础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具体工程量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1.7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1.8工期: 合同签订后70日历天内供货安装完毕并交付使用。
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2.2 ①第一标段、第二标段投标人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承装(修、试)四级及以上电力设施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②投标人需提供制造商原厂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
2.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资格,并提供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被“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credit.shandong.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无效;(以投标截止日当天网站显示的内容为准)。
2.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3.1 时间: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7日。
3.2 地点:请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会员系统领取招
标文件。
各投标单位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主体信息注册” 入口进行免费注册(用户类型选择“投标单位(企业)”)。完成系统注册的投标单位可直接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入口针对本项目领取招标文件。
3.3 方式: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企业需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后,方可加密生成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企业(投标人)仔细阅读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右侧CA 办理模块中《CA 数字证书办理指南(投标人)》并按要求办理及续期。相关事宜请与交易中心 CA 数字证书办理窗口联系,联系电话:0538-6288116, 已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登录系统。
请各投标人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后及时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系统查阅接收澄清修改文件并及时关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变更公告)信息,如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
失,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3.4 售价:0 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4.1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10月17日 8 时30分(北京时间)。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6.1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6.2 公告媒体: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7.1 招标单位:肥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肥城市泰西大街37号
联系人:李主席
电 话:0538-3212223
7.2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鑫逢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方式:0538-3236068
地址:肥城市凤山大街泰源工贸商务中心89号
八、质疑与投诉
8.1 潜在投标人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网络(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账户,进入“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点击“异议”)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8.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网络(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形式予以答复。
8.3 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方式:0538-3236068
地 址:肥城市凤山大街泰源工贸商务中心89号
邮 编:271600
8.4 异议提出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依法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