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EPC
分类
房建工程
发布时间
2023-04-28
项目业主
无锡城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
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公告 | ||||||||||||||||||||||||||||||||||||||||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 ||||||||||||||||||||||||||||||||||||||||
XDG-2021-72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 标段招标公告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XDG-2021-72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无锡梁溪区行政审批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名称:XDG-2021-72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 梁行审投备[2023]45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无锡城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0.0%、其他国有: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 无锡城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2.1.1建设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石门路与新惠路交叉口东南侧 | ||||||||||||||||||||||||||||||||||||||||
2.1.2建设规模:项目新增用地面积101412.6平方米(其中A块17433.6平方米,B块22242.3平方米,C块61736.7平方米),另市政道路地下可利用空间5647.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2.35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5.06万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14.20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7.29万平方米,项目拟新建33栋5~16层住宅,相关公建配套(设施)等。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约13.69万平方米;公建配套(设施)含商业服务、社居委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约0.51万平方米;保温层等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约0.86万平方米;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约7.29万平方米。 | ||||||||||||||||||||||||||||||||||||||||
2.1.3合同估算价:145000.0 万元 | ||||||||||||||||||||||||||||||||||||||||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1055 日历天。 | ||||||||||||||||||||||||||||||||||||||||
设计开工日期:2023年06月30日 09:00,施工开工日期:2023年06月30日 09:00, | ||||||||||||||||||||||||||||||||||||||||
工程竣工日期:2026年05月19日 17:00 | ||||||||||||||||||||||||||||||||||||||||
2.1.5其他:1)由①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建筑行业设计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与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一级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2)联合体要求: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时应签订联合体协议,协议中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为具备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一级资质的单位;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本工程的投标;5)提供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需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在职员工;6)联合体最多只能由两家单位组成。注:联合体单位下载招标文件的时候,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CA锁,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中标后续阶段(如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等环节)将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如有疑问,可咨询新点软件公司)。 | ||||||||||||||||||||||||||||||||||||||||
2.1.6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设计深度的要求,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采购质量须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 ||||||||||||||||||||||||||||||||||||||||
2.2招标范围: 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本工程设计、施工图预算、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保修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相关资料的办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①投标人应在招标人提供的规划图、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意见书等基础上进行设计。设计范围包括规划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扩初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本项目所涉及的各专业的专项设计(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专项论证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弱电智能化、消防、钢结构、人防及人防配套、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装配式建筑、精装修(包括家具、软装、艺术品设计等)、 厨房及洗衣房、幕墙、钢结构、泛光照明、室内外标识(含交通设施)、交通流线、信号覆盖、新三板预制、封阳台、门窗栏杆百叶通风井雨棚、外立面分色、雨水回收、保温、太阳能、信报箱、地库分色与划线、入户门、防火门、抗震支架、除湿机、电梯工程等。红线范围内及红线外代建绿地的市政及室外配套管线综合、市政附属工程(市政给水、桥梁、地基处理、河道等)、海绵城市、景观绿化工程等专项设计、基坑围护,建筑信息模型设计(BIM)、模型、视频、动画等所有设计工作。承包人应配合协调供电、自来水、燃气、有线电视等外部接入配套工程专项设计,并进行总体设计管控和设计图纸复核。各专项设计确定方案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如果提供的方案均不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另行委托设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设计方案未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不得进行施工。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自行确定方案或进行施工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各专项设计确定方案时,报招标人确认。如果提供的方案均不满足招标人的要求,招标人有权要求另行委托设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②工程施工及采购包括设计所涵盖的所有内容包括不限于地基与基础、地下室工程、人防工程及配套、地上建筑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幕墙栏杆工程、室内电气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智能化工程、抗震支架、泛光照明工程、太阳能、变配电、电梯工程、室内装饰(含艺术品、软装、家具、健身设施)、室外工程(道路、景观绿化、雨污水、综合管线、亮化等)、室内外标识系统、主要设备采购、前期开办费等工作。居民供电、供气、供水、广播电视、三网合一及发包人委托的检测监测类不含在本次招标范围中,且承包人不计取其管理配合费、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并配合为上述单位提供材料库房。③项目整体联调、联试,提供相关工作及设备操作流程、手册,配合提供相关培训服务等。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需完成的所有相关审批、报批报验、竣工验收备案归档等工作。⑤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质保期内的保修等工程总承包全部工作。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 ||||||||||||||||||||||||||||||||||||||||
资质条件: | ||||||||||||||||||||||||||||||||||||||||
(1) | ||||||||||||||||||||||||||||||||||||||||
(2)(A) 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建筑行业设计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B) 施工资质要求: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一级资质,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 ||||||||||||||||||||||||||||||||||||||||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 ||||||||||||||||||||||||||||||||||||||||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 ||||||||||||||||||||||||||||||||||||||||
1、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 ||||||||||||||||||||||||||||||||||||||||
(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建筑行业设计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 ||||||||||||||||||||||||||||||||||||||||
(B)施工资质要求: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一级资质,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 ||||||||||||||||||||||||||||||||||||||||
2、财务要求:2019 至2021 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 ||||||||||||||||||||||||||||||||||||||||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完成单项建筑面积≥80000m2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 ||||||||||||||||||||||||||||||||||||||||
(B)设计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以来完成单项建筑面积≥80000m2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设计合同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以上二份材料缺一不可。二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 ||||||||||||||||||||||||||||||||||||||||
(C)施工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以来完成单项建筑面积≥80000m2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 ||||||||||||||||||||||||||||||||||||||||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 ||||||||||||||||||||||||||||||||||||||||
(A)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 ||||||||||||||||||||||||||||||||||||||||
(B)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 ||||||||||||||||||||||||||||||||||||||||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近三年来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建筑面积≥80000m2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 ||||||||||||||||||||||||||||||||||||||||
(B)设计业绩要求:近三年以来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建筑面积≥80000m2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设计合同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以上二份材料缺一不可。二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 ||||||||||||||||||||||||||||||||||||||||
(C)施工业绩要求:近三年以来以施工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建筑面积在≥80000m2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 ||||||||||||||||||||||||||||||||||||||||
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予以明确。 | ||||||||||||||||||||||||||||||||||||||||
7、其他要求:(1)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之一: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执业资格;(2)若总承包项目经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职业资格的,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仅可兼任其中一个)。(3)拟派设计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4)拟派施工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5)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是同一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须提供企业为其缴纳的2023年1月~2023年3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6)必须满足下列条件:a、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及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b、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 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 自2021年04月28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自2022年04月28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2023年01月28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自1900年01月01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04月28日 12:00 时至2023年05月08日 23:59 时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下载招标文件,平台和工具软件使用费120 元,售后不退。 | ||||||||||||||||||||||||||||||||||||||||
4.2 本项目不办理招标文件的邮寄。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05月29日 9时30 分,地点为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梁溪分中心(无锡市梁溪区清名路380号6楼开标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 ,投标文件递交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规定。 | ||||||||||||||||||||||||||||||||||||||||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
6.评标方法 | ||||||||||||||||||||||||||||||||||||||||
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具体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详见招标文件 | ||||||||||||||||||||||||||||||||||||||||
7.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交易中心、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 ||||||||||||||||||||||||||||||||||||||||
8.联系方式 | ||||||||||||||||||||||||||||||||||||||||
来源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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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讯关联信息
中标成交信息
XDG-2023-3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024-02-19
XDG-2022-102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
2023-11-09
XDG-2021-81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023-10-17
XDG-2021-81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023-10-17
XDG-2021-81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023-10-17
XDG-2021-81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023-10-17
XDG-2021-81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023-10-17
XDG-2021-81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023-10-17
XDG-2021-81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023-10-13
XDG-2021-81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023-10-13
XDG-2021-81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023-10-13
XDG-2021-81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023-10-13
XDG-2021-81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023-10-13
XDG-2021-81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023-10-13
XDG-2021-81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023-10-13
XDG-2021-81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023-10-13
XDG-2022-67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023-10-12
XDG-2022-67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023-10-12
XDG-2022-67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023-10-12
XDG-2022-67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