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环路(非涉铁部分,广佛肇城际铁路南侧保护线~瑞浦地块南侧道路段)道路工程(二期)答疑澄清公告

地区:广东
类型
其他
发布时间
2024-09-08
项目业主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工程建设中心
招标代理

新三环路(非涉铁部分,广佛肇城际铁路南侧保护线~瑞浦地块南侧道路段)道路工程(二期)  01 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

 

项目编号:GC2024(NH)WZ0138

项目名称:新三环路(非涉铁部分,广佛肇城际铁路南侧保护线~瑞浦地块南侧道路段)道路工程(二期)

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4年9月8日

原定开标时间:2024年9月24日上午9时30分

 

一、答疑内容

1、问:我单位提供的业绩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该项目负责人变更公示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公示,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变更公示的网页打印件及网址查询链接是否视同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变更证明,若不视同请说明理由。

答:该内容已调整,详见澄清修改内容

 

2、问:如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以最后变更的项目负责人为准。并需提供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变更证明;如招标时有对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等级、职称、业绩或表彰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分标准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需提供清晰证明材料),问:(1)已经有变更证明即代表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不低于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为何还要提供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的证明材料,请给出合理说明。(2)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的证明材料具体指什么。(3)招标时有对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等级、职称、业绩或表彰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分标准的,但是实际投标过程中并不是百分百满足评分标准才能中标,这种情况如何提供证明材料。(4)如招标时有对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等级、职称、业绩或表彰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分标准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需提供清晰证明材料),若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及招标人要求提供此项不合理的证明材料,此证明材料是否需在交易中心主体信息库入库,证明材料上传至主体库什么位置。 (5)投标人参与投标即视同对本单位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项目对发生过项目负责人变更的业绩的要求苛刻、复杂、变态且不合理,请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好自为之。

答:该内容已调整,详见澄清修改内容。

 

 

3、问: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需提供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变更证明,不涉及报建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无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仅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批准同意即可,提供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同意的变更证明是否符合要求。

答:该内容已调整,详见澄清修改内容。

 

4、问:本招标文件对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为近三年,近三年是否指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且至投标截止之日的日期。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问:本项目对发生过项目经理变更的业绩,即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变更证明又要求提供不低于该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的证明材料,那么本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业绩获奖情况,为何不要求项目经理每个业绩都获奖,且提供该获奖业绩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获奖评审证明材料这样岂不是更具说服力,是因为意向单位的项目经理不是每个项目都有获奖吗?本项目招标公告仅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完成过1项500万元(或以上)的市政工程相关施工业绩,资信标评分标准却要求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满足招标公告要求基础上的作完成过2项合同金额为1600万或以上的市政工程业绩才能得满分,请问招标公告和评审标准的要求为何差别如此大,是因为意向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仅有2项大于1600万以上的市政业绩和1项500万以上的业绩吗?本单位项目负责人3项市政业绩均大于1600万,是否更符合本项目的要求。

答:施工业绩要求和评分标准均符合《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佛政数[2020]26号〕等相关规定。

 

6、问:(1)招标公告4.8.7招标人拒绝企业参与投标的情形是否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如需提供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是否需要主体库入库,上传至什么位置。 (2)招标公告4.8.7招标人拒绝企业参与投标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什么情形,没有时间要求吗,请具体列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什么情形。 (3)招标公告4.8.7招标人拒绝企业参与投标的情形,相关条款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且时间要求分别为近3年,近2年。近1年,无年限,分别不同年限的依据是什么。

答:(1)投标人提交“企业信誉(信用)状况声明”即可,详见澄清修改内容。

(2)该内容依据《关于明确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要求设置。

(3)该内容依据《关于明确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要求设置。

 

7、问:(1)招标公告4.9和资信评分部分对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的工程类别是市政工程业绩,请问公路业绩属于市政工程业绩吗?(2)请问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项目业绩情况,项目负责人有多个业绩,但其中项目1和项目2的施工时间是有交叉重叠的,请问这样的业绩是否符合要求?

答:(1)公路业绩不属于市政工程业绩。

(2)不符合要求。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8、问:4.9 对项目负责人完成过的类似施工业绩要求:(4)如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以最后变更的项目负责人为准。并需提供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变更证明;如招标时有对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等级、职称、业绩或表彰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分标准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需提供清晰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问: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业绩项目,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资格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经过发包人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做出审核同意的,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变更证明),是否满足要求?

答:该内容已调整,详见澄清修改内容

 

二、澄清修改内容

1、现就《招标文件》第 招标公告“4.9 对项目负责人完成过的类似施工业绩要求” 14 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修改为: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至少1项单项合同金额为500万元(或以上)的市政工程相关施工业绩。注:(1)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有效的(竣工、交工)验收证明材料。其中,中标通知书必须是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方为有效;若中标通知书无法证明是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则可以提供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中标公告(或公示)网页截图证明。(2)若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项目业绩要求。(3)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4)如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以最后变更的项目负责人为准。并需提供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变更证明;如招标时有对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等级、职称、业绩或表彰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分标准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需提供清晰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至少1项单项合同金额为500万元(或以上)的市政工程相关施工业绩。注:(1)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有效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其中,中标通知书必须是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方为有效;若中标通知书无法证明是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则可以提供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中标公告(或公示)网页截图证明。(2)若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项目业绩要求。(3)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4)如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以最后变更的项目负责人为准,并需提供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变更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2、现就《招标文件》第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资信标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项目业绩情况” 46 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修改为:

在满足招标公告要求基础上,投标人再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为1600万或以上的市政工程业绩,每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 注:【本小项最高得4分】。(1)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有效的(竣工、交工)验收证明材料。其中,中标通知书必须是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方为有效;若中标通知书无法证明是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则可以提供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中标公告(或公示)网页截图证明。(2)若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项目业绩要求。(3)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4)如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以最后变更的项目负责人为准。并需提供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变更证明;如招标时有对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等级、职称、业绩或表彰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分标准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需提供清晰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在满足招标公告要求基础上,投标人再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为1600万或以上的市政工程业绩,每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 注:【本小项最高得4分】。(1)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有效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其中,中标通知书必须是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方为有效;若中标通知书无法证明是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则可以提供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中标公告(或公示)网页截图证明。(2)若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项目业绩要求。(3)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4)如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以最后变更的项目负责人为准,并需提供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变更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现就《招标文件》第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资信标评分标准“售后服务能力” 47 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修改为:

1、投标人承诺其有提供服务本项目的售后响应及时性承诺的能力(相关承诺书格式自拟)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2、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售后服务类认证证书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注:本项最高得3分。须提供相关承诺以及售后服务类认证证书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投标人承诺其有提供服务本项目的售后响应及时性承诺的能力(相关承诺书格式自拟)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2、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售后服务类认证证书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注:本项最高得3分。须提供相关承诺,认证证明材料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加盖投标人公章。

 

4、现就《招标文件》第 投标文件格式的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格式“企业信誉(信用)状况声明” 158 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修改为:

经慎重、认真核查,本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本单位近三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溯)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情况。

二、本单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三、本单位目前没有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四、本单位未被佛山市中级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本单位未被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列入失信名单。

六、本单位没有《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10部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佛政数〔2022〕14号)中被应急管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限制其一定时限内参与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期内不得参加投标的情形。

本单位不会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故意隐瞒上述情况的相关信息。

经慎重、认真核查,本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本单位近三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溯)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情况。

二、本单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三、本单位目前没有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四、本单位未被佛山市中级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本单位未被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列入失信名单。

六、本单位没有《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10部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佛政数〔2022〕14号)中被应急管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限制其一定时限内参与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期内不得参加投标的情形。

七、本单位未发生招标公告 4.8.7所列招标单位拒绝参与投标的任一情形

本单位不会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故意隐瞒上述情况的相关信息。

 

三、其他说明

(1)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

(2)如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准。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改变

(4)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共 8 页,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工程建设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佛山市昊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罗湖开发区北湖二路3号东侧二层208室之一(住所申报)

人:刘工

联系人:吴工

联系方式:0757-86669004          

联系方式:0757-86258940

2024年9月8日               

202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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