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地区:云南 怒江州
类型
监理
发布时间
2025-01-15
项目业主
贡山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
招标代理
贡山县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GC533300202400175001招标项目名称:贡山县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标段编号:GC533300202400175001001标段名称:贡山县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招标人:贡山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电子评标中标人:云南昭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1.95%中标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完成所有监理工作(包括竣工验收及备案、竣工结算审核、监理自身资料移交归档、配合整个工程项目的审计及移交等)止。
项目经理/总监:邓 勇;证书编号:00561365
合同公示日期:2025-01-15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文件名创建时间
1贡山县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合同.pdf2025-01-14 16:14:31
(G 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GSXGS-01

南昭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贡山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
监理人(全称):云南昭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贡山县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2.工程地点: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茨开镇、捧当乡、普拉底乡、丙中洛镇境内;
3.工程规模:主要为茨开镇、捧当乡、普拉底乡及丙中洛镇周边行政村及自然村延伸配
水管网工程、水表改造安装、入户管网改造及其附属建筑物等;新建配水主管长57.66km,
管径为DN65-DN200,配水管长42.56km,管径为DN20-DN75,同步进行水表改造安装,以及
配套水表,闸阀井、空气阀井、排泥井、地上式消火栓等附属设施;
4.项目总投资:约4117.08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专用条件;
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6.附录,即:
附录A-1
服务工作要求
附录A-2监理人员驻场管理条例
7.合同通用条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
签署的为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邓勇,身份证号码:51112319741029261X,注册号:53000403。
五、签约酬金
1.监理服务费费率:1.95%。
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暂估监理服务费为:¥802830.60元(大写:捌拾万贰仟捌佰叁拾元陆角)。
(2)最终监理服务费计算方法:以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确认的工程结算价的总和
乘以中标费率1.95%计算最终监理服务费。 六、期限
1.监理周期:
自合同签订后至缺陷责任期满且最终审核完成及资料归档移交工作完成后为止。即:监
理周期=监理合同签订后的准备期+承包人的施工周期五年+缺陷责任期+资料归档移交工作期。
(注:承包人的施工周期起算日期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开工日期)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_月_日。
2.订立地点:委托人办公室。
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执肆份。
委托人:
(盖章)
H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经办人:
监理人:(盖章)
(签字或签章)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通源路中洲阳光商业二期7楼
经办人:
签订日期:202年1月8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
赋予的含义:
1.1.2
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
1. 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
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
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
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
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 1. 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
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
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 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合同专用条件;
(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6)附录,即:
附录A服务工作要求及监理人员驻场管理条例
附录B
监理人员驻场管理条例
(7)合同通用条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
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
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
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
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
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
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
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
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峻工验收,签署峻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
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
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
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
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
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
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
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
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
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
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
文件。工程峻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
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
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
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
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 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
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
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
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
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
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
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
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
害。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
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 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
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
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
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
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
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
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
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
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
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
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
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
8 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
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
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
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
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
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
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
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
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
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
定的责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
或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
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8.其他
8.1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检测费用
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检测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8.3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
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
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
期支付。
8.5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
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
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
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0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工程监理合同通用条件中相关条件的明确、补充、修改或增加。当
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发生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在专用条款中未申明某通用条款修改或
以其他条款相应替代时,则该条款继续有效。
1.一般约定
1.1适用法律
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2)《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定》(水建管[1999]637号)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6)《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7)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验收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8)《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云水建管[2011]90号)
(9)现行的云南省、贡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要求
增加如下条款:
2.1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正常履行监理职责;
(2)不能按时、按质提交监理相关报件;
(3)擅自脱离监理工作岗位,无故不按时进驻工地;
(4)现场管理机构未按投标文件承诺组建并及时到位(人员、设备等不能按时到位)。
2.2为做好本工程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1)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及重要部位必须进行平行检测,检测费用
由监理人承担;
(2)无检测中心的监理单位可委托有资格的试验检测中心(经委托人认可)进行有关监
理试验工作,费用在监理费中支出;
(3)本监理合同的范围覆盖本工程实施方案批复(含设计变更)内的所有建设内容。
3.监理人义务
3.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3.1.1监理范围包括:主要为茨开镇、捧当乡、普拉底乡及丙中洛镇周边行政村及自然
村延伸配水管网工程、水表改造安装、入户管网改造及其附属建筑物等;新建配水主管长
57.66km,管径为DN65-DN200,配水管长42.56km,管径为DN20-DN75,同步进行水表改造
安装,以及配套水表,闸阀井、空气阀井、排泥井、地上式消火栓等附属设施的全过程施工
监理服务,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合同、信息管理、第三方监测及检测成果的
11 审核及现场协调服务;对施工过程中工作不到位等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
整改方案,监督整改过程并验收,审核整改费用结算资料。具体以招标人实际委托为准。
3.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勘察阶段:_
(2)设计阶段:/。
(3)施工阶段: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义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
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并负责监理工程范围内施工
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施工现场协调管理。
(4)移交阶段:全程协助组织移交工作,并组织相关单位处理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缺陷责任期: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
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6)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四控三管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
全文明施工控制,合同、信息和资料管理,工程全面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督。
3.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3.2.1监理依据包括:相关批准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3.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L288-2014)及现行相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3.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3.3.1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整个监理过程,监理公司必须保证按投标承诺时的人
员按时进场,进场后监理人员不得随意缺失或更换,否则委托人方将按照合同条款附录A“监
理人员驻场管理条例”进行扣罚。
3.4履行职责
3.4.1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具体以招标人实际委托为准。
3.4.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3.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专项报告、监理日志等资料按委托人要求提交(不少
于三份)。
3.5.1定期信息文件3份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招标人报送监理月报;其内容主要
为:
口施工质量情况;
口施工安全情况;
口工程进展情况;
口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12 口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口工程款支付情况;
口监理工作情况;
其他。
以上定期信息分周、月、季、年报,提供时间:周报为每周四、月、季报为当月28日。
3.5.2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3份
(1)项目进度情况报告;
(2)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3)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4)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5)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3.5.3监理过程文件3份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3.6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有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_/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
式为:
4.委托人义务
4.1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4.2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_7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5.违约责任
5.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5.1.1对监理人没有监理资质、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拒绝履行监理义务等故
意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全部损失。
5.1.2本合同涉及的所有违约金的支付,均需在当期进度款支付前完成缴纳,否则委托
人有权暂停支付。
5.1.3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因非监理人原因发生工
程建设进度推迟或延误,导致监理周期延长,监理服务费不予增加。
5.1.4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非监理人原因),使得监理人不能全
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监理费用不予调整,监理人不得另行提出增加付费要求。
13 5.1.5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有权向监理发出终止委
托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人收到通知后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委托人实
际损失,监理费用以最终审定金额为准。
5.1.6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投标文件中所拟派的所有人员,否
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监理合同,对委托人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5.1.7由于监理人或其他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
延长了持续时间或监理人成本大幅度增加,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监理人不得要求
附加工作的报酬。
6.支付
6.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6.2暂估监理服务费为:¥802830.60元,大写:捌拾万贰仟捌佰叁拾元陆角。
6.3最终监理服务费计算方法:以最终审定的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数(包括变更设计)
乘以中标费率计算监理服务费。
6.4监理服务费的支付:
本项目无预付款,监理服务费拨付方式为:
(1)按月度进行支付,每月度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为:经审核后已完成施工产值×
70%×中标费率。
(2)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经审核后已完成施工产值的×80%×中标费率。
(3)工程结算经造价单位审核完成后且竣工资料交付及备案完毕,支付至最终监
理服务费的90%。
(4)剩余尾款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最终审定完成后一次性付清。
注:1.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应接受委托人根据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对支付比列及支付进度
的调整,且不得以此为由对委托方提起索赔及诉讼。
2.支付监理服务费时,监理人须向项目业主提供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票。
项目业主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办公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监理人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云南昭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16725389
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通源路中洲阳光商业二期7楼
14 办公电话:0871-68396468
开户银行名称: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分社
开户银行账号:7100000686835012
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
7.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7.1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监理人提交履约担保后本合同生效。
7.2变更
无论本工程工期是否延长综合费率不做调整。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变化的最终监理服
务费计算方法:以最终审定的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数(包括变更设计)乘以中标费率计算最
终监理服务费。
8.争议解决
8.1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8.2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其他
9.1外出考察费用
非经委托人安排和要求,监理人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9.2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_/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9.3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_/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9.4奖励:无
委托人认定的监理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监理人合理化建议节省的工程投资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9.5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关工程设计、投资造价、专项技术,保密期限为长期。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关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专项监理方案、保
密方案为长期。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第三方要求执行。
9.6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
15 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涉及本工程设计及专项技术内容的,监理人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不经委托人同意不
得出版相关内容。
10.补充条款
10.1履约保证金: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提交合同暂定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即
*10%=
万元。
10.2履约保证金交纳方式:现金/支票/汇款/转账/银行保函/保证保险;
10.3履约保证金:现金/支票/汇款/转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提交;银行保函/
保证保险在合同签订后15内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为工程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
退还。
10.4监理人须在监理大纲中对本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有明确
的管理办法,其中监理措施实施方案、管理流程和奖惩措施等内容要有清晰、明确的管理制
度,监理大纲完成后须报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执行。
10.5监理人未按照投标时承诺的监理人员派驻施工现场,委托人有权与监理人单方解除
监理合同。
16 附录A-1服务工作要求
本服务工作要求及奖罚服务承诺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及内容:
1.1本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勘察阶段:协助发包人或设计单位编制勘察要求,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
相应的控制,组织验收勘察成果。
(2)设计阶段:监督设计合同的履行,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
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合理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对设计单
位编制的项目概算进行复核并协助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对设计现场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3)施工阶段: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监理义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
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并负责监理工程范围内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施工现场协调管理。
(4)缺陷责任期: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
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5)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四控三管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
全文明施工控制,合同、信息和资料管理,工程全面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督。
1.2本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
1.2.1勘察阶段工程监理
协助发包人或设计单位编制勘察要求,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组
织验收勘察成果。
1.2.2设计阶段工程监理
监督设计合同的履行,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
技术规范合理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对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概
算进行复核并协助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对设计现场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1.2.3施工阶段工程监理
(1)基本内容: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确定职责分工,配备本工程监
理所需的设备等,以便正常开展工作;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工程监理规划报建设单位,随工程
进展编制阶段性的监理实施细则报建设单位审查;协助委托人组织图纸会审;检查承包单位
施工组织管理体系及人员资格,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查
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方案;对施工现场周边、场内及各专业之间进行相关协调,确保建设的正
常进行;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实施控制,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对工程相
关合同及有关信息进行管理;
(2)工程质量控制:按合同、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对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原材料、
设备进行检查;对所有施工工序进行质量监控,对重点分项工程按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旁站监理,对所有检验批(包括隐蔽工程)、分项、分部进行验收,监督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
组织单位工程初步验收,协助并参与委托人组织的单位工程及总体工程验收;
17 (3)工程进度控制:在委托人确定的工程总进度目标前提下,编制工程总控制性进度计
划,提出各阶段及工作项目进度分解目标,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计划,并监督
实施。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发生较大偏差时,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提出调整后续工
程进度计划的建议和意见,经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4)工程造价控制:以承包合同确定的合同价(含拦标价、投标价等资料)及工程变更、
价格调整等规定为前提,对承包单位完成每月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审核;对承包单位的支
付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按合同规定处理工程变更;处理相关索赔事宜;对施工过
程产生的变更单价等各类造价文件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的书面材料中的每一项条款,应明
确出具具体意见,具体意见应按以下要求:做到清晰明了,并出具具体的造价书面文件。
(5)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监理:按承包合同规定及国家、云南省、贡山县关于安全生产
的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进行监理,参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
见;
(6)合同信息及其他监理内容:协助委托人商签承包合同,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及
相关监理;每月规定时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全面汇报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
合同执行情况,主持召开工程例会或专题会议,协调处理其他工程建设反映的问题。
(7)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要求,平行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监理机构可采用现场测量手段进行平行检测。
②需要通过实验室进行检测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通知发包人委托或认
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③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如下:
(a)标准试验:如砼、砂浆配合比、标准击实试验等,要求进行平行验证试验,数量不得
少于施工单位的10%;
(b)抽检试验:如砼、砂浆等,要求进行抽检试验,数量不得少于施工单位的20%;
(c)材料试验:如钢材、水泥、砂石材料级配、压碎值指标等,要求进行抽检试验,数量
不得少于施工单位的20%;
(d)见证试验:对专业性较强的特殊试验项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检
测单位,见证取样工作。
④当平行检测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自检试验结果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应组织承包人及有
关各方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1.2.4审计阶段:
组织各施工单位收集整理工程竣工资料,按委托人时限要求,组织峻工资料的归档等工
作。组织报送审计前的峻工结算的内审工作,按时限、标准组织并审核完成结算资料。
1.2.5移交阶段:
全程组织移交工作,建立移交体系,移交程序、方法,报委托人批准后代表委托人组织
移交工作。并组织相关单位处理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2.6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内容
18 (1)目标管理: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目标的确定与分解,并落
实到各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中,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及措施确保本工程质量、进度、造价、
安全目标的全面实现;
(2)施工阶段组织管理:在委托人授权下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组织及协调,协助委托人
办理相关手续及其他相关条件;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
并承担施工阶段质量、进度、成本、安全四大控制目标的连带责任;
(3)每月25日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全面汇报本工程建设情况;
(4)按城建档案归档要求进行本工程监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完成归档;
(5)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审查各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提出具体的咨
询意见;
(6)根据工程需要或委托人要求,对如场地平整等工程专项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必
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2.本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要求
俄沿管
2.1工程目标管理要求:
监理单位应按控制目标要求,在工程监理与及相关服务工作内容要求的基础上,采取有
效措施确保以上四项目标的实现,若出现以下问题,委托人有权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2.2各主要控制目标要求及处罚规定:
(1)工程进度:若非委托人及不可抗力原因,因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施工控制工期
不能满足施工合同要求,监理单位愿接受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
延期1—10天,10000元的数额罚款;
延期11—20天,20000元的数额罚款;
延期21—30天,40000元的数额罚款;
以此类推,累进计算。处罚总额在监理服务费的20%以内。
(2)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确保所验收的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并达到施工承
包合同目标,因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监理单位监理服务费不超过10%的罚款;因此造成严
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出现工程质量事故,视情节严重,每发生一次,处以监理单位1万元至
10万元的罚款;监理单位应对规定旁站的工程施工进行过程旁站监理,若发生人员脱岗现象,
每人次处予1000元的罚款;监理单位应进行平行检查等而未履行手续的,处予2000元/次的
罚款。
(3)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因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出现一般事故的,每出现一次对监
理单位处予5万元/人·次的罚款,出现较大事故的,每出现一次处予10万的罚款;出现重
大事故的,每出现一次处予20万元·次的罚款;出现特别重大事故的,每出现一次处予50
万元·次的罚款;施工承包单位未能达到承包合同规定或贡山县规定的文明施工要求的,视
情节严重对监理单位处予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4)工程报表:监理单位不能按时间向委托人报送相关报表,并不能说明原因时,每超
过时限一天处予1000元的罚款;监理单位报表内容不全,不能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情况的,每
19 发生一次处予500元的罚款。
(5)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负责组织完成本项目重大或疑难技术问题的处理、图
纸会审等工作。
监理人在整个监理服务工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长驻现场(未
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离现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离现场,将对总监理工程师处以2000元/
人/次的罚款,重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处以1000元/人/次的罚款;缺席项目部工程例会的,将
对总监理工程师处以2000元/人/次的罚款;重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处以1000元/人/次的罚款;
参加例会迟到、早退的、将对总监理工程师处以1000元/人/次的罚款,重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处以500元/人/次的罚款。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有其他项目,否则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委托人并有权提前解
除合同。
(6)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重大治安事件,监理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的时限向委托人
报告的,对监理单位处予2万元/次的罚款。
(7)监理人员在现场应统一着装、挂工作牌。
(8)监理单位应组建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各专业(爆破专业、水工建筑专业、水土
保持专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专业、环境保护专业、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测量专
业、地质勘查专业)的专家顾问组,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重点审核,并在本工程中针对施工
过程中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
3.拟投入本项目的监理服务人员包括:总监、各阶段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为
本单位注册人员。
4.本项目各阶段人员最低配置要求,监理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必须满足此最低配
置要求,并可在此要求的基础上,根据监理人的实力及项目实际情况增加相关人员。
5.监理人未按照投标时承诺的监理人员派驻施工现场,委托人有权与监理人单方解除监
理合同。
20 附录A-2监理人员驻场管理条例
(一)监理人员的进场生效
1.双方合同一旦签订,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及招标书的要求,按阶段,安排
相关人员到位,除其他监理员外,一例按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监理员按实际情况双
方协商,在不超过监理单位投标时承诺的人数条件下,须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2.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及招标书的要求,按阶段,进行人员进场的书面报验,
无书面报验,无论实际到位或没有,一例视为未到位。发包方可不另行通知承办方需进行人
员进场报验工作;
3.委托人项目部经理,将按监理单位投标时承诺的情况,对监理单位的书面报验进行审
核,凡同投标时不一致的,委托人有权但无责任提出更换要求。发包方项目部将仅把监理单
位报验的书面人员名单中符合投标时的人员视为到位,列入考勤中,进行考核。其余人员,
一例视为未到位;
4.监理方派驻现场的人员,非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且未有委托人认可的更换文件,则委
托人有权视为相关人员未到位。承办方人员未到位、或未提出书面更换申请而实际实施了更
换的、或提出书面更换申请而未经发包方同意的,都视为该人员未到位;
(二)监理单位人员的更换
1.任何投标时承诺的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①任何投标时承诺的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由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委托人批准,
方可生效;
(a)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等的更换,必须由合法的监理部出具有总监签名的书面申请,
经委托人项目部经理批准后生效;
(b)总监、各阶段负责人的更换,必须由承包方出具公司分管领导签名的书面申请,经委
托人项目部经理审核后,报委托人公司分管领导签署同意,方能生效;
②任何未书面申请或书面申请未经批准,而实际实施了更换的,同样视为该人员未到位
或到位后出现缺失;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人员更换,必须由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
且经委托人核验同意。但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标书要求,且须经委托人进行考核,考核时
间在2周时间内完成,考核通过后方能更换、进场。
3.若因人员离职、辞职造成的人员更换,在满足以下条件:“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标
书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且须经委托人进行考核,考核时间在2周时间内完成”,准予更换。
监理单位未提出书面申请,而进行了实质性更换的、或提出书面申请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擅自更换的,都视为该人员未到位。
4.若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仍在监理单位公司在职,而要进行更换的,在满足以下条件:“更
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标书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且须经委托人进行考核,考核时间在2周
时间内完成”,准予更换。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监理人员,视为该人员未到位,并支付500元/人·次的
违约金;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专职监理人员,视为该人员未到位,并支付2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视为该人员未到位,并
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
21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配合提供的房屋、提供的资料、设备
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名称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名称
1.办公用房
2.生活用房
3.试验用房
4.样品用房
5.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名称
1.工程立项文件
2.工程勘察文件
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施工许可文件
6.其他文件
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名称
1.通讯设备
2.办公设备
3.交通工具
4.检测和试验设备
附录 A-1、附录A-2、附录B为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委托人(甲方):贡山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
监理人(乙方):云南昭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贡山县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投资来源:县级补助资金
投标形式:公开
邀请口
直接发包口
未招标口
成交人报价:
控制价:2.00%
中标价:1.95%
监理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完成所有监理工作(包括峻工验
收及备案、峻工结算审核、监理自身资料移交归档、配合整个工程项目的审计及移交等)止。
建设地点: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茨开镇、捧当乡、普拉底乡、丙中洛镇境内
评标形式:综合评分
量化评分口
合理最佳低价口
定标形式:当场
隔日口
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
知》和省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
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和有关法规。确定工程甲、乙、
丙三方秉公行事,自愿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一、甲、乙双方不得接受丙方请吃、请玩;不得接受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
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丙方报销任何
应由甲方、乙方支付的费用,不参加丙方举行的任何庆典活动。
二、甲、乙双方人员向丙方索贿,丙方应予拒绝和检举,经丙方检举,被纪检监察、检
察机关查实的,依法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乙双方吃、玩或向甲、乙双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
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如有违反,对丙方处以建设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四、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乙双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甲、乙双方有权中止项目施工合同,由此使甲、乙双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
由丙方承担。
五、甲、乙、丙三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
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
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甲、乙、丙三方领导干部或法人代表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如有违反,对主
要领导或法人代表要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此《工程廉政合同》与《监理工程承包合同》同时签订,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八、此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3 (本页为签章页)
项目业主: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云南昭
FLiv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2021年1月8日 安全生产合同
(监理单位)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贡山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贡
山县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本项
目委托人贡山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监理单位云南昭朝工程咨
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此合同适用贡山县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一、甲方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
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有关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做好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乙方的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承担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
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
1.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文件,建立岗位责任制。
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手续。
3.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合同,签署《云南省建设工程安
全文明生产承诺书》。
4.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发现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存在
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书面提出。
5.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6.审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
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7.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危险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和大型施工机械等)清单。
8.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
9.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25 10.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1.检查施工单位拟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特别是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机械,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打桩机械等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备
案手续。
12.检查施工现场的实体安全施工前提条件。
(三)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应当包含安全监理方案,并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
序、工作制度和有关措施。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四)对以下施工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
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
以上等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含5㎡)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
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
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6..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
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
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人工挖(扩)
孔桩施工;(11)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施工;(1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五)对以下工程,应当根据专家组论证审查的意见完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督促施工单位
按照专家组意见完善施工方案,并予以审查签认。
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
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
隧道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
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7.施工安全难度较大的起重吊装工程。
26 (六)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已经通过审查批准的专
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
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
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3.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参加施工现场
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定期抽查现场持证上岗情况。
4.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打桩机械等)、安全设施的验收、备案情况,施工单位对大型施工机械
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验收、备案,以及定期检查和维
护保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下达暂停使用指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费。对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使用计划检查实体确认。对未按照规
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
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
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应当按以下要求建立和收集安全监理全过程资料:
1.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规范资料管理工作。
2.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能够反映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的全貌。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当以文字材料作为传递、反馈、记录各类信息的凭证。
3.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志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
和处理的安全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
4.监理月报应包含安全监理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进行
评述,报建设单位。必要时,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5.提倡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
监理月报。
三、违约责任
违反本安全生产合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安全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_份,监理人执肆_份。
27 (本页为签章页)
委托人:
(盖章)

#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530106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202年/月8日
28
来源链接
***
本标讯关联信息
免费
试用
登录
注册
服务
热线
微信
咨询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