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6.本次招标要求磋商供应商须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二级注册建筑师及以上资格(需在本单位注册); 8.省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省外进青建筑业企业报告登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