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投标人(含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资质须同时满足下列(1)、(2)要求:
(1)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中负责设计的单位其资质须符合本项要求)设计资质须具备下列1、2、3条件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
2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中负责施工的单位其资质须符合本项要求)施工资质:具备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4 投标人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应具备的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中的施工单位(即负责施工的单位)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并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2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应当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且为设计单位(即负责设计的单位)正式员工;
3投标人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为已在施工单位(即负责施工的单位)注册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6)投标人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缴纳养老保险(时间要求:2024年8月-2024年10月,并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时间,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退休人员(不超过65岁)提供退休证明。
(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如具备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的,可在本项目中兼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其中一个岗位。
3.5 业绩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完成过单项工程造价250万元(含)以上的公共建筑(公共建筑是指按《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3.2.1项中居住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商业与住宅混合体视为非公共建筑。下同)装饰装修项目总承包业绩(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 。
(B)设计业绩要求:以设计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项工程投资总额为250万元(含)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业绩(有设计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
(C)施工业绩要求: 以施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50万元(含)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有施工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 。
业绩有效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设计业绩以 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注:如果投标人采用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 不是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
(2)投标人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 / ;
(B)设计业绩要求: / ;
(C)施工业绩要求: / ;
业绩有效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设计业绩以 / 为准)。
注:如果投标人采用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
3.6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包含联合体所有成员)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2)在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曝光仅限以下行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上述3.4(4)、3.4(5)、3.6、3.7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8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