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2021年度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苏采云”系统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10月8日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szc-320300-jsjw-c2022-00372、项目名称:徐州市2021年度民用建筑能耗统计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60万元人民币5、采购需求:依据建办标〔2022〕20号文和住建部的《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制度》,对徐州市600栋单体民用建筑进行2021年度能耗统计工作,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6、服务周期:40日历天,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数据报送数据分析平台工作。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此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三、获取磋商文件1、时间: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8日,每天9:00至12:00,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022年9月28日后仍可以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2022年9月28日后下载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视为非有效方式且不做为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2、地点:网上注册登记成功后系统内免费下载。3、获取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注册登记方式。3.1潜在供应商访问电子招标响应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苏采云”系统用户注册--获取“ca数字证书”--ca绑定与登录--网上报名--下载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将后缀名为“.kedt”的采购文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响应文件--导出加密的响应文件(后缀名为zip)--通过“苏采云”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具体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3.2潜在投标人访问“苏采云”系统的网络地址和方法:“苏采云”系统的网址:http://jszfcg.jsczt.cn/;或进入徐州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czj.xz.gov.cn/home/homeindex)--业务工作--用户登录,点击“苏采云”进入系统。3.3“ca数字证书”的获取:供应商需办理ca锁,“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国信ca,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国信ca全省通用。“ca数字证书”的办理方法详见“徐州政府采购网-业务工作-快速服务-下载专区”中《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国信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3.4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可通过“苏采云”系统--已报名项目--报名详情页面内相应链接进行下载;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也可通过徐州政府采购网--业务工作--快速服务--下载专区,点击进入《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政府采购客户端》,进行下载。3.5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加载至“苏采云”系统,供潜在供应商下载或者查阅。3.6苏采云系统使用谷歌浏览器参与不见面开标。4、文件售价:免费四、线上提交响应文件1、线上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10月8日10:00(北京时间)2、线上开启时间:2022年10月8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3、线上开启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开标大厅”或进入徐州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czj.xz.gov.cn/home/homeindex)-业务工作-用户登录,点击“苏采云”进入系统“开标大厅”。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询问和质疑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处理。1.2质疑和投诉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执行。1.3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接收人:宋欣语联系电话:18651793820地址:徐州市新城区吉田商务广场广场b座637室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即“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公告”的附件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关注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及附件,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3、终止磋商终止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终止公告”的形式通知已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4、特别说明4.1采购人认定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开展。4.2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13号)的要求,建立登记询问制度。4.3请参加此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做好个人防护,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疫情防控要求。5、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