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
名称:宣城宛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宣城市金色阳光大厦
代理机构
名称: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宣城市梅园路香江金郡东区11栋5楼
项目名称
1816号地块(暂定名)开发项目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
XCS-GC-GK-2020185
开标时间
2021年1月15日9时00分
第一中标候选人
名称:合肥丰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阜阳北路西侧1幢
投标报价:2590000.00元
工期(交货期):工程施工前期工作开始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全过程项目监理服务。(约1095日历天)
质量标准:合格
综合得分:94.52分
项目负责人:宋晖
相关证书名称: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证书编号:00289721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企业资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人防监理乙级
企业业绩:1、临泉县棚户区改造五期建设项目 (孔李苑城中村安置区)监理
2、临庐现代产业园南园安置区施工监理项目
项目负责人业绩:临泉县市民中心 PPP 项目
其他:企业奖项:1、2016~2017年度安徽省优秀监理企业
2、2018~2019年度安徽省优秀监理企业
第二中标候选人
名称: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泰兴市济川路36四楼
投标报价:2478600.00元
综合得分:93.85分
项目负责人:刘明月
证书编号:00337405
企业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人防监理甲级
企业业绩:1、泰州市金融服务区三标段(西组团Ⅱ)工程监理 2、海门大学科技园 PPP 项目一期监理服务
项目负责人业绩:金通玫瑰园一期建设项目监理
其他:企业奖项:1、2015~2016年度江苏省先进监理企业
2、2017~2018年度江苏省先进监理企业
第三中标候选人
名称: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567号
投标报价:2458000.00元
综合得分:93.50分
项目负责人:徐刚
证书编号:00464635
企业业绩:1、肥东县润和尚品住宅小区
2、合肥绿地御徽
项目负责人业绩:亚太公馆
其他:1、2016~2017年度安徽省优秀监理企业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被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安徽汇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其中一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年龄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监理工程师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要求,资格审查不通过;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总监理工程师年龄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总监理工程师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要求,资格审查不通过;安徽泓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造价师年龄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其他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要求,资格审查不通过;安徽中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造价师年龄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其他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要求,资格审查不通过;安徽建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见证明安全监理工程师专业的相关材料,资格审查不通过;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见人防监理乙级资质在安徽省人防办备案通过的相关资料,且未见其中一名监理部人员身份证,资格审查不通过;安徽恒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其中一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年龄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监理工程师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要求,资格审查不通过;安徽宏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监理部人员到位承诺书填写的招标人名称与本项目招标人名称不一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公示时间
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8日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联系电话:0563-3015101,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63-2616616。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并将投诉书面材料递交至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563-303368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近半年社保证明材料。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投标人,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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