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泗洪县龙集镇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的招标公告 | |||||||||||||||||||||||||||||||||||||||||||||||||||||||||||||||||||||||||||||||||||||||||||||||||||||||||||||||
项目编号 | E3213010313108745 | 项目名称 | 泗洪县龙集镇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 | ||||||||||||||||||||||||||||||||||||||||||||||||||||||||||||||||||||||||||||||||||||||||||||||||||||||||||||
标段编号 | E3213010313108745001001 | 标段名称 | 泗洪县龙集镇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 | ||||||||||||||||||||||||||||||||||||||||||||||||||||||||||||||||||||||||||||||||||||||||||||||||||||||||||||
招标人名称 | |||||||||||||||||||||||||||||||||||||||||||||||||||||||||||||||||||||||||||||||||||||||||||||||||||||||||||||||
代理机构名称 | |||||||||||||||||||||||||||||||||||||||||||||||||||||||||||||||||||||||||||||||||||||||||||||||||||||||||||||||
项目批准机关名称 | |||||||||||||||||||||||||||||||||||||||||||||||||||||||||||||||||||||||||||||||||||||||||||||||||||||||||||||||
工程所须资金来源 | |||||||||||||||||||||||||||||||||||||||||||||||||||||||||||||||||||||||||||||||||||||||||||||||||||||||||||||||
工程地点 | |||||||||||||||||||||||||||||||||||||||||||||||||||||||||||||||||||||||||||||||||||||||||||||||||||||||||||||||
工程规模 | |||||||||||||||||||||||||||||||||||||||||||||||||||||||||||||||||||||||||||||||||||||||||||||||||||||||||||||||
标段具体信息 | |||||||||||||||||||||||||||||||||||||||||||||||||||||||||||||||||||||||||||||||||||||||||||||||||||||||||||||||
申请人可申请的最多标段数 | |||||||||||||||||||||||||||||||||||||||||||||||||||||||||||||||||||||||||||||||||||||||||||||||||||||||||||||||
报名地点 | |||||||||||||||||||||||||||||||||||||||||||||||||||||||||||||||||||||||||||||||||||||||||||||||||||||||||||||||
公告发布日期 | |||||||||||||||||||||||||||||||||||||||||||||||||||||||||||||||||||||||||||||||||||||||||||||||||||||||||||||||
计划开工时间 | 计划竣工时间 | ||||||||||||||||||||||||||||||||||||||||||||||||||||||||||||||||||||||||||||||||||||||||||||||||||||||||||||||
公告开始时间 | 2025年2月19日 | 公告结束时间 | 2025年2月25日 | ||||||||||||||||||||||||||||||||||||||||||||||||||||||||||||||||||||||||||||||||||||||||||||||||||||||||||||
工程类型 | 房屋建筑施工 | ||||||||||||||||||||||||||||||||||||||||||||||||||||||||||||||||||||||||||||||||||||||||||||||||||||||||||||||
公告信息 |
泗洪县龙集镇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泗洪县龙集镇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已由泗洪县数据局以泗洪数据备[2024]180、泗洪行审备[2024]12、泗洪行审备[2024]9、泗洪行审备[2024]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宿迁恒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宿迁恒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泗洪县龙集镇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实行电子化“不见面”招标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泗洪县龙集镇工业园区 2.2建设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 91630.37 平方米,主要包括龙集镇工业园区厂房 3栋,建筑面积 37451.69平方米;农业产业园厂房6栋(南地块4栋,北地块2栋),建筑面积 54178.68平方米;工业园区道路改造6928平方米,消防水池及泵房575平方米,厂房配套绿化面积约21557平方,道路硬化面积约17744.8平方米,综合管网约7000米,路灯约75盏,监控探头约54个,安装250kVA变压器9台,(工业园3台,农业产业园南地块4台,农业产业园北地块2台,均含成套配电柜和配电室),其他配套建设道路、绿化、给排水等室外工程。总投资约158726988.9元。 2.3合同估算价:158726988.9元 2.4工期要求: 总工期要求:260日历天(含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时间)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5年03月30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5年03月3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2月20日 2.5质量要求: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达到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为合格。 2.6付款方式: 2.6.1设计部分:1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付设计部分合同价的 10%的预付款, 2初步设计完成定稿后付至设计部分合同价的 40%; 3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付至设计部分合同价的 80%;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设计部分合同价的 95%; 5余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一年内付清。 2.6.2 采购及施工部分: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承包合同签订后付合同价款的 10%预付款 (支付预付款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同比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保证担保),完成 施工总工程量的 50%付至合同价款的 40%,完成施工总工程量的 70%付至合同价款的 56%,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80%,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价款的 97%, 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付清(无息)。 2.7招标内容及范围:本次招标共分为1个标段,具体内容如下(包含但不限于):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发包人要求等招标资料所涵盖的所有内容的设计【包括工程报建、报批工程、图纸审批工作办理;协助或负责办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审手续;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包括不超出设计范围的施工图变更设计及其他类型项目设计等,同时报审的施工图必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报审)、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工程施工期间现场设计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设计服务】、施工(经审核通过后的全部施工图内容的施工等)、设备供货(包含安装与调试)、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其说明范围内的全部建设内容,满足项目的功能需求全部相关服务。 3. 资格审查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4.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评定分离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其中技术标不采用远程异地评审。评标办法详细内容见第三章,简述内容如下:
5. 投标人资格要求5.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5.2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要求: (1)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该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5.3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2)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2)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 (3)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5.4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设计单位不作要求)。 5.5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5.5.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 自2022年1月1日(含)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小于9600万元的建筑工程的设计(设计内容至少包含施工图设计)或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1、设计业绩证明材料要求:(1)日期以合同中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中投资估算为准。(2)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三者缺一不可。(3)应能够明确反映出投标人名称、合同签订时间、投资估算、设计内容等。 2、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要求:(1)日期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中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中签约合同价为准。(2)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3)应能够明确反映出投标人名称、竣工验收时间、签约合同价、工程内容等。 注:(1)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等)及符合规范要求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须为原件或原件彩色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至少加盖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法定名称章,须明确体现出建设单位确定以此业绩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或协议等)须加盖签订各方法定名称章或冠以用章单位法定名称的合同专用章。 (2)业绩证明材料所称的单位仅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 (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发出时间;合同(或协议等)须明确体现合同签订时间;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竣工验收时间(不包括竣工时间)。上述材料要求明确的时间应符合逻辑,前后矛盾的不予认可;上述材料无法明确体现相应时间的,以落款时间为准,落款时间不一致的以建设单位落款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使用的业绩出现注册建造师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投标文件中重叠时间业绩(仅限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绩)均不予认可,重叠起止时间按《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在建工程认定标准的区间范围计算。 (4)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明确反映出建设单位名称、投标人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合同金额、工程内容等(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其余量化指标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5)业绩证明材料中出现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6)建设单位变更的,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或变更前后建设单位签订的继受协议等可以证明变更前后建设单位之间关联性的证明材料(不包括建设单位单方证明材料)。 (7)业绩证明材料须体现合同金额,若业绩项目除招标范围内的工程之外还包括其他专业工程的,投标人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材料或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证明材料(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用以量化对应业绩要求的工程合同金额。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合同金额以施工部分为准。 (8)若投标人提供分包项目业绩参与投标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建设单位可以以总承包单位替代,总承包单位应符合业绩要求中关于建设单位的相关约定(仅针对建设单位特有的要求除外,如建设单位变更等情形)。 (9)竣工验收证明须加盖建设单位组织参与验收的所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法定名称章,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须在竣工验收证明上签名或签章(注:各方主体至少包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各方主体的法定名称章名称须与竣工验收日期当日各方主体实际名称一致;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注明的各方主体名称须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加盖的各方主体的法定名称章名称相一致。 (10)建设单位变更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须有变更后的建设单位法定名称章和变更后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11)投标人须提供已履约完成的项目作为业绩参与投标;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由多份材料组成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工程内容与合同注明的工程内容不一致的,投标人须提供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全部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12)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如有多个竣工验收时间的,以最后一次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同一工程内容和范围的项目出现多个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且竣工验收时间不同的,须提供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13)提供联合体业绩时须提供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且应明确反映出投标人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14)业绩证明材料须从江苏省统一主体库中链接入投标文件中,未按要求链接的,视同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相关资料。
5.5.2投标人拟派的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业绩 自2022年1月1日(含)以来,投标人拟派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小于9600万元的建筑工程的设计(设计内容至少包含施工图设计)或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1、设计业绩证明材料要求:(1)日期以合同中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中投资估算为准。(2)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三者缺一不可。(3)应能够明确反映出投标人名称、合同签订时间、投资估算、设计内容、投标人拟派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要求担任该业绩设计项目负责人)等。(4)非投标人承担的不予认可。 2、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要求:(1)日期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中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中签约合同价为准。(2)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3)应能够明确反映出投标人名称、竣工验收时间、签约合同价、工程内容、投标人拟派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施工业绩要求担任该业绩施工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担任该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4)非投标人承担的不予认可。 注:(1)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等)及符合规范要求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须为原件或原件彩色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至少加盖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法定名称章,须明确体现出建设单位确定以此业绩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或协议等)须加盖签订各方法定名称章或冠以用章单位法定名称的合同专用章。 (2)业绩证明材料所称的单位仅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 (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发出时间;合同(或协议等)须明确体现合同签订时间;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竣工验收时间(不包括竣工时间)。上述材料要求明确的时间应符合逻辑,前后矛盾的不予认可;上述材料无法明确体现相应时间的,以落款时间为准,落款时间不一致的以建设单位落款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使用的业绩出现注册建造师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投标文件中重叠时间业绩(仅限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绩)均不予认可,重叠起止时间按《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在建工程认定标准的区间范围计算。 (4)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明确反映出建设单位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合同金额、工程内容等(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其余量化指标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5)业绩证明材料中出现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变更证明材料。 (6)建设单位变更的,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或变更前后建设单位签订的继受协议等可以证明变更前后建设单位之间关联性的证明材料(不包括建设单位单方证明材料)。 (7)业绩证明材料须体现合同金额,若业绩项目除招标范围内的工程之外还包括其他专业工程的,投标人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材料或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证明材料(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用以量化对应业绩要求的工程合同金额。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合同金额以施工部分为准。 (8)若投标人提供分包项目业绩参与投标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建设单位可以以总承包单位替代,总承包单位应符合业绩要求中关于建设单位的相关约定(仅针对建设单位特有的要求除外,如建设单位变更等情形)。 (9)竣工验收证明须加盖建设单位组织参与验收的所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法定名称章,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须在竣工验收证明上签名或签章(注:各方主体至少包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各方主体的法定名称章名称须与竣工验收日期当日各方主体实际名称一致;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注明的各方主体名称须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加盖的各方主体的法定名称章名称相一致。 (10)建设单位变更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须有变更后的建设单位法定名称章和变更后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11)投标人须提供已履约完成的项目作为业绩参与投标;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由多份材料组成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工程内容与合同注明的工程内容不一致的,投标人须提供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全部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12)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如有多个竣工验收时间的,以最后一次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同一工程内容和范围的项目出现多个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且竣工验收时间不同的,须提供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13)提供联合体业绩时须提供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且应明确反映出投标人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14)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的,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为施工负责人。 (15)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验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个人业绩由变更后的人员所有(房屋建筑工程须提供主体验收证明、其它工程须提供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时可证明工程进度的证明材料)。 (16)业绩证明材料须从江苏省统一主体库中链接入投标文件中,未按要求链接的,视同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相关资料。 6. 招标文件等资料获取 6.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02月19日 09:00至2025年02月25日 17:30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的投标人业务系统免费获取招标文件。 6.2投标人网上获取招标文件需申领数字证书(CA锁、标证通),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办事指南-下载中心模块搜索“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自行选择服务商后按指南办理对应数字证书。因投标人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无法参与投标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5年03月21日 09:30。 7.2采用网上开标,投标人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人业务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参与开标。 7.3投标人应在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对应的本次开标标段中,未及时上传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8.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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