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地区:江苏
类型
其他
发布时间
2023-06-30
项目业主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招标代理
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官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7月12日下午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tcc2301112534

项目名称: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人民币120.00万元/年度

最高限价:人民币120.00万元/年度

采购需求:拟采购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具体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算,合同一年一签。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不接受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以上(2)-(6)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诚信档案分在40分以下;

(3)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

2.2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需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2.3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活动: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项目外,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注: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上述资格要求逐条响应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1、采购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每天9:00―11:30,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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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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